武义经济开发区茭道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宏兴路支路改造提升项目招标预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6-26
发布于
浙江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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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义经济开发区茭道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宏兴路支

路改造提升项目(预公示)

施工项目

(标段编号:******************)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人:武义县茭道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佳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2026 年 6 月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 ....................................................5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175

第六章

图纸 ..........................................................180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8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82

2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武义经济开发区茭道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宏兴路支路改造提升项目招标公

1.招标条件

武义经济开发区茭道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宏兴路支路改造提升项目已经武义县发展

和改革局以武发改审【2026】26号(2603-33*开通会员可解锁*-583081)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

政统筹,出资比例为100%,项目业主为武义县茭道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为武义县茭

道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浙江佳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总投资580.08万元,建设规模:本项目起点位于G330国道茭道段昌

达汽修出入口处,终点位于宏兴路K0+400武义三诚电器有限公司交叉口处,全长约520米,本次

工程内容主要是道路(支路)、排水(DN500)、管线等。建设地点:武义县茭道工业园区。

2.2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所包含的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具体以招标人

要求为准)。本次招标建安工程造价

万元 。

2.3 施工工期:150日历天 。

2.4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是

☑否

2.5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

☑否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

2.6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2.6.1 本标段整体面向中小企业;

□2.6.2 本标段联合体形式面向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投标的,联合体中中

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不低于40%)以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须提供在“浙江省建筑市

4

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的“资质动态核查结

果证明”。

☑3.2 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

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3 自

日以来□承接过/□完成过 单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同标段的以各标

段合计金额为准)签约合同价 /

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

提供:项目合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否则不予认可。签约合同价以合同载明的为准,时间

以竣工验收资料上的竣工时间为准】;

3.4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

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

得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6 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7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职称:

/ ),☑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在投标截止

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

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

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

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在建合同工程项目负责人更换的,更换后该人员不得以

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本次投标。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

/

/

日以来□承接过/□完成过

/ 业绩;

☑3.8 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出具在本单位连续3个月(*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更近月份)的社保缴费凭证,且符合以下规定:(1)社保凭证以社保机构(盖章、电子证明)出

具养老保险缴纳清单为准;(2)每月缴费单位(或代缴单位的委托单位)和投标人名称(或投标

人分公司名称)须一致。若为退休人员,需提供劳务合同和有效身份证原件的复制件(退休人

5

员有效身份证体现的出生日期至投标截止日不得超过65周岁)。

(三)其他:

☑3.9 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人数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要求,不少于二人,一名C1与一名C3;

3.10 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

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

名单的信息为准);

3.11 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

录;

3.12 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

单;

3.14 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15 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3.16(1)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有效的市政类专业职称证书;施工员:具有有效

的市政专业上岗证书;质检员(或质量员):具有有效的市政专业上岗证书;安全员:具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 类证书,安全员人数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的规定。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

责人)不得兼任项目部成员。(3)项目部成员中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或质量

员)投标时均不作要求,中标后由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标准及招标人要求进行组

建。(4)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4.招投标方式

4.1 公开招标。

4.2 ☑采用评定分离,不采用评定分离。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6

网址:http://ggzyjy.jinhua.gov.cn/ 。

5.2

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gbweb/#/login 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5.3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

日14时30分,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gbweb/#/login 。

☑ 6.2 由于本次招标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形式,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必须在开评标期间保持电话及网络畅通,开标时间前30分钟,投标人应使用钉钉软件搜索钉

钉群号进入开标直播群(群号

),在线公布开标录像,投标人也可在群中提出质疑,但

质疑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后拍照上传。全程录像由县交易中心录制保存备查。投标人是否进

入钉钉群观看直播由投标人自行决定。(注:未进入钉钉群观看直播的投标单位,直接视为

默认本次招标项目的开标结果,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7.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址: 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4号

邮政编码:

321200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投诉受理部门: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址:

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4号

邮政编码:

321200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武义县茭道工业园区开发有限

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佳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武义县茭道镇

地址:武义县三江御园22幢3楼

联系人:倪熠展

项目负责人:郑伟荣

联系人:孙小娟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7

邮箱: /

邮箱:842276377@qq.com

2026年

月 日

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武义县茭道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武义县茭道镇

联系人:倪熠展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佳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评价等级:A

地址:武义县三江御园22幢3楼

项目负责人:孙小娟 信用评价等级:A

联系人:郑伟荣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842276377@qq.com

1.1.4

工程名称

武义经济开发区茭道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宏兴路支路改

造提升项目

1.1.5

工程建设地点 武义县茭道工业园区

1.1.6

工程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

1.1.7

本项目所属行

市政公用工程

1.2.1

资金来源及比

财政统筹 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第2.2条

1.3.2

计划工期要求

计划工期:150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本工程定额施工工期:

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必须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给水排

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和相关专业施工质量验收等规范。

9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4.1

投标人资格及

要求

☑见招标公告

□见投标邀请书

1.4.2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投

标人须知相应条款内容要求。

1.4.2

(4)

联合体投标其

他要求

1.招标人支付项目各项费用的约定:

□(1)各项费用由招标人直接支付给牵头人,再由牵头人按

工作内容分配;

□(2)各项费用由招标人按联合体成员职责分工,分别支付

给联合体各成员;

□(3)中标后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约定;

□(4)其他约定:

因各项费用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再

由牵头人分配所产生的财务成本由联合体内部自行商议解

决,发包人不再支付额外费用

2.其他:

1.4.3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由招标人组织,时间和地点:

,联系人和联系电

话: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

招标工程是否

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 本工程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

包企业实行总包,本工程除沥青面层外,全部工程必须自行

完成,禁止分包。沥青面层的分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相关

管理规定的要求。承包人所选择的分包单位必须报请监理工

程师和发包人核准。

分包金额要求: 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分包企业应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

定的企业资质等级,且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

模相适应。并符合浙江省住建厅、金华市住建局的有关规

定 。

10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1

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详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其他要求:

/

1.12.2

偏差

□不允许

☑允许

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按评标委员会意见

2.1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2.2.1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2026年

日 17 时(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

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方式: 投标人通过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

交易综合系统网上提出 。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

孙小娟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1.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个日历天前,在 http://ggzyjy.jinhua.g

ov.cn/公布,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

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网址 https://gcjs.ggzyjy.j

inhua.gov.cn:5443/gbweb/#/login)供投标人下载,不足 15

个日历天的,招标人将顺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2.招标人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

的形式发出。

注: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

行下载。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

澄清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金 华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ggzyjy.jinhua.gov.cn/)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

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

的,责任自负。

2.3.1

招标人修改文

件发出的形式

同2.2.1

3.1

投标文件的组

商务标,□其他投标资料:

资信标,□其他投标资料:

资格审查资料,□其他投标资料:

3.2.1

增值税税金的

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11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2.3

工程量清单计

价方式

综合单价法

3.2.4

最高投标限价

☑1.最高投标限价

万元;

□2.在投标截止时间15个日历天前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公布;□3.招标控制价人民币(大写):

(¥

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暂估价

人民币(大写):

(¥

)。

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暂

列金额-暂估价)×(1-下浮值)+暂列金额+暂估价,下浮值

由招标人在开标时从

3~5个数组成的

等差数列中随机抽取其中一值作为下浮值的方式确定,投标

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从

0.5%、1%、1.5%、2%……10%等20个数中确定一组 (3~5)个数组成的等差数列)。本项扣减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等为

含税金额。

□4.风险控制价: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最高投标限

价的

(80~90) %作为风险控制价(

/

万元)。

5.其他:招标控制价

元,其中暂列金含税

元,暂估价

含税

元,渣土处置费含税

元。

6.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未包含渣土处置费用(由建设单

位直接支付给消纳场/□无渣土需要处置)/☑已包含渣土处

置费用含税

元(特殊情况另行考虑);

3.2.5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其他:1.本工程验收所需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建设单位

负责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包括但不限

于:基坑监测、消防检测、水质检测、室内空气检测、节能

检测、弱电系统检测、环境检测、防雷检测、烟道防串烟防

倒灌性能检测等,由检测机构出具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要求的

检测报告,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

关费用。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应包含施工单位自检、见证取样

送检配合、以及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检测费用,并

充分考虑检测配合相关成本。

12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2.本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及要求详见省建设厅《关于发

布浙江省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导则(试行)的公告》。3.本工程严格执行《关于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化

改装的通告》(金市建综【2012】231 号)、《金华市区房

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绿色施工整治方案》文件规定,本

工程渣土消纳场位于武义县熟溪街道木杓山,距离本工程约

28公里,投标人在渣土场外运输费报价时应自行考虑该项因

素。若实际处置时消纳场发生变更,或处置到多个消纳场,

渣土运距按项目实际消纳情况进行签证,结算时对渣土超起

运运距按合同约定每增减1KM的单价进行调整。

3.3.1

投标有效期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如下:一、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 万元(不得超过项目估算

价的 2%,且最高不得超过 50 万元)。

缴纳截止时间: 2026 年

分(以到账

时间为准)

二、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采用以下任意一种形式递

交投标保证金:

1.以银行转账形式从企业基本账户汇出,网上缴纳投标保证

账户全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账号、开户行信息获取方式: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

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在“我的投标项目管理”菜

单的项目列表里找到参与投标的标段,点击“进入项目”,

点击“银行转账”获取缴纳订单,选择订单中的一个子账

号,线下完成转账递交;

投标人在转账时请按照“缴纳订单”中的信息填写收款账

号、开户行信息。

注:

(1)缴款子账号根据不同项目(标段)随机生成,此账号只

在本项目(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填、混

填或错填均视为未按时缴纳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要求单笔付款,并且与“缴纳订单”中的金

13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额一致。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

理。

咨询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2.数字保函缴纳:

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

统”,在“我的投标项目管理”菜单的项目列表里找到参与

投标的标段,点击“进入项目”,点击“数字保函”按钮跳

转至数字保函平台并按系统提示完成购买。

注:

(1)投标人应当以基本账户购买数字保函;

(2)数字保函的出单时间应当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之前,

逾期视作无效;

(3)投标人不按流程操作,导致交易系统无法记录数字保函

信息的,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纸质保函或纸质保单(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保函、

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缴纳:

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

统”,在“我的投标项目管理”菜单的项目列表里找到参与

投标的标段,点击“进入项目”,点击“纸质保函”按钮并

确认采用此方式递交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保

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上须明确注明用于本项目投标保证

金,保函额度须满足投标保证金额度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

需满足以下条件:

(1)银行或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

(2)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金支付;

(3)纸质保函或纸质保单有效期须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不

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以

纸质保函方式投保的,由经授权的投标单位人员在开标当天

携带纸质保函(保单)、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

人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基本账户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

章)、保费支付的银行回单(原件并加盖公章)至开标现

场。经评标委员会查验,确认纸质保函属实有效的,视为投

标保证金缴纳成功。

4.信用免缴:符合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建筑业施

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及以上的投标人,可免缴投标保证

14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金。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

统”,在“我的投标项目管理”菜单的项目列表里找到参与

投标的标段,点击“进入项目”,点击“信用免缴”按钮并

确认采用此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

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

(jsj.jinhua.gov.cn)公布的最新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3.4.4

其他可以不予

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情形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

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要

求,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中相关认定口径为准)。

3.其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

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

因中标人违约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

标人还应对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数字)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

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

险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

索赔。

(5)以信用免缴形式,如投标人出现应当被扣除投标保证金

的情况, 将在十五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补交保证金,否则接受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降级处罚,同时允许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

投标人提起索赔。

3.5

资格审查资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

证的复制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

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制件)、☑投标人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制件。

提供招标文件发布之日后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

务系统”上公布的任意一期投标所需施工资质的动态核查结果

为“合格”的动态核查证明(未在动态核查范围内的资质无

15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需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

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需提供)。

☑2.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

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企业的任命书复制件。☑企业

经理、技术负责人任命书复制件。

☑3.☑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制件。建造师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

公共服务系统信息,或注册执业证书(一级建造师应按相关

要求提供有效的电子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为准。

☑4.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复制件。

□5.联合体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投标的提供)。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为投标

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提供)。

7.投标承诺书(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

8.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银行转账记录或银行保函或投

标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其他形式保证金证明,并

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

基本账户转出凭证)。

9.省外企业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备案信

息截图复制件。

10.《项目班子成员信息表》(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和要

求填写)。

11.项目班子成员*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或更近

月份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注:1、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使用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2021〕40号)规定。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

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

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书须符合《省建设厅关于

调整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

16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证 书 电 子 证 书 信 息 及 相 关 要 求 的 通 知 》 ( 浙 建 政 服 函

〔2023〕297 号)文件规定,否则证书无效。

涉及证书、资料应为最新取得的版本,在投标文件中附复

制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上述证书、资料均应在有效期

内,已在有效期外尚在办理延期过程中的视为无效。相关部

门已明确自动延期的仍有效,但应附上相关证明文件。评标

专家评标时,可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等方式澄

清,但提供的资料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

件实质性内容。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1)

电子投标文件

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

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

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

议书格式(可由联合体各方加盖实体章后复制上传)之外的

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

印章即可。

☑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

证明材料使用复制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3.其它要求:①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投标,投标人电子

公章与电子法定代表人印章与鲜章具有同等效力。投标文件

中需要签字的,相关页面打印成纸质文件,由相应人员亲手

书写签字后扫描并制作进电子投标书中。投标文件中需要加

盖其他印章(电子印章中不包括的印章)的,相关页面打印

成纸质文件,加盖相应印章后扫描并制作进电子投标书中;

②招标文件中“签字”是指要求本人亲手书写的姓名;③招

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盖章”是指盖个人印章;④招标文件

中“单位公章”是指盖投标人单位法人印章(法定名称),

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非法人

印章代替。

3.7.3

(2)

电子投标文件

的制作

招、投标工具使用:金华投标工具 V2.8.4。

其他: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

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

能导致无效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工具的开发商可

根据投标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17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投标工具开发商:广联达软件开发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其他: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评标,无需递交纸质投标文

件。但中标单位须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完

整的纸质投标文件五套。

其他:

/

□3.7.3

(3)

业绩证明文件

要求

□业绩汇总表须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

其他:

4.1.1

电子投标文件

加密要求

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

4.2.1

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件

上传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

4.2.2

电子投标文件

上传平台

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 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

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gbweb/#/login

4.2.3

投标文件退还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

退还:

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其他:

/

4.2.5

电子投标文件

的拒收情形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

要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未被邀请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5.其他:

/

5.1

开标时间和地

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武义县分中心

(武义县

武阳中路

2号建行大楼14楼开标室) 。

3.开标平台: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须在开标前登

录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网 址 :

18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open/login。

4.其他:根据《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

法》(浙江省人民政府412号令)的要求,评标专家名单抽取

确定之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始评标,

本项目评标时间2026年

日9时30分。

注:不见面开标软硬件要求:

(1)建议电脑配置:系统windows10及以上64位操作系统;

电脑内存4G及以上;

(2)网络环境:应在稳定良好的网络环境,保障在线解密及

远程开标过程流畅;

(3)驱动程序:应安装最新版本CA互认客户端,请前往金华

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登录页面“驱

动下载”模块进行下载安装;

(4)浏览器:建议使用GoogleChrome-139.0.7258.140(64

位)以上。

5.2

开标程序

1.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以系统开标流程为准,分两阶段展示

开标结果,第一阶段于解密完成后展示参加投标单位名单、

招标人推荐入围评审名单、随机抽取入围评审名单及最终入

围评审名单,内容详见开标记录标 1。第二阶段于商务标评审

开始前展示入围评审单位投标报价,内容详见开标记录表 2。

商务标评标基准价 K 值在商务标符合性评审完成后由招标人

代表在开标现场抽取。

2.由招标代理建立钉钉群,投标人应在开标前搜索钉钉群号

进入直播群。开标全程录像由交易中心录制保存备查。

3.由代理公司(或软件公司)在系统中发起解密,投标单位

自行解密。投标单位在开标时间后,应根据系统提示在 30 分

钟倒计时内解密,超过时间未完成解密而无法进入评标环节

的视为投标无效。如遇解密问题,及时联系代理机构或软件

公司。□公证机构☑代理工作人员将现场宣布解密情况。

4.□公证机构☑代理工作人员宣读招标人推荐的进入评审区

间的投标单位名单,并核对推荐名单中实际参与投标的投标

人名单以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要抽取补足进入评审区间的

投标人数量。

5.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需要补足进入评审区间

的投标人(如有)。

19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6.宣布开标结束。

7.开标结束后次日,系统对各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电子投

标文件进行智能检测是否存在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文件制作机

器码(指硬盘号、MAC 地址和 CPU 号)相同;两个及以上投标

文件被评标系统确认,采用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编制;投标

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上情形的,

经评标委员会核实后否决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

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对各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电子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招标代理在钉钉群直播中对每个评审环节结果

进行现场宣布。

8.以上环节均由行业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

代表、□公证处共同监督见证下进行。

9.其他:/。

5.4

特殊情况处置

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投标截止时间延期

的,需重新制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2.开标特别说明: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

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

撤回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

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电

子投标文件。

3.其他:

/

6.1.1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共(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从浙江省综合评标专

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4)人【其中:经济专家(1)人,技术

专家(3)人,其他专家(0)人】;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组长1人(招标人代表不得担

任组长),主持评标工作。

库选经济、技术专家确定方式:执行《浙江省综合评标

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12号)

相关规定。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被发现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

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1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

自动从评标委员会中取消1名招标人代表;2位专家不能参与

20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评标的,不再补抽由其余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最

终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注:评标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6.3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投标人总得分=资信标评分2分+商务标评

分98分。

☑6.3.1

评标基准价的

确定方法

评标基准价确定方法详见评标办法

6.3.2

评标委员会推

荐中标候选人

的人数

□不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推荐 1 名中标候选

人;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依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

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

行)》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3〕256 号)文,原则上按以

下规定处理:

1.投标人少于 3 家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有效投标人为 1 家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所有投标人。

3.有效投标人为 2 家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投标是否明显缺

乏竞争,根据判定结果,推荐所有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或否决所有投标人。

4.有效投标人为 3 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 2 名中标候选人;

5.有效投标人为 4 至 5 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

人。

6.有效投标人为 5 家以上时,评标委员会推荐 5 名中标候选

人。

7.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

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总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上述均相同的,由招标人代表用随机方式在开标现场确定。

8.列入中标候选人后,中标候选人总得分自动消失,中标候

选人排名不分先后。

7.1

中标候选人公

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

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站http://ggzyjy.jinhua.gov.cn/向社会公示至少三日

(网

址)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

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21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7.2.1

确定中标人

□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另行组织定标会议,由

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其他:

定标方法(招标人参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公管

〔2023〕256号)文填写)

7.2.3

☑定标会议地

点和时间

☑1.定标时间: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0日内召开定标会议。

☑2.定标地点: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武义县分中心定标

室(武阳中路2号建行大楼13楼)。

☑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0日内召开定

标会议。

7.2.4

□考察、□质

□1.在定标会议前(考察、质询应给予中标候选人合理的准

备时间)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

□2.□考察、□质询小组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7.2.5

☑定标委员会

的组建

定标委员会由

5人 (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7.2.6

□现场面试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中可对中标候选人开展现场面试,中标候

选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以及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

体牵头人)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安全生产考核证

书的施工项目不作持证要求)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

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

人中任意一人,现场提供任命文件)参加现场面试。

7.2.7

☑定标要素及

具体内容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不平衡报价情况

☑2.企业匹配性: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

人员规模、近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

易程度)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

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情况等(可查询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系统)等);

☑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重难点解决方案、主要材

料品牌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

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22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6.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组成情况: 主要包括联合体各方

实力、联合体分工的合理性等 ;

□7.企业质量安全、无欠薪管理情况:

□8.企业项目班组人员到岗履职等管理情况:

□9.工程保修维护等后续服务便利:

□10.落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11.落实政府其他政策:

☑12.评标报告;

□13.质询或(和)考察报告;

□14.现场面试情况;

15.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注: 中标候选人须将上述内容(1-5项)及中标候选人认

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式五份),包装在一个袋(或箱)

中无密封要求,并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内送达招标代理机

构。未按要求提交的材料,或逾期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材料,

招标人不予受理,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如定标委员会或考

察质询小组(如有)有可能因此做出不利于该中标候选人的

结论等)由该中标候选人自行承担】。

7.2.8

☑定标方法

☑1.票决法;

□2.集体议事法;

□3.其他定标办法:

7.2.9

☑中标公告媒

介及期限

公 告 媒 介 :

金 华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http://ggzyjy.jinhua.gov.cn/ 。

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

7.2.10

☑按原定标方

法确定中标人

其他情形: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2.11

☑重新定标

其他情形: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

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4

履约担保

及工程款支付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不得超过2%,符合金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A

23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担保

级 的 中 标 人 , 其 履 约 保 证 金 缴 纳 比 例 下 调 至 合 同 金 额 的

1%)。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

账、银行保函、数字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

保证、保险、保单。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

现金支付。

8.1

重新招标其他

情形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

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

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

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

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

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招标人认为需添加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的情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

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

招标。

9.5

异议与投诉

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

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

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通

过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

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

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

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

(4)其他:

/ 。

24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2.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

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2)其他:

/ 。

3.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

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提出投诉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1)对招标文件公告

资格条件的投诉以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为准;(2)对除公

告资格条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文件下载最后

一天为准;(3)对开标的投诉以开标时间为准;(4)对评

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

10.1

否决投标的情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

经过询标程序(明标项目必须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

将被否决:

(1)智能检测内容:

①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指硬盘号、MAC地

址、CPU号三项均相同);

②两个及以上投标文件被评标系统确认采用同一计价软件加

密锁编制;

③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2)资格审查内容:

①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安全

生产许可证、业绩条件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款“资

格审查资料”内容为准);

☑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投标人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

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

的(或者资质“合格”状态的等级低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

级);

□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的或投标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

明函》的或未按照招标文件所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提供的;

②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

25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交投标保证金(含投标保函未按本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

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③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

的;

④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⑤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水印码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

致的;

⑥省外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的;

⑦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况的;⑧其他: 投标承诺书或项目班子成员信息表,未按要求填写

的。

(3)初步评审内容: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的;或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

(或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

章)的(具体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1)项规定为

准);

②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或投标承诺书或项目班子成员信息表未

按要求填写;

③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

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

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④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的;

⑤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工程验收标

准、施工工期、保修期要求的;

⑥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

⑦其他:

/

(4)商务标评审内容:

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

经法定代表人(或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的;

2 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以上报价

(含多份投标函中报价不一致的),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26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整提交投标资料的;

4 未按招标文件电子投标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的;

5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和创建安全

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

求填报的;

6 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7 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

项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

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8 改变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

注: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由系统清标,其他暂估价由

评标专家核对。

9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且投标

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资料无法证明

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

10 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

(含招标控制价),或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的;

11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

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

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

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12 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按要求填写;

13 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要

求的;

14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15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6 第二阶段报价展示时,开标系统会显示投标人在投标编制

27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工具项目概况中填写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应当在投标编制工

具中填写投标报价时仔细核对相关数据是否正确。若出现电

子开标系统显示的投标报价与该投标单位提供的商务标电子

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不一致的情况,将被视为投标单位提供

的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多个报价,评标委员会有权

判定其为无效投标,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17 其他: / 。

(5)其他:

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②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规

定时间范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③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

的、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

④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4.4项、1.12项和3.6项规定执

行的;

⑤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

除本条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

投标文件的依据。

10.2

定标前核查

1.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

(1)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最新资质

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2)查询拟中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等是否符合招标公告

“(三)其他”的要求。

□(3)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核验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身

10.3

在建合同工程

的认定及变更

证明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

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

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

28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

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

或合同解除日期)。验收合格的认定:以竣工验收备案或建

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为准。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

人;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

人;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

建合同工程”。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

料:

(1)项目业主(或发包人)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

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制

件;

3.在建合同工程和人员信息可参照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的信息。

10.4

投标文件的澄

清、说明、补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15分钟,投标人逾期

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

会将按照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否决投标或继续评审。投标人通

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

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

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

员会的要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否决投标或继续评

审。

10.6

特别说明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

文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

为准。

2.商务标编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

29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

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

价咨询人编制。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

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

投标文件。

□3.暂估价:

(1)内容: 详见暂估价表 ;

(2)金额:详见暂估价表;

(3)占招标控制价比例:详见暂估价表;

□(4)招标计划及内容:

□4.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

范围,投标人扬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

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

施方案。5.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

/

6.价款结算方式: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 施 工 过 程 分 段 结 算 :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分 段 节 点

(如可按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

装修工程划分,或分专业、分单项等);□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分段节点按

划分(节点划分:如道路

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

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

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

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

情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

用条款中明确。

8.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9.实施BIM的内容:

/

30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0.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

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监督部门查实存在违法

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拒绝该投标人单独或组建

联合体方式再次参与本标段投标。

11.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级要求:

/ 。

12.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13.中标价如出现《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以下简称《2018版计价规则》)所列的异常报价情形,招

标人可与中标人协商确定合理单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协商确定的单价仅用于工程量调整和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

定。

14.工伤保险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15.本招标文件信用评价执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

16.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

务系统”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

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

17.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投标人资格明显不符合资格要求的(除

存在理解争议内容外)以及投标保证金未缴纳的,除否决投

标外,应一律按涉嫌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移交招标投标行政

监督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处理,招标人应同步按照本前附表

3.4.4 的要求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18.其他:/。

☑10.7

补充内容

①招标人、中标人必须按照规定,按时向金华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武义县分中心交纳有关费用。

②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提供的复印件

必须根据评审细则对评审的内容复印完整、清晰可辨,否则

在评审时以最不利于投标人原则评审。

③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

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

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

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

31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

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

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④本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

种含义、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应在投标

人提疑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反映。

10.8

本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本前附表内容与投标人须知正文不符的,以本前附表为准。

32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 本项目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

权利义务;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

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投标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4 投标人(投标人是联合体的,指联合体各方)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3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各承担50%。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

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

1.12偏差

34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

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

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定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编制;(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及其他资料;(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修

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修改文件;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根据评标办法由投标文件商务标、资信标、资格审查资料等组成。

3.2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5

3.2.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

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具体表式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并报价。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

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6 投标报价的说明及报价格式:

3.2.6.1 投标报价编制主要依据及格式: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按照最新的相关文件要求执

行。

(1)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2)2013 版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及浙江省补充规定(适用于国标清单招标);

(3)国家或省级、市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市场的实际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投标人结合自身能力

编制的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等情况,同时考虑一定的风险。

(8)其他相关资料:如图纸等 。

3.2.6.2 工程量清单报价包括完成本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

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费用。

3.2.6.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为综合单价报价,综合单价由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工程量

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等组成。

3.2.6.4 风险费用的计取范围投标人应考虑为了防范、化解、处理由于施工期内可能出现

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上涨、人员伤亡、质量缺陷、工期拖延及政策风险等不利事

件所需的费用。

本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涨跌调价方案为: 详见合同条款 。

3.2.6.5 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编制的施工方案计算施工技术措施费用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用,

不得删除招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提供的不发生的措施项目。

措施清单项目计价,对于不发生的措施项目,金额一律以“0”计价。

3.2.6.6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不得低于《浙江

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中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下限值(取费基数额度大小按规定采

用分档累进以递减方式计算)。其中:详见电子版投标文件“费率设置要求;低于下限的投标

36

报价作无效标处理。

3.2.6.7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根据“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

知”(浙建建[2018]61号文件):规费取费投标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自身缴纳规费的实际情

况,自主确定其投标费率,但在规费政策平稳过渡期内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30%。其中:具体详

见电子版投标文件“费率设置要求;

3.2.6.8 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税金按 9.00%计取。

3.2.6.9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格式(详见附件)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工程量清

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综合单价和

合价,在工程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综合单

价和合价中。中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结算时有数量增减,其增减部分的费用按投标文件的

组价原则结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

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

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及浙江省补充规定等有关子

项重新组价出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3.2.6.10 暂列金额:详见工程量清单,列入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在竣工结算时按

实结算。

3.2.6.11请投标人结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条款第 21 条其它有关说明的要求综合

考虑后进行投标报价。

3.3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台)通

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提交投标

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3.4.3.1 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3.4.3.2 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7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

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

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证明资料

见须知前附表3.5。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

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电子投标的要求(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3.7.4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3.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

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

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38

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

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

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4

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

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定标方式

39

7.2.1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或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

(评定分离除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2 定标原则:招标人负责制、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7.2.3 定标会议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3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定标会议,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7.2.4 招标人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4 规定的时间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质询。考察、质询小组应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4 规定的人数组成。考察、质询小组应如实记录考察、质询情况,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考察、质询报告应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人的内容。

7.2.5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5规定的人数

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7.2.6招标人在定标会议中可对中标候选人开展现场面试,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负责人,

以及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中任意一人)参加现场面试。

7.2.7 定标要素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质询或考察报告、现场面试情况,此外,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7选定内容为定标要素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2)企业匹配性: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年的财务状

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情况等

(可查询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全国或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等);

(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重难点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

的资信实力等;

(6)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组成情况;(7)企业质量安全、无欠薪管理情况;(8)企业项目班组人员到岗履职等管理情况;(9)工程保修维护等后续服务便利;(10)落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政策;(11)落实政府其他政策;(12)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7.2.8定标方法可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1)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2)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

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8规定的其他定标办法。

40

7.2.9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情况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9规定的媒介上公告不少于3

日。

7.2.10定标后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从

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2)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10规定的其他情形。

7.2.11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1)查实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2)有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11规定的其他情形。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履约担保形式和招标文

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

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1 不再招标

41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

9.5.1异议(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

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

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9.6

投诉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投诉受理的具体部门及电话详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工程名称)(标段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第一阶段)

时间:

地点:(一)唱标记录

序号

投标单位

项目负责人

质量承诺

工期

备注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44

(工程名称)(标段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第二阶段)

时间:

地点:(一)唱标记录

序号

投标单位

投标报价(元)

备注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45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工程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

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问题:1.

问题: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时前密封递交至

或通过

交易平台反馈。

(工程名称标段)

标委员会

46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工程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如下:

1.2.

……

投标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47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招标人名称)建设的位于

(地点)的

(项目名

称) ,工程规模:

(建筑面积、层数、跨度、管径、长度等),招标内容及范

围为

。于

日公开开标后,已完成评标工作,并经过3日公示无异议,现

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项目负责人为

,中标价为

(币种,金额,单位),大

,中标总工期为

日历天,工程质量要求符合

标准。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年月日时分前到

(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

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招标方提交履约担保。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盖章)

20 年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

章)

20 年

交易见证单位:(盖章)

该项目已进场交易

20 年

监管单位:(盖章)

20 年

注:此表一式八份

48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

日(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章)

49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日发出的

(工程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单位盖章)

50

附表七:异议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

异议提出人

名称

(名称及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

( 附 授 权 委 托 书 、 身 份 证明)

职务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手机电话:

异议受理人(招标人)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异议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可以

另附材料)

备注

注:异议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诉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第

11

号令)规定提出异议。

51

附表八:投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书

受理单位:

投诉人

名称

(名称及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职务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手机电话:

被投诉人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诉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可以

另附材料)

备注

注:投诉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第

11

号令)规定提起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

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

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

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

诉讼程序的;

52

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节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

综合评估法(一),适用于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应遵循公

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综合评估法(一)应先确定评审区间,再对进入评审区间内的投标人进行初步评审、商

务标评审、资信标评审、投标人总得分计算、资格审查。根据总得分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 5人 。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评标程序

(一)评审区间确定;

(二)资信标评审;

(三)商务标评审;

(四)投标人总得分计算;

(五)资格审查;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出具评标报告。

二、评审区间确定

本项目规定的评审区间数量为M=30个,由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相应数量的投标人

进入评审区间。选定规则如下:

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的入评投标人:开标时,由招标人在所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M

家单位进入评审区间。

投标人数量≤M时,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投标人数量>M时,根据选定规则选择进

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后续资信标、商务标和资格审查评审中出现否决投标情形的,不再替

补投标人。

三、资信标评审(2分)

(1)投标企业信用评价:A级1.5分,B级1.5分,C级1.2分,D级1.0分,E级0分。

备注:评标时,信用评分应统一采用省建设厅发布的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等级以投标截止时间

上一旬(即投标截止时间在当月

1—10号的,采用省平台上月21号发布的信用分生成的等级,市平台信用

53

等级公布时间原则上为上月底;投标截止时间在当月

11—20号的,采用省平台当月1号发布的信用分生成

的等级,市平台信用等级公布时间原则上为当月

10号;投标截止时间在当月21—31号的,采用省平台当月

11号发布的信用分生成的等级,市平台信用等级公布时间原则上为当月20号。)金华市建设工程智慧管理

平台(

https://jsgczhgl.jsj.jinhua.gov.cn:9443/)发布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准。联合体投标的,以

联合体牵头人为准;跨行业组成联合体的,以承担本行业工作任务较多的施工企业的信用为

准;如项目同时涉及房建和市政两项工作,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人为准,独立投标

的,以项目所涉的主要工作项所对应的企业信用为准,由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视项目具

体情况选择房建或市政之一作为主要工作项,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投标人按0分计。

本次招标项目相同专业类别为:□房屋建筑类☑市政公用类

(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信用评价:根据“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应用”得分作

相应赋分,该应用未上线前,投标人均按满分0.25分计取。

(3)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补充的评审内容及标准(0.25分):投标人均按满分0.25分

计取。

资信标得分=投标企业信用评价得分(1.5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信用评价得分

(0.25分)+附加分(0.25分)

四、商务标评审(98分)

商务标评审是对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范围、数量、报价进行全面审核和对比分析。

投标人存在初步评审或商务标评审中否决投标的情形的,商务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

标。

商务标得分=商务总报价评分 88 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评分 10 分。

计算过程中各项评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一)商务报价评分(88分)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1.最高投标限价乘以调整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即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调整系

数(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第1位四舍五入)。

2.调整系数=(100-K)%,K为Z.XY,K值在Z.00~Z.99范围内随机抽取产生。X、Y分别

从0~9中抽取;【Z值范围:房屋建筑项目为6~12的整数;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项目为

10~18的整数;机电安装项目为8~15的整数。】

Z值的确定在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

☑①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Z值为: 14 。

报价分的确定: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88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每低于评标基

54

准价1个百分点扣E1=1分,即商务总报价得分=88-|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

0×E1;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E2(E2=2×E1),即商务总报价得分=88-|投标报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E2;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

入。除计算差错外,评标过程中基准价保持不变。

□②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报价分的确定: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88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每低于评标基

准价1个百分点扣E1(E1=0.2~0.5分,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即商务总报价得

分=87-|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E1;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E2

(E2=2×E1分),即商务总报价得分=88-|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E2;

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除计算差错外,评标过程中基准价保

持不变。

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

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

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招标控制价下浮后作为最高投标限价的,Z值范围另行确定,但不能超出规定范围的上

限。

采用现场随机抽取确定Z值的,抽取范围应为公差等于1的6个整数数列。

(二)报价质量分(10分)

报价质

量分

(10

分)

① 投标报价大小写不符,但未达到否决投标规定的,扣 2 分;

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算术性错误,但未达到否决投标规定

的,扣 2 分;

③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综合单价未填报的,但未达到否决投标

规定的,扣 2 分;

④ 其他: / 。

注:F 值由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从 1~3 区间内选定;

异常报价按以上评分原则进行统一扣分,扣分总值累计大于 10 分

的,按 10 分扣。其中①~③项由系统辅助审核,第④项(如

有),由评标委员会手工评审。

五、投标人总得分计算

投标人总得分=商务标评分 98 分+资信标评分 2 分

55

六、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推选(如总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总分、报价都相同的由招标人代表用随机方式在开标现场确定),并按照推选依次进行资格

审查,直至产生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2规定数量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组织投标人

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应审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规定要求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

七、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八、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

56

☑第二节 定标办法(适用于“评定分离”项目)

一、定标原则

定标应遵循招标人负责制、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

二、定标组织

(一)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的组建:1.定标委员会组建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成。确有需

要的,招标人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但邀请的外部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3.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进入定标委员会,并担任组长,主

持定标会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均进入定标委员会的,或其中两人进入定标委员会的,应从其中推选一人担任组长。

4.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5.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二)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定标,招标文

件没有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的依据。

三、定标方法

定标委员会按下列方法确定中标人:☑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直接票决法:☑直接票决法一: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

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的 2 个中标候选人(按上一轮得票多

少的顺序选择,在选择第 2 个中标候选人时出现同票的中标候选人时,□抽签抽取中标候选人☑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二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直接票决法二: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

N (N

不得超过中标候选人数)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的 2 个中标候选人(按上一轮得票多

少的顺序选择,在选择第 2 个中标候选人时出现同票的中标候选人时,□抽签抽取中标候选人□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二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直接票决法三: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

N (N

不得超过中标候选人数)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多个时,采用□抽签抽取 □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

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逐轮票决法:□逐轮票决法一: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

N (N≥

3)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的 N 个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的淘汰投票。在确定第 N 个中标候选人时如果出现同票的,则采用□抽签抽取或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的淘汰投票。

57

对进入淘汰投票的中标候选人逐轮进行淘汰,原则上每轮淘汰 1 名中标候选人。各轮投

票时,每人投 1 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被淘汰。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不止 1 个时,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第一次淘汰之后剩余的中标候选人不少于 2 名,否则在得票最多的

N 个中标候选人中按前述规则进行二次淘汰,剩余的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淘

汰投票。根据前述规则,直至剩余 1 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逐轮票决法二:定标委员会对全部中标候选人采取多轮逆淘汰方式表决。原则上逐轮

淘汰 1 名中标候选人。各轮投票时,每人投 1 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被淘汰。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不止 1 个时,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存在中标人,剩余的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淘汰投票,最终确定中标人。在确定最终中标人时如果出现同票的,则采用□抽签抽取或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票决抽签法:□票决抽签法一: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

N (N≥

3)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较多的 N 个中标候选人(最终得票均须超过半数)进入抽签环节,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足时全部进入。投票过程中出现票数相同时,则采用□抽签抽取 □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 □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确定进入抽签范围的中标候选人。

当得票超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足 N 时(假设此时得票超过半数中标候选人数量为

n),按照前一轮得票数量由多到少的顺序,在得票未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中,取“N-n+2”个中标候选人进行二次投票(在取第“N-n+2”个中标候选人时出现同票的,一并进入二次投票),以每人投票支持“N-n”个中标候选人,直至确定 N 个得票超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止。定标委员会在上述 N 个中标候选人中随机抽签确定中标人。

□票决抽签法二:定标委员会对全部中标候选人采取逐轮逆淘汰方式表决。原则上逐轮

淘汰1名中标候选人。各轮投票时,每人投1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被淘汰。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不止1个时,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

N个中标候选人,剩余的

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淘汰投票,最终确定

N个中标候选人。在最终确定第N个中标候选人时

如果出现同票的,则采用□抽签抽取 □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1个中标候选人) □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进入抽签环节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在上述N个中标候选人中随机抽签确定中标人。

□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

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其他定标办法:

四、定标报告(一)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

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二)定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定标程序;2.定标委员名单;3.定标要素;4.定标办法;5.定标结果。

58

第三节 确定进入评审区间投标单位相关表格格式

表1:

招标人推荐进入评审区间入围名单(如有)

(项目名称)已于2026年

日(时间)在

确定推荐进入评审区间单位名

单。本名单已通过我单位“三重一大”会议审议,具体推荐名单如下:

一、确定结果

序号

推荐进入评审区间单位名称

序号

推荐进入评审区间单位名称

1

11

2

12

3

13

4

14

5

15

6

16

7

17

8

18

9

19

10

20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

2026年**月**日

59

表2:

随机抽取进入评审区间入围名单记录表

(项目名称)于

(开标时间)在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武义县分中心(武义县武阳中路2号建行大楼14楼开标室) 准时开标,本项目招标人共推

荐进入评审区间单位

家,推荐名单中实际参与投标单位

家,□本次投标人数量≤M家,

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本项目投标人数量

家>M家,根据选定规则还需通过组合方

式(随机抽取法)从剩余

家单位中确定

家入评投标人,经招标人代表现场随机抽

取,名单如下:

序号

随机抽取进入评审区间单位名称

1

2

招标人:

招标代理:

交易中心:

监督部门:

公证机构(如有):

时间:

2026 年 月 日

60

表3:

最终入围评审区间名单记录表

(项目名称)于

(开标时间)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武义县分中心(武义

县武阳中路2号建行大楼14楼开标室)准时开标,根据招标文件评审区间确定规则,最终确定

入围评审名单如下:

序号

最终入围评审区间单位名称

是否推荐(√或×)

是否随机抽取(√或×)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招标人:

招标代理:

交易中心:

监督部门:

公证机构(如有):

时间:

2026年 月 日

6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制定

62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

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

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

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

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

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

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

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

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

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

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63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

“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

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

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64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四部分 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附件 3:安全生产合同

65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建设单位):武义县茭道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武义经济开发区茭道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宏

兴路支路改造提升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武义经济开发区茭道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宏兴路支路改造提升项目。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日。

计划竣工日期:

日。(具体以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

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

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

(4)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

66

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

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67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正本

份,副本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

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址: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话:

真: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账 号:

68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

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

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

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

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

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

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

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

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

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

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

69

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

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

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

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

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

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

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

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

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

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

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

70

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

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

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

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

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

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

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

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

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

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

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

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

71

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

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

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

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2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

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

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

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

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

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

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

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73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

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

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

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

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

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

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

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

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

74

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

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

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

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

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

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

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

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

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

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

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

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

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

75

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

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

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

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

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

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

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

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

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

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76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

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

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

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

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

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

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

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

77

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

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

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

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

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

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

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78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

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

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

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

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

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

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

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

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

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

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

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

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

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

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

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

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

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

79

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

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

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

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

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

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

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

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

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

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

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

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

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

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

80

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

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

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

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

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

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

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

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

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

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

81

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

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

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

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

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

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

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

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

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

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

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

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

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

的责任和义务。

82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

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

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

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

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

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

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

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

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

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83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

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

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

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

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

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

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

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

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

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

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

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84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

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

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

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

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

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

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

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

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

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

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

85

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

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

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

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

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

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

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

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

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

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

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

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

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

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

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

86

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

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

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

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

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

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

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

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

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

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87

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

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

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

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

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

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

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

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

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

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

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

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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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

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

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

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

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

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

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

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

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

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

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

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

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

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89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

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

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

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

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

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

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

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

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

90

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

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

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

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

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

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

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

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

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

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

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

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91

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

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

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

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

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

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

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

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

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

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

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

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

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

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

92

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

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

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

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

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

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

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

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

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

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

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

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

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

93

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

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

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

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

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

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

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

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

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94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

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

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

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

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

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

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

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

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

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

95

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

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

〔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

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

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

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

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

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

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

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

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

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96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

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

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

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

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

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

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

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

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

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97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

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

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

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

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

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

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

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

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

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

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98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

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

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

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

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

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

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

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

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

〔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

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

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

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

99

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

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

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

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

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

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

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

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

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

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

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

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

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100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

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

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

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

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

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

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

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

0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

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

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

3

2

1

B

. . .

B

;

B

;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tn

t3

t2

t1

F

. .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

101

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n

3

0

02

01

F

. .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

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

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

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

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

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

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

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

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

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

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

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102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

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

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

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

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

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

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

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

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

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

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

103

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

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

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

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

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

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

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

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

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

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

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

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

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10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

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

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

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

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

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

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

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

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

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

期保持一致。

105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

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

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

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

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

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

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

106

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

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

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

(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

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

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

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

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

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

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

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

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

107

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

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

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

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

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

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

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

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

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

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

108

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

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

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

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

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

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

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

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

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

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

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

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

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

违约责任。

109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

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

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

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

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

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

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

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

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

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

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

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

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

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

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

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

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0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

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

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

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

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

〔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

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

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

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

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

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

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

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

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

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

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

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

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

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

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

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

112

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

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

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

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

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

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

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

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

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

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13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

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

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

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

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

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

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

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

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

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

114

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

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

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

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

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

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

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

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

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

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

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

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

115

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

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

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

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

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

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

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

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

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

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116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

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

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

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

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

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

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

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117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

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

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

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

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

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

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

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

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

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

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118

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

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

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

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

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

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

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

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

119

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

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

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

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

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

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

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

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

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120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

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

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

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 未

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

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

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

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

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

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

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

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21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

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

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

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

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

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

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

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

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

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

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

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

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

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22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

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

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

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

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

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

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

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

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

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

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

照执行。

123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

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

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

响其效力。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若干指导意见》(金市建〔2025〕46 号)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24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本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场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对临时

占地进行恢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报批工作,并由承包人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

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等,相关规范及标准应采用最新版本。在合

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设计规范、新强制性要求、新施工规范等,产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施工图及联系单要求实施。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件、专用合同条

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及要求、图纸及图纸会审纪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3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完整图纸四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完整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部

成员(含项目负责人、安全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或质量员)等)、施工组织

设计;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签订合同后 3 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 3 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递交文件后 7 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25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承包人应负责从发包人指定的场外道路至场内道路、

绿化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按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安监、环保、行政执法、创建办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化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

用,发包人给予配合;施工现场内临时道路、绿化、场地硬化、给排水以及场地清理、平

整、裸土全覆盖、扬尘防护措施、夜间施工车辆进出场噪音防护措施等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及

维护、保养,并在项目竣工后拆除恢复原样,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

中),结算不再调整。

2、由承包人负责市政道路至施工道路出入口,市政道路至临设,须完成道路硬化(道

路两侧还需进行挡墙砌筑),交通警示标牌、标识、标线、减速带等,配备专职疏导人员2

名,主通道道路两侧设置绿化,布置图纸需经发包人确认;发包人按招标时现状提供场地,

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维护保修所需费用以及后续拆除、清理、平整等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用地红线范围以外的为场外交通,用地红线

范围以内的为场内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

仅提供通往指定区域的道路,场地内临时道路及出入通道由承包人在投标前自行踏勘确定并承

担相应费用,在施工期间的维护及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发包人提供

的范围外的场地及公共道路,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并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临时堆土或使

用场地的租赁、建设、拆除恢复等一切费用;工程完工前承包人应对因施工造成的原有道路、

排水等设施的损坏进行修缮以及临时设施(包括临时道路)的拆除,恢复原有使用功能,并包

括到养护、道路部门办理所有相关手续;保证施工现场车辆通行顺畅;上述所有费用均由承包

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中),若承包人不及时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

缮,产生的费用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126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

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提供

给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

发包人。

1.11.3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自行解决。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二个月内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实物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发现

实物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符,按招标预算口径及下浮率计算造成累计差错超过中标价的

±2%及以上的,中标人可向招标人提出对差错的单项工程量进行调整,并报县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以调整中标价格。对累计差错造价不超过中标价的±2%的单项工程量,一律不予

调整。如招投标双方有异议的,中标人应在以上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量清单及计算稿到实

物工程量编制单位核对。经核对,累计差错造价不超过中标价的±2%的,核对费用由中标人

负担。核对后招投标双方仍有异议的,报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咨询单位审核,按审

核结果调整工程量,审核费用由招、中标人各负担50%。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问题或无

法提供完整的工程量清单计算稿的,则视作无异议。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1)发包人代表:

姓名:

;工程类技术职称:

;从事工程管理经历:

年;

身份证号: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27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施工现场行使权利。协调有关各方关系,

对施工现场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造价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对工程量增减、

工程变更和相关费用进行预审。开工、停工、复工的确认,施工图纸技术问题处理,延长工

期签证,工程量调整签证,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图纸会审、交底及各项验收组织等。涉及

到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材料价格签证等相关经济签证及工期顺延的认可或确认须按

发包人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

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前 10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发包人要求中约

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

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2.5 资金来源情况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情况的期限要求:按招标文件。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双方签订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提交支付担保,金额为中

标价的/%;采用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三种形式,各单位可

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全套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

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备案要求的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

验收报告等,并附光盘(含影像资料、图片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 4 套、电子版 1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验收后结算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装订成文本,电子版扫描件形式及符合武义县档

案局归档标准。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和现行规范执行。

128

a、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

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以保护公共安全,并

在自身工作范围内提供方便。

b、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照政府有关部门

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给予配合。如承包人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而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c、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承包范围内的已完

工程,由承包人负责采取措施保护和维修,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d、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保护

施工现场符合环保及文明施工的要求。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监理工程和发包人要求,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负担。

e、施工现场形象:确保工地文明、安全,负责工地形象建设,达到标准化工地要求。强

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

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f、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在合同范围内的设计施工变更要求,同时要接受发包人可能在

合同施工范围以外的合理增加的工程量。

g、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发包人的社会形象,若由于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而造成发

包人被第三方索赔,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h、承包人应对其递交的变更、签证、结算等资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并不由于发包人和监理人程序上的签认和项目管理审批程序的确定免除承包人的责任,最终

结算以工程结算审核结果为准。

3.2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及成本控制,

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1、建立本项目的项目组织机构;2、制定项目计划;3、组织计

129

划实施;4、协调内外部的关系;5、建立项目控制系统、实施项目的控制;6、负责项目合同

管理;7、审查和受理各种报告;8、组织验收,考核,结算;9、组织项目售后服务及项目总

结工作;10、对项目总负责,对接部门业主沟通、对接的第一责任人;11、项目负责人根据

发包人需要驻场开展工作;12、代表承包人承担本项目总承包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每日工作时间不少于 8 小时,重要施工工序或环节时项目经理必须到施工现场,若少于

本月施工时间的 80%,按 1000 元/天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明细清单的违约责任:按通

用条款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第一次擅自离岗警告,以后每发现

一次按 1 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违约金暂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同时按缺勤处理,上报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

目经理,若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 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暂从

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项目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发

包人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更换,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3 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暂

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如承包人未更换,则支付 5 万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2.5 确因不可抗力原因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更换项目经理,

并应在更换 14 日历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经审查及发包人和原备案部门同意后,更换

后的项目经理资格条件(含资质等级、信用得分等)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中标时的资格条

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次每人 3 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暂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但更换

仅限壹次。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日

历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

人的承包资格。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需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

人书面同意。

3.3.5 项目机构管理人员配备

130

项目部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组

成。以上人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在册,并具有管理承接投标工程施工业务相应能力,持有相

应资格证件。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得兼任其他正在施工和正在承建的工程项目。

3.3.6 项目部成员到位承诺要求:

(1)承包人必须加强对中标项目的管理,检查督促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人员严格按照

国家、省、市、县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

员、质检员(或质量员)、安全员每人每月必须在工程现场管理达到 22 个日历天以上,每

日工作时间不少于 8 小时,每少 1 日则由发包人在履约保证金中项目负责人扣罚 1000 元/

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扣罚 800 元/人,其他人员扣罚 500 元/人,由发包人代表或监理人员进

行考核。以上人员其中有 1 人每个月 22 个日历天内累计有 5 日不到位,属承包人违约 1

次。项目负责人每 1 次不到位违约,由发包人在履约保证金中扣罚 5 万元;项目技术负责

人每 1 次不到位违约,由发包人在履约保证金中扣罚 3 万元;其他人员每 1 次不到位违

约,由发包人在履约保证金中扣罚 2 万元。项目负责人不在场的其他工作时间,必须安排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接替管理。

(2)承包人所派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人员必须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全部到施工工地到

位管理,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 10 天后,如果项目部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其中有 1 人

不到位的,或者虽到过位,但在施工全过程中的每月 22 个日历天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

其他人员有 1 人不到位天数累计超过 10 日历天的,属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单方终止合

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3)中标后项目负责人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相关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如发现擅自更

换,属承包人违约,由发包人没收该工程履约保证金,并报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符合

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

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4)承包人若需更换项目部成员的,经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承

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次 3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技术负责人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次

1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人员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次 0.5 万元的违约金。

(5)以上违约金从当期工程款中索扣。

3.3.7 考勤及考核办法:

(一)考勤方法

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应持身份证到发包人处录入人脸或指纹信息,接入金华市

“实名制平台”。

131

2、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每日实施上、下午两次人脸识别信息录入(每日工作

时间不少于 8 小时)。不按时考勤者,按不到岗处理。

3、因事确需换班、请假的,应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批准同意。

(二)考核办法

1、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每月末统计出勤率上报发包人,按

照施工招标文件约定扣除。

2、关键岗位人员有两个月未达到承诺到位率的,发包人将按规定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进行通报。

3.3.8 专用账户资金使用:

(1)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

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

管。总包单位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银行卡)中。没有工资卡

(银行卡)的,总包单位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

(2)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

信息,每月 15 日前将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

表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每月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

个人银行卡上。

(3)总包单位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可

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农民工签订的

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

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总包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合同的签订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列入公司主要

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内容,每月填写《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检查表》。项目部

应设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员,具体负责项目部务工人员进退场登记、实名制花名册建立、日常

考勤、务工人员工程量及工资核算等有关工作。

3.3.9 专用账户资金公示

(1)每月 15 日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工程现场醒

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次月 4 日至 8 日(节假日提前)将上月已支付的农民工工

资支付清单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总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

行不少于 5 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专户撤销手续,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组成

部分,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账户。

(3)监理单位应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对建设

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总包单位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

132

工资支付清单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县人力社保、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站)。

3.3.10 专用账户监管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款支付审批单中明确上个月已完

成工程量中的人工工资额度。项目现场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台账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

码、工作量、当月工资应发数额、实发数额和本人签名(或银行代发工资清单)等内容,并

将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他人代签的委托相关材料等作为附件。工资支付台账人员名单

必须与实名制登记人员一致。

(2)专户设立银行应定期将所有总包单位在该行设立的专户对账单报县人力社保、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3.3.11 实名制管理

各施工单位应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优势(其中合同价 5000 万元及其以上工程项目必须

安装具有人脸识别、工人信息共享的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系统),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在

工地人员进出口张挂《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宣传实名制考

勤的意义,提醒工人认真做好考勤并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本工程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总包,本工程除沥青面层外,全部工程必须

自行完成,禁止分包。沥青面层的分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承包人所

选择的分包单位必须报请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准。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分包工程合同由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签订,且合同内容需经

监理人、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签订;若监理人或发包人对分包合同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承包

人需进行修改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签订。

(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后 7 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给监理

人和发包人,承包人应保证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3)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

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3.5.2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总包单位分包的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

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

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

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经司法程序或仲裁确认由发包人给付分包人工程款的情

形除外。

133

由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由发包人与专业承包人直接签订承包合同并直接向专业

承包人支付相关合同项下的工程款。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双方签订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 2.00%(四舍五入取千元整数),可采用现金担保

形式或工程保函形式(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三种形

式),各单位可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保函担保时间延续至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履约保证金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 20 日历天内提交,否则视为

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 日历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期内不计息)。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

进度、文明施工、成本控制、施工信息、工程合同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各节点完成工程量

核实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核实。具体详见监理合同条款。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

和使用功能进行变更;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根据合同及工程需要下达开工令、停工令、复

工令;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经济方面等签证;在工程实施中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

授予的职权。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施工单位提

供并承担费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名: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134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

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施工图纸要求执行及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

当初验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验收标准,承包人将按

100%的履约保证金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无条件整改直至合格,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本项目不适用。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隐蔽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业

主。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无安全生产事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

划。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根据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

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武建〔2018〕5 号)文件,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

工措施应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

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浙建〔2022〕4 号)、《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优良工地评审办法》(金市建建〔2020〕31 号)、《武义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武建〔2020〕118 号)、《浙江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控制导则》

(建建发〔2017〕349 号)、《建筑业开展“金华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规定要求,重点

135

内容包括:大门、现场围挡、洗车台及沉淀池、过水池、场地硬化及排水沟、作业区隔离围

挡等,具体如下:

① 大门:在建建筑工地主出入口应当设置大门(其中合同价 5000 万元及其以上工程项

目必须安装具有人脸识别、工人信息共享的信息化实名管理系统),大门色彩与周围环境保

持和谐;大门尺寸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但应满足车辆和人员通行及消防要求;门架结

构选用合适材料制作,确保坚固耐用。

② 工地围墙:在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四周应设置围挡,围挡应当坚固、稳定、整

洁、美观,主城区(含国测点位周边 3 公里范围内),围挡高度不低于 3 米;其他区域应当设

置高度不小于 1.8 米的封闭围挡。围挡墙面应刊登公益广告以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宣传标

语。围墙设喷雾降尘系统。

③ 监控系统:新开工的合同价 5000 万元及其以上房屋建筑项目必须安装施工现场视频

监控系统,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入口至少安装一台具备变焦、夜视功能的高清球形摄像机,

要求覆盖项目施工现场出入口、过水池及两侧道路各 30 米范围。视频监控系统应与建设、

行政执法等部门信息共享。

④ 洗车台及沉淀池:运输车辆进出口设置洗车台(槽)、沉淀池和自动车辆冲洗设

施。洗车台(槽)内设排水沟排至沉淀池,洗车台(槽)必须具备良好的排水系统,周边设

置排水沟,洗车台(槽)应设置混凝土沉淀池,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确保运输车

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

⑤ 建筑垃圾处理: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

存放,严禁凌空抛掷,及时清运出场。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建筑土方、渣

土和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

合要求的消纳场所,严禁“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

⑥ 场地硬化: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

公区的地面应当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施工主干道按工程需要确定,出口段应延伸至与工地

外市政道路相接,施工主干道具体做法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确定。

⑦ 脚手架: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张挂严密,外脚手架设喷雾降尘

系统。

⑧ 作业区隔离围挡: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总平面布局分类、整齐

堆放并进行围挡隔离;材料堆放场地应做硬化处理,并保持排水通畅;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

物品应分类存放。

⑨ BIM 技术运用:实行装配式建筑的工地,必须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及浙建建发【2019】92

号文件及浙建建发【2022】37 号文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和创标化工地增加费等三项费用按文件要求规定计取,列入工程建设费。

136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开工前,通

过企业账号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在

工程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不得在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中扣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

施工单位先行垫付。

6.1.7 安全质量管理

(1)承包人人员在工地现场发生打架、破坏污染建筑单体的行为,发包人将视责任程

度每次处以 5000-10000 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对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照价赔偿。

(2)各施工队伍间若出现打架现象及威胁业主、监理单位员工正常工作的,发包人将

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处以 2000—20000 元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若项目班子主要人员由于工作态度等

原因,使发包人及监理不满意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在施工中出现

的恶意违规及不服从管理等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理。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配备、现场施工投入

和管理未能履行投标书及询标纪要等相关文件中的承诺,不履行总包职责或分包与总包管理

不协调,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进度、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达不到预定计划,

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力量,加强管理,承包人必须接受。当上述措施仍无效或未采取

时,以承包人违约论处,发包人可终止本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5)每间工棚应安装一台空调,如不安装空调,发包人有权按照 5000 元/间房,扣除

空调费用。

(6)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标化工地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

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工程造价咨

询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发包人、监理单位在进行巡查时发

现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环境保护等达不到要求的,第一次发现给予承包人书面警告并

责令整改,二次发现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 1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三次及以上

发现或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者,每次承包人按人民币 5 万元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在合同签署后 14 天内,承包

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控制性进度及本合同技术标准和要求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如监理

人另有要求时,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进度提交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在每月的 20 日前提交一式

四份的本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包括本月完成工程量和投资情况、到本月末累计完成投资额及

137

完成的形象进度)。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

监理工程师批复意见的要求在 3 天内提交一份修订后的进度计划重新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若承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完工或完成预定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通

知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的 3 天内按经监理人批准后进度计划编

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 7 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全

过程项目管理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

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日。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日。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日。

承包人进场前,需提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经监理人、发包人的认可,方可进行施

工现场布置。承包人进场后 15 天内需完成场地硬化、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等工

作,并通过发包人的验收。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临时用电、安全防护、临时

宿舍等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浙江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

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

限:开工前。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②政策处理

问题影响施工进度;③不可抗力,按监理人和发包人签证的天数给予相应顺延,但费用不予

补偿。

138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承诺

工期即为合同工期,按时完成不奖不罚;延期完成,每延误 1 天罚款 2000 元,由发包人直

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设上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当地气

象部门公告为准,具体按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1)24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 10 级以

上,或者阵风 12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3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10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10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6 小时内降雪量将达 15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15 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

(4)6 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 10 级以上,或者阵风 11 级以上;

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 10~11 级,或者阵风 11~12 级并可能持续。

(5)24 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 40℃以上。

(6)2 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

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7)日气温低于-5℃的严寒大于 3 天。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补充条款:主要材料原则上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但必须

有质量保证书、合格证书或试验报告,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及环保标准,并按规定

程序复试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钢材采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优质品。若

使用劣质建材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或中止合

同。无论发包人及监理人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建材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

包人自负。

139

(1)本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凡由承包人采购供应的,采购前必须提前报监理及发包人同

意后,方可采购;主要材料必须先提供样品,经设计、监理方及发包人确认后,才可大批量

进货,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调货,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所有的进场材料须提供质保书或合格证,并且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

(3)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承包人在投标文件材料价格表中

所明确的材料品牌、厂家一致,承包人在采购前 15 天向发包人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

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

(4)本工程所采用的主要材料等到货时,应由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就材料设

备规定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等,按投标文件中的品牌和国家制定的有关质量标

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并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

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

(5)承包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6)为了确保工程正常施工,本工程的施工现场承包人必须配置足够数量及功率的柴油

发电机,电力部门对本工程供电线路的停电不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发包人不承担相关任何

费用。

(7)无价材料价格签证应在使用 60 天前报送发包人,报送资料应满足发包人组织询价

的需求。发包人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在 60 天内完成确认或提出意见。发包人逾期未

确认或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承包人在收到签证单后 7 天内未提供充分有效的佐证材料或

意见的,视为认可。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1)材料设备采购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中的推荐品牌(如有)、设计技术

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所有材料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好

的生产厂和品牌,生产厂家和品牌需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采购,否

则,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都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采购前应先不少于 25 天按发包人要求提

交其样品(质量等级、规格等)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确认是否符合上述所规定的要求

后方可采购;

140

(2)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必须与提供的样品一致, 同时须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报监理

单位对相关技术参数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报发包人签字确认。当采购同一系列材料时必须

统一品牌,不允许掺杂其他品牌的材料。特选苗木、造型苗木、景观造型石等,采购前需经

设计、建设、跟踪审计、监理等单位实地考察、实物确认;

(3)在材料和半成品用于工程之前 10 天,必须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出具质量合

格证和出厂检验证明,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后方可施工;

(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交与材料供应商的供应合同副本各一份;

(5)如事后发现不合格材料或不符合设计、投标文件承诺的材料,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

代表将拒绝使用,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

(6)发包人根据实际需要更换设计材料,新增或减少分部分项工程或工作内容,承包人

必须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因增减分部分项工程或工作内容及更换材料导致合

同价款变更的,其调整方式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7)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凡安装调试、设备试运转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问题,承

包人必须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质量要求。承包人应无偿更换材料或设备,并承担返工发生的一

切费用。返工修复二次达不到承诺要求的,承包人应无偿更换材料或设备,并承担返工发生

的一切费用和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8)设备投入使用后,如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须在两小时内派

人赴现场处理。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含施工便

道),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项目完成后,承包人还

应及时拆除和清理现场各类临时设施,做好场地原有面貌的恢复工作。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武义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求执行、费用由施

工单位自理。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武义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求执行、费用由施

工单位自理。

141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武义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求执行、费用

由施工单位自理。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武义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求执行、费用由施工单

位自理。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增加或减少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工作,或追加额外的

工作;(2)取消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

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如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或为方便承包人施工而发生

的,则不属于本条款约定的变更,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变更估价确认的时限约定:承包人在收到经发包人签字确认

的变更指令后,方可实施变更。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14 天内,提交涉及工程价款调整

的变更单;逾期未提交的,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

金额。发包人在收到变更单(重大变更除外)后 14 天内应完成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发包

人逾期未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认可。重大变更的金额、确认程序和时限,视实际情

况另行约定。

2、价格签证确认的时限约定:暂定材料价、暂定综合价、无价材料(设备)等价格签

证应在使用60天前报送发包人,报送资料应满足发包人组织询价或招标的需求。发包人在收

到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在60天内完成确认或提出意见。发包人逾期未确认或提出意见的,

视为认可;承包人在收到签证单后7天内未提供充分有效的佐证材料或意见的,视为认可。

3、如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含图审后施工图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

描述不一致产生的新增子目),或经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单价

按下列原则确定:

1)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其已有的价格确定调整价款;

2)投标报价中已有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其类似的价格确定调整价

款;

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现行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及省市配套政策性计价文件等为合同价款调整依据。其中: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

费、利润费率按中值计取,规费(按 2018 版计价规则规定费率的 50%计取),税金按规定

142

计取,人工、材料价格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当期信息价(除税信息价)或签证价(明确税

率)。根据上述依据计算出的价格乘以(1-中标下浮率),得出的价格为漏项或变更新增项

目的结算价格。中标下浮率为【1-(中标总价-暂估价-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渣土消纳费

用)/(招标控制价总价-暂估价-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渣土消纳费用)】×100%。

4、工程量清单中设立品牌、规格的材料设备,一般不允许施工变更,如因设计变更、厂

家停产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有权审查该材料设备报价的合理性,如有异常报价的,承

包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新增加材料设备按除税信息价(或除税市场价)乘以(1-中标下

浮率)进行结算。

5、暂定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口径进行组价的价格乘以(1-中标下浮率)进行结

算。

6、重新组价项目材料价依次以招标控制价编制当期的《武义县常用材料价格信息》《金

华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顺序套用。若在《金华造价信息》不具有的信息价以《浙江

造价信息》为准;若在《武义县常用材料价格信息》《金华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均

没有相关材料的价格时,该材料价格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跟审单位四方询价或招标

确定)计入。

7、设计变更产生的新材料、新设备达到相关法律或武义县相关规定及要求公开招标限额

的,须由发包人依法或根据武义县相关规定及要求组织招标。

8、无信息价材料、设备由发包人签证后列入结算价(明确税率)。

9、签证价格在列入结算时不作下浮。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变更指令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逾期未

提交的,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专项施工方案等变更应同时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

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在

收到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应审批完毕或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

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重大变更的金额、确认程序和时限,视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 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 天。

14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

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暂定材料价、暂定综合价等价格签证应按《关于

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若干指导意见》(金市建〔2025〕46 号)文件相关流程确定价格

后采购。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的使用具体由发包人决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

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合同工期在 180 天以内(不含 180 天)的,材料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当合同工期

超过 180 天(包括 180 天)时,主要材料因物价波动较大,合同工期的前 80%月份(四舍五

144

入取整数)依次从《武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按算术平均法计算

出主要材料单项价格与投标时依次从《武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中的单项材料价格相比,如超过±5%的,则该材料单价按合同工期的前 80%的各月份内发布

的市场信息价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出单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超过±5%的部分列入结算;不超

过±5%的,材料价格由承包单位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作调整。

主要材料指:钢材、水泥、砌筑用砖、砂、碎(卵)石、沥青砼、管材、苗木。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按招标文件执行。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按招标文件执行。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工程中标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的专业工程造

价-暂列金)的 30%。(不含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12.2.2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并进场施工后 7 天内支付。

12.2.3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一次性扣回,若第一期工程进度款支付额度不足

扣回的预付款额度时,则本期工程款不再支付,累计至下一期支付,直至累计工程款满足工

程预付款时,一次性扣回。施工方须提供预付款相同金额的预付款担保,可采用工程保函形

式(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12.2.4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至预付款全部扣回为止。

预付款担保形式:工程保函形式(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

司保函),若承包人不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发包人不予支付。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145

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 20 天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天至当月 19 日已完

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经监理单位审核完成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

资料。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项目采用按月完成工程款支付方式。

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根据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县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通知》(武建【2018】

6 号)文件的规定;本工程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支付,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人须

到武义县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按月完成工程款支付方式:

1)支付当月完成应予计量的合格合同工程量价款的 85%,但累计支付(含预付款)不得

超过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 85%;

2)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所有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完成付至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

85%;

3)发包人审核完成后,扣除结算价款 1.5%的质量保证金后将剩下工程价款(包括设计

变更调整增减工程量的造价、创优质优秀工程增加费、违约扣款等部分)付清。

4)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额度的 1%)。建

设单位应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当月完成应予计量的合格合同工程量价款的)

(市政项目为工程款额度的 15%)。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该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 80%后从工资

专用账户中抵扣一半,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从工程款中抵扣,若仍不足以

146

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在合同价 85%的工程款中抵扣,确保工程竣工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到

位。

5)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已

完成工程质量和文明安全施工的自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质量安全标准

核实符合要求签字后,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不实行工

程监理的,由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签字确认。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本工程按月支付承包人进度款;承包人按月进度申报

已完合格工程进度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本工程按月支付承包人进度款;承包人按月

进度申报已完合格工程进度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

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2)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

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3)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4)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招标

文件执行。

147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招标文件执

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

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竣工结算

14.1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以投标的总价为准(中标价一次性包死),设计变更部分按下列

规定调整造价进行结算。

1)工程量清单中暂定事项按实调整。

2)设计变更增减:(以建设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联系单为准),工程量按国家规定计量方

法及

2018浙江省定额计量,按本招投标办法同口径及下浮率计价,下浮率为【1-(中标总价

-暂估价

-暂列金-暂定项目金)/(招标控制价-暂估价-暂列金-暂定项目金)】×100%。

3)材料价格补差办法:

A.暂估价补差,按【签证价(不下浮)-招标预算暂估价】*(1+税率)计算。B.材料(含苗、木)变更置换按【签证价(不下浮)-招标预算价*(1-下浮率)】*(1+税率)补差计算

14.2小量额外计日工费用。在总报价范围之外,由于非中标人原因造成需中标人完成并

发生的小量额外计日工费用,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和招标人代表签署确认列入竣工结算。

14.3促进中标人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安全生产,创出县级及以上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费

率按上限取值(补中上限差);未创出县级及以上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费率按下限取值(扣

中下限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得计取(扣中限全费用)。

14.4本工程不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和提前竣工增加费。

148

14.5竣工结算在以下情况下不能调整:

1)承包人为方便施工而更改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而增加的费用。

2)承包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其费用不能调整;承包人

未填报单价的项目,结算时有数量增减,其增减部分的费用按投标文件的组价原则结合省定

额有关子项重新组价出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3)施工技术措施费中以“项”为单位报价的子项(如降排水费用、挖掘机及推土机进退场

费等),按投标报价包干不得调整。其余不按项报价的工程量按实调整,单价按投标报价。

14.6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按《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实施

细则》相关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不得列入工程结算;

14.7招标人须凭中标人单位发票支付工程款并按招标文件规定及时拨付。14.8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提交结算资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补充资料函之日起 14 天内补充欠缺资料 。超过规定时限补充的结算资

料,原则上不予认可。

3)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

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承包人在规定时限28天后仍未提供补充资料,且会引起审核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经发包

人同意后咨询单位可将审核项目退回发包人,待承包人资料补充完整后重新送审,由此造成

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4.9审核结果确认的时限约定:

1)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①对结算审核时限的约定:根据《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若干指导意见》(金市建

2025〕46号),项目规模为500万元以下,结算审核时限为20天。

②发包人对承包人一次性书面告知:发包人在收到咨询单位的补充资料函后,

3天内发函告知

承包人须补充的资料和提交期限,做好补充资料交接签收手续。补充资料期限为一次性书面

告知函签收之日起

14天内。

2)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①无争议部分的约定:对无争议部分价款应先行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报告中应明确无争议的

金额,并包括争议问题的造成原因、发承包双方主张的金额和理由,以及受委托的咨询单位

的建议意见等内容,无争议部分价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审定价的

90%。

②争议部分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审核结果确认的时限:发承包人对审核结果的确认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4天 ,约定时限

内未对审核结果完成确认的,视同认可。

4)技术经济资料确认的约定:经授权的发、承包人现场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技术经济资

149

料,不得因发、承包人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14.10 需要复审或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如项目被审计部门抽查复审,则以审计部门复核的

结论为最终结算结果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

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起算。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1.50%;

(2)质量保证金:工程结算价款的 1.50%。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

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满 12 个月并移交后一次性退还质量保证

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园林绿化工程为 2 年;

150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1 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2 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本项目在发包人和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前遇到不可预见因素

致使工程无法正常开工(实施)的,由承包人在报价中已自行考虑并承担。承包人已考虑因

政策处理等原因造成工程未能开工、停工或延误的风险,但由此产生的费用发包人不予补

偿。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

款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

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

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7)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

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因中标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讨薪行为而被相关部门检

查书面通报存在欠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视为中标单位违约,每发现 1 次由承包人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 2 万元,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招标文件执行。

151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

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

行。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投保工程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为本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设备及第三方生命财产

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承

包人的人员、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152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武义县人民法院起诉。

153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建设单位):

承包人(施工单位):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

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

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施工承包范围内的

所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附属工程为 2 年;

7.园林绿化工程为 2 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1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

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54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

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外,如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承包人偷工减料或使用不

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引起的,发包人有权无限期追溯,承包人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

经济损失。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址: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话:

话:

真: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55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

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

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

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

人”)订立如下廉政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

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

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

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

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

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

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

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之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

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

品等。

156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

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行

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

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

份。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发包人监督单位: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

(盖单位章)

157

附件3:

安 全 生 产 合 同

为在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

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

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

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

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

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

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

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

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

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

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

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

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

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

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

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

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相关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

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

158

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

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

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

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

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

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

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

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

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

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

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

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

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相关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

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式二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159

附件4: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

行):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为保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

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有限公司××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 ××项目工

程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

专户的管理

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

资金支付。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专户首笔由甲方划入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1%,在该工程主

体结构完成验收合格后抵扣一半,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从工程款

中抵扣。

(三)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

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160

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

方、乙方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

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

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

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

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

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

劳动监察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材料,丙方可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

(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

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提供虚假资

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161

第十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

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

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相关材料,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

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

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

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

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

补充。)

162

附件5: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总包单位)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工程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

定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

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工程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

拖欠或未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

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甲方,由甲方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农民工实

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甲方每月分包工程进

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分包企业与工人签订的

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并留存备查,没有上

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

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甲方审核,甲方应留存备查。

3、甲方委派劳务管理员

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务

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

签字。出勤统计单未经甲、乙双方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出勤。

五、违约责任

163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

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

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

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

补充。)

164

附件6: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情况表

兹有

单位于

日在

银行设立

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为

,账号

特此说明。

银行

附件7:

165

建设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将按照国家和浙江省及金华市相关规定,督促总包单位

在本市行政区域设立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开工前向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预先支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合同价×1%),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按要求及合同约

定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证按建设、人社等部门的规定

和合同要求,及时拨付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款。

如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和投诉上访事件,我单位保证积极配合、及时处置,

承担建设单位责任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消除社会不良影响。若

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款,我单位自愿接受建设、人

力社保等部门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公示、记入信用档案、停止后续工程招标资格等

处理。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电话:

(单位公章)

日期:

16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须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实施,所

采用的表格格式如下(具体详见附件):

(1)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

(2)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

(3)编制说明

(4)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技术措施费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5)施工组织(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6)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7)暂列金额明细表

(8)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9)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0)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表

(11)计日工表

(12)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3)主要工日一览表

(14)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15)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16)主要机械台班一览表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应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联合颁布的计价政

策性文件以及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实施。

(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最高投标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

抬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造价。

(四)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风险控制

价。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事项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实施。

(六)投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结合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施工现场管理

167

规定要求、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创建等要求,采取合理措

施,进行相应报价。

附:1.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格式)

2.招标工量清单扉页(格式)

3.招标工量清单编制说明(格式)

4.工程量清单格式详见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中的有关栏目(略)。

168

附件1: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

工程

招标工程量清单

人:

(单位盖章)

造价咨询人:

(单位盖章)

169

附件2:

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

工程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 标 人:

造价咨询人: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复 核 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编 制 时 间:

编 制 时 间:

170

附件3:

编制说明

工程名称:

页 共

1.工程概况:建设地址、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占地面积、经济指标、层高、

层数、结构形式、定额(计划)工期、质量目标、施工现场情况、自然地理条件、

环境保护要求等。

2.编制依据:计价依据、标准与规范、施工图纸、标准图集等。

3.采用(或经合同双方批准、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

4.综合单价需(或已)包括的风险因素、范围(幅度)。

5.采用的计价、计税方法。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注:1.工程概况须根据不同专业工程特征要求进行表述;

2.必要时有关工程内容、数量、数据、工程特征等可列表表示;

3.不同计价阶段应列明相应阶段涉及量、价、费的计价依据及取定标准。

171

第六章

图纸

□图纸清单

设计人:

页共

序号

图号

图纸名称

日期

备注

172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标准图集清单

以下标准图集,限于招标文件中指明的章节和内容,构成图纸的一部分。

页共

序号

图集编号

图集名称

日期

编写人

173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人可将下列投标资料按相应的评标办法进行组合,投标文件格式可根据实际要求

进行增减。

目录

(招标人可参考投标人须知第 3.1 条款根据实际要求编辑目录内容)

1.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格式

2. 投标文件资信标其他格式

3. 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

174

施工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商务标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175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投标总价封面

4.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5.已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具体格式以投标工具生成为准)

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本项无表格,需要时

由招标人用文字提出)

176

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贵方的招标标段编号为

的(项目名称)标段施

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

)的投标总报价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工期

个日历天,按合同约定

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履行所有的义务,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不 一致的

,以投标函为准;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汇 总报价不一致

的,以投标函报价为准。

4. □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我方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条规定的信用免缴的情形,并已在交易系统中确认

采用此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我方出现应当被扣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将在十五日内以银行

转账方式补交保证金,否则愿意接受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降级处罚,同时允许招标人作为受益人

向我方提起索赔。

5.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交付全部合同工程。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招标人可补充其他说明)。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地址:

电话:

邮编:

日期:(- 年 -

月 -

日)

177

投标函附录

序号

项目内容

约定内容

优于招标条件(如有)

1

履约担保

银行保函金额

履约担保书金额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2

施工准备时间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3

误期违约金额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4

误期赔偿费限额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5

提前工期奖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6

创优质工程(如有)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7

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金额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8

预付款金额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9

预付款保函金额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0

进度款付款金额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1

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2

保修期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3

主要材料(或设备)品牌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78

施工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资信标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179

□1.联合体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投标的提供)

2.近年财务状况表

3.业绩汇总表(附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且需要准确详细列入)

4.投标人资信分自评表

5.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0

联合体协议书

(格式供参考)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工程名称)投标

。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

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招标人承

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和具体合作量化指标如下表:

名称

联合体牵头人

成员1

成员N

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必填写项,未

填写的按照未附联合体协议书处理。

合同价格比例

(根据职责分工及投标报价计算)

拟派项目班组名单

违约责任

权利义务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的分配和频次

质量安全管理分工

保修责任分担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6.本协议书一式

份,招标人和联合体各成员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 单 位 盖 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成员名称:

( 单 位 盖 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81

投标人资信分自评表

序号

评分内容

自评得分

页码

备注

1

2

3

4

5

投标人:

(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 日

182

业绩汇总表(评分业绩的汇总)

序号

该业绩证明

对象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业主)

与评审有关的

时间、规模、

技术指标及其

他要求

提交证明

材料内容

在投标文

件的位置

1

例如:企业

名称或项目

负责人或技

术负责人名

字等

例如:XX

工程等

例如:XX公司

或指挥部等

例如:X年X月X

日完成,长度

或深度X米等

例如:施

工合同或

中标通知

书等

例如:投

标文件第

X页

2

……

备注:不录入此表的不作为评审依据。

183

施工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184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 条款

18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址: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职务: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粘贴处

特此证明。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期:

(注:此证明书格式供参考,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改

186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标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

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 身份证号

日至

日(代理时限)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工程 的投

标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时间内参加投标、开标、询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

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诺诚信投标。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

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粘贴处

代理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粘贴处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此委托书格式供参考,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改)

187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联系人

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投标责任人(法

律责任人)

投标直接责任人员为本

次投标委托授权代表

电话

身份证号

住址

投标的主管人员为法定

代表人

电话

身份证号

住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备注

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认证体系证书等相关打分资料。

投标人:

(盖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188

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公司已详细阅读

(项目名称及标段编号)

招标文件,自觉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浙江省及当地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

序,现自愿就参加该工程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承诺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

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

2.承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授权代表等主要责任人诚信投

标。

3.承诺无串通投标行为,若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内容多处雷

同、电子检测码(码)一致的情况,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的调查和处罚。

4.承诺无恶意报价行为,若被认定存在严重哄抬标价或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

价竞标行为,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5.承诺按照投标文件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若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同意

接受合同约定的处罚。若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同意接受招标人解除合同的要求。

6.承诺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

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

情形。

7.承诺我单位在投标期间(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资质

条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若为“不合格”状态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

8.承诺我单位在投标前,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相关信息,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9.承诺不存在招标公告 3.10 至 3.14 项的情形,承诺若我方中标,拟派施工现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数符合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要求,其余施工班组主要管理人员承诺不低于行业协会相关配

备标准。

10.承诺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限制情形。

11.若我单位中标,承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变更拟派项目负责人,拟派项目

负责人在变更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将不参与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投标。

12.我单位直接负责本项目投标的主管人员为法定代表人

(身份

证 号 码 :

, 联 系手 机 号 码 :

(必须为本人实名办理的手机号

码)

);我单位与本项目投标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本次投标委托授权代表

189

(或拟派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手机号码:

(必须为本人实名办理的手机号码)

),上述人员承诺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

13.承诺将按照本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及时配合标中相关预警信息核查工

作,未按要求配合或配合不力或联系不上或故意隐瞒等情形影响监管部门核查的,

自愿接受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前附表10.1的要求否决投标,同时涉及本前附表3.4.4

要求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4.承诺如单位投标资格明显不符合资格要求的(资质不符合、业绩不符合及

信用不符合等)以及投标保证金未缴纳的,接受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的要

求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者追索。

15.承诺我方根据招标人推荐的品牌及其他规定进行投标报价。

16.承诺我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品牌与招标人推荐品牌不符的,以招标

人推荐品牌为准。

17.承诺若我方中标,严格按招标人推荐品牌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因特殊情

况更换同档次品牌的,价格不作调整。

18.其他:(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条款,如“若我单位中标,承

诺在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前,对中标价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核对,如出现单价异常

情形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合理单价,并约定合理单价仅适用于按照合同约定

的工程量变更的计价”)

19.承诺若我方中标,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本工程的

施工组织设计文本,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并于 5 日内根据发包人要

求修改完善。

20.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给招标人造成

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的处

理。

本人

是本次招标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字):

,对所在单位参与本

次投标知情,投标中使用的本人相关业绩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单位盖章):

190

业绩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总)(若有)

序号

该业绩证明

对象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业主)

与评审有关的

时间、规模、

技术指标及其

他要求

提交证明

材料内容

在投标文件

的位置

1

例如:企业

名称或项目

负责人或技

术负责人名

字等

例如:XX

工程等

例如:XX公司

或指挥部等

例如:X年X月

X日完成长度

或深度X米等

例如:施

工合同或

中标通知

书等

例如:投标

文件第X页

2

……

备注:不填写此表的不作为评审依据,并附上相关附件

191

投标保证金

1. 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

或信用免缴证明材料。

2. 投标保函须按本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提供(如有)。

192

投标保函

编号:

招标人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根据贵方发出的编号为

的招标文件拟向贵方投标承接

项目。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需向

贵方提交投标保函。

根据投标人的申请,我行(下称“保证人”)在此向贵方(下称“受益人”)

开立不可撤销,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______(币种)

元(大

写)

的投标保函(下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证人承诺,在本保函有效期

内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书面付款通知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金额内按照付款通知

要求支付,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付款通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受益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受益人公章;

2.载明投标人存在下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之一:

(1)投标截止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受益人订立合同,或

签订合同时向受益人提出附加条件;

(3)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保险) ;

(4)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3.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及付款方式;

4.付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__________ 。

二、本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

日止。

三、受益人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第三人时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

在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四、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质押。

五、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保函

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各当事人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

向保证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保证人:

(签章)

开具日期:

193

项目班子成员信息表

岗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承诺

到位

是否为本单

位在职人员

是否缴

纳社保

在本单位缴纳

社保的期限

(自xx年x月至

今)

1

项目负

责人

2

安全员

...

备注:本表仅需列明项目负责人、安全员,附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

为退休人员,需提供劳务合同和身份证的原件复制件,退休人员身份证体现的出生日

期至投标截止日不得超过 65 周岁)。请如实填写此表。填写内容应准确、完整,退

休人员缴纳社保情况按退休时的实际情况填“是”或“否”,并明确具体退休时

间。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