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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公路路灯及电力
项目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公路路灯及电力设施维修养护项目 项目编号:YG2026-FW8411-ZFCG085 甲方(采购人):金华市金东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乙方(中标人):浙江开元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以 公开招标 的方式确定乙方为 金华市金东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 心公路路灯及电力设施维修养护项目 的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全面履行。
一、合同标的
(一)服务内容及要求
1.项目要求:
(1) 定期巡视、检查照明设备的运行状态,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及时修复 和处理各类灭灯、设备缺陷、线路故障、设备故障等,合理调整运行系统,确保 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管养期内供应商应确保照明设施完好,每日及时在规定 时间内开、关路灯,保证正常运行,及时更换受损的灯具、光源等电器,确保亮 灯率在95%以上(创建迎检等特殊情况下按迎查要求),设施完好率在95%以 上。建立维修档案,定期进行运行分析。
(2)提供 7*24 小时服务响应,保证接到应急维修指令后,一般故障路灯 在 1 小时内复明,控制开关发生故障或损坏、电器故障在 24 小时内修复,电缆 断线造成路灯失明或线路碰线、断路在 48 小时内查清情况修复(需要道路开挖 修复的除外);抗台、防涝等特殊情况下须实行24小时应急保障服务,服从甲 方的统一指挥调度。以上维修响应时限要求,如乙方无法履行承诺,甲方有权解 除合同。
2.路灯设施维护主要内容
(1)路灯设施维护工作主要包括:
至少每月一次定期巡检,检查路灯设施的供电、控制、线路和照明等系统 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修复和处理各类失明灯,消除发现的设备缺陷和故障隐患; 路灯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应急维修;合理调整运行系统,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 行状态;建立维护档案和设备资料档案;定期进行运行分析,不断提高路灯设施 维护的管理水平;及时除尘。及时了解现场与非现场设备运行情况,并将巡检记 录提交甲方。维护过程中所用的设备、电缆、器材等材料(除清单中备品备件外) 均由乙方提供,其规格、质量、技术性能和参数应和原先的一致或相近,且必须 是新品。
(2)配电设备、控制设备的维修养护:
(1)负责对各配电设备及控制设备的技术保障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定期巡 视,测量配电设备的电流、电压和接地电阻应符合技术要求,并做好原始记录备 查。
2断路开关、接触器、端子排、天线、门禁开关等电器元件正常工作、线 路整结、标识清楚,箱体内无积尘;
3建立配电铭牌卡,登记配电箱的基本情况以及维修、检查情况,建立责 任制。
4为保证路灯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用电,值班人员必须妥善处理设备出现 的各种故障,及时排除或最大限度地缩小影响范围。
5不得在配电箱内乱接线、乱搭线。
6因维修需要,需将转换开关调至"手动"的,维修完毕后,应将转换开 关调至"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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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监控系统控制的照明灯具智能应在天然光照度为30Lx 时关灯,在天然光 照度 15Lx 时亮灯;时控、光控的功能性照明灯具的开关时间与微机控制的灯具 的开关灯时间差不得超过30分钟。
8配电箱箱体、锁具、基础的目常维护、破损修复。
3.路灯设施的被偷盗补装及路灯设施遭人为损坏的补装要求
(1) 乙方有责任采取有力的防偷盗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使路灯设施被偷 盗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若发生偷盗,按以下方案执行:
1.1 日常零星被盗(单次损失<3 万元):由乙方全额承担,费用含在投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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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中,且须在24 小时内修复。
1.2 集中 / 大额被盗(单次损失>3万元):乙方应立即报警,先行修复保 障亮灯。修复后提供报警记录、巡查日志、监控、损失清单,报甲方审核。经申 方确认后,给乙方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新购置费的 70%,其余新购置费的 30%和安装费均由乙方承担。
1.3 乙方未及时发现(超过24 小时)或巡查不到位导致损失扩大,甲方不 予补偿。
1.4 破案追回或获赔偿的,按责任比例返还甲方。
(2) 路灯设施遭交通肇事损坏、其他施工单位作业损坏等人为破坏的补装 费用,由人为损坏方承担。其处理工作(含与交警配合处理、与肇事者商谈赔偿 事宜等)由乙方负责,甲方可提供协助服务。特殊情况下因交通肇事逃逸造成赔 偿费用无法落实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3) 补装所用的设备、电缆、器材的规格、质量、技术性能和参数应和原 先的一致或相近,必须是新品。
(二)维保过程主要事项
1.机械结构及工艺要求
(1)设备在预防意外撞击部件、可接触到布线的部位和危险电压的部件必 须提供罩盖,对高压等危险部件应有特殊标志。
(2)印刷电路板、插入式模块和类似装置应有锁定连接器或附属物,以保 证这些单元不会由于设备的振动和操作力作用而脱开。
(3)电缆孔的开口应封闭,机箱进线孔应安装衬垫,以保证在电缆扭动和 更换按键时不影响设备封闭性能。
(4)在接线板、接线器、插头和其它终端点上或旁边用型板喷刷或其它印 刷方式做永久识别标志。设备中所有具有识别标志和说明的终端点、接线器和其 它电路点在所有示意图、布线图、原理图以及设备和系统的其它文件中都应有相 同的识别标志。
2.所有设备均应具有电流冲击及防雷保护功能。
(1) 外场设备的机箱为镀锌钢板、不锈钢板或其他经业主批准的类似材料 组装而成的,其设计、制造和实验室试验应保证系统在规定寿命期内工作性能良 好,材料不变质。设备的制造、清洗和电镀工艺应能防止组装件生锈和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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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箱应可在野外环境气候条件下使用。为全天候防风雨机箱,符合 IP65 标准,内部空间应满足光端机、电源、接线架、防雷、接地、通风等设备 的布置要求。
(3)如机箱内需要有电源单元,从外界的输入为 AC380/AC220V 50Hz 电 源,其输出应能满足机箱内所有单元的用电需要。并留有一个 220V AC 的插座, 以供维修之用。
(4)机箱中应有防雷电装置,每一根引入线均应有相应的防雷电保险装置, 以防雷击及浪涌电压,机箱需进行安全保护接地,接地电阻≤4Ω。
(5)若设备本身芯片达不到该地区工作温度要求,机箱中应有通风散热装 置,当机箱内温度过高时,通风装置自动启动排风降温。
3.机箱的所有进出线孔应密封,防水以满足防风雨及防潮的需要。
(1) 机箱的门在开启时,应有自动锁定装置,以防刮风将门带上。机箱门 在关闭时,应密封并有锁可以锁定。门锁具有防盗、防破坏能力。
(2)设备内部零件安装和机壳不得使用自攻螺丝。金属机件用的紧固件螺 孔、螺丝应涂上适当的密封剂。所有紧固件需符合国家相应规范的要求。
(3) 布线时,电源线与信号线应保持规范规定间距。所有布线须用线夹、 线座、线扎、线捆或其它方式予以固定。当布线线路遇到尖角处,必须用金属环 形材料予以保护。
(4) 每根电缆都应提供插头,插头应坚固、用螺丝固定。连接点要在设备 机箱内,在无需移动任何设备、电线或涉及电子设备的条件下,应能在设备内连 接和断开电缆。
4.所有电缆要做清晰的编号标记,用以接续和检查回路。电缆在端头处要配 有标签。
5.所有设备的进线孔应安装衬垫,以保证在电缆扭动时不影响设备的密封性 能。
(1) 电缆通过电缆孔洞、电缆管道和类似的地方时要密封,防止害虫和雨 水进入。
(2)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调试,在调试过程 中,每项试验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安装中系统出现的问题,编写好调试报告。
6.有关设备内部、外部接口都应符合 ITU、EIA、IEEE 等国际通用标准。
7.除钢筋外的所有钢构件都应采用热浸镀锌处理,地脚螺栓镀锌量为 350g/m2
8.其余钢构件(包括法兰盘、连接钢管、接地角钢、接地扁钢)为 600g/m2。
9.施工时应根据系统和主要设备需求配备相应的附件。
10.其他增加:因交通事故发生设备损坏的,事项对接由维保单位负责并完 成维修,相关赔偿直接支付给维保单位。
(三)人员及车辆要求
1.人员基本配置:
①投标文件中提供人员配置明细表并附各人员的证书,及投标人为其所缴 纳的社保证明(投标截止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拉取的社保证明)。乙方需在签 订合同前为本项目所有养护人员办理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②如特殊情况需变更主要养护作业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变更 的人员须符合招标要求资质且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办理养护人员变 更手续。
3配置驻点监控中心人员共9人,其中1人为监控中心事务负责人,执行 行政班工作制,与甲方上下班时间同步,其余 8 人实行 7*24 小时三班倒值班工 作制(每班2人)。
2.车辆基本配置:本项目乙方配备 1 台登高车(登高高度 15m 及以上), 1 辆巡查车(搭配GPS系统,巡查路线记录提交甲方审查),1辆货车,1辆吊车。
(四)其他要求
1.若甲方发现乙方服务质量不满足采购需求要求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维护要求:
(1)提供7*24小时服务热线。
(2)提供全面巡检服务,按业主要求进行巡检,巡检结束后一周内,向甲 方提交详细的巡检报告,每月进行考核。出现设备故障问题,则在半小时内电话 响应,24 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信号灯应小于 8 小时)。若短期 无法修复的,应及时提供相应备用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若故障设备需要检修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说明情况,并承诺修复时间,承诺期内未修复的,按500 元/天在尾款中扣除维保费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因政府政策变更及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设备停用的,业主以书面形式通
知乙方,则根据实际停用时间,按目停止支付维保费用。
(5)需在线上平台每天进行设备故障情况等检查,异常情况及时告知甲方。
(6)由第三方施工作业等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施工 单位对接并完成维修。
二、合同金额
本项目为 G235 安里至楼店及其互通匝道路灯及电力设施维修养护,清单如 下:(不含电费)
| (一)基础管养 | ||||||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运维内容 | 数量 | 单位 | 总价 | |
| 1 | 路灯巡查维护 | 日常运维,运维相关管线的 简单维护等工作 | 2221 | 次 | 149 万元 | |
| 2 | 箱变巡查维护 | 日常运维,巡查、检修线路、 表箱、控制箱及配电设备等 | 16 | 章 | ||
| 3 | 监控中心人员驻点 | 总负责人,负责驻点人员排 班,监控中心软件维护,等 工作 | l | 人 | ||
| 4 | 监控中心人员驻点 | 机房及指挥中心运维人工费 | 8 | 人 | ||
| 5 | 交通安全措施费 | 定制 | 1 | 项 | ||
| 算最高不超过 7.55 万元) | (二)备品备件(按实结算,服务过程中各单项结算价=单价限价×中标折扣 78%×实际数量,年累计结 |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要求 | 数量 | 单位 | 单价限价 | |
| 1 | 300W 路灯灯头模组 | 300W LED 灯(需采用原品 牌灯具) | 按实结算 | を | 3000 元 | |
| 2 | 单灯控制器 | 定制 | 按实结算 | 賞 | 500 元 | |
| 3 | 路灯电源模块 | - | 按实结算 | を | 600 元 | |
| 4 | YJV=1KV=4×16+1×16 线缆 | - | 按实结算 | 米 | 105 元 | |
| 5 | YJV-5*25 线缆 | ------------------------------------------------------------------------------------------------------------------------------------------------------------------------------ | 按实结算 | ન્ગ્રેસ | 160 元 | |
| 其他配件(保险丝 空开等辅材及配套) | 年度包于 | 项 | 8000 元 |
|---|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服务期限:一年(G235安里至楼店竣工验收通过,正式移交给甲方后, 开始启动维养服务后开始起算本合同服务期及进入计费周期),合同的服务期满 后,经甲方综合考核,考核满意的,在服务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双方可协议续签 一年合同,最多续签两次(甲方也有权重新组织采购)。
2.服务交付(实施)的地点(地域范围);按甲方指定地点。
四、履约保证金
1.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七目内向甲方提供 15655.00元的履约保证金(可 在政采云平台购买),可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 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保险)在项目验收 结束后退还。
2.签订合同后,如乙方不按双方合同约定履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合同约定的条款,损害了甲方利益的,甲方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的权利。
3.甲方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转包或分包
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六、付款方式
(一)按月支付: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当年承包价的7%,当年剩余金额按 考核情况进行支付。其中备品备件每月按实结算,年度累计结算最高不超过7.55 万元。
(二)乙方应随付款进度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三)合同执行期间,中标单价不做调整,结算时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 当调整采购数量,款项结算时按实际数量与中标单价结算。
七、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八、考核
1.甲方管理考核采取日常巡查和不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形式进行,考 核办法由甲方另行制定。
2.如甲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或上级部门管理需要而新制定的考 核补充细则,乙方须无条件服从。
3.甲方认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无履职能力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如乙方不在限期内更换的处 以违约金伍万元。违约金将在当季养护费用支付时予以扣除。
4.因乙方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违约约定: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更换须征得发包人及相关职能部门书面同意意见,擅自 更换或不满足条件更换的处以违约金伍万元。违约金将在当季养护费用支付时予 以扣除。
5.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25天的,每少一天应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仟元。违约金将在当季养护费用支付时予以扣除。
6.在合同期间,出现下列事件属于乙方违约,需处以违约金:
(1)在国家、省级检查中,每查处1件有责问题的,处以伍万元违约金; 在市、区级检查中,每查处1 件有责问题的,处以贰万元违约金;
(2)被国家、省级相关媒体曝光经核查属实的,处以伍万元违约金;被市、 区级相关媒体曝光经核查属实的,处以贰万元违约金;
(3)被省、市、区级领导批示、批评的,分别处以叁万、贰万、壹万元违 约金:
(4)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更新改造的,每件处以叁万元违约金;
(5)交通主管部门及以上部门要求整改的问题,乙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每件处以伍仟元违约金;
(6)甲方日常巡查或其他媒体报道中,发现问题被拍照或摄像的,乙方未 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未按期进行整改的,每件处以壹仟元违约金。
(7)乙方每被甲方书面警告一次,每次处以壹万元违约金。
(8) 乙方连续两月月度考评得分低于 80分,或连续 6个月中累计两个月 考评得分低于 80分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通知乙方限期退场,由此 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损失额度优先从乙方完成的工作量中扣除, 如乙方完成工作量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九、交付验收
1.验收时间:服务期满或提交服务成果后 7个工作目内由甲方组成验收小组 进行验收。
2. 验收方式
(1)由甲方统一组织验收,验收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2)验收合格的项目,甲方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采购资 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甲方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 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乙方在履约 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 部门。
(3)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过程中相关费用(如有)由甲方负责。
十、所有权归属
1.乙方将服务成果交付甲方,并且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所有权转移给 甲方,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归乙方,乙方保证所交付的 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2.如乙方交付的服务成果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2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总金额价款已经支付完毕或者开始支付合同价款时才发 现产权有瑕疵的,乙方仍须支付上述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十一、知识产权与保密要求
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享受服务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 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 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乙芳达应及时澄清相关信息,使甲方声誉免受损害,甲方保留追责的权利。
2.若因乙方所供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约 定的剩余费用不予支付。甲方若退回乙方所提供的侵权产品,乙方必须退回甲方 为侵权产品支付的所有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金、再次采购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所有损失。
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及完成本合同所涉项目服务后须承担与此有关的技 术情报和数据资料的保密责任。乙方对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数据成果中涉及国家 秘密的内容,均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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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 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 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十二、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服 务成果或者实施服务,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每迟 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 0.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0 %;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 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 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_0.05%计 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_2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 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 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 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 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4.除前述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 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 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5.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 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或者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 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十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 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并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十四、合同中止、终止
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 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五、合同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 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违约方须承担另一方 为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费、差旅 费、任何一方已支付的中标服务费等)。
十六、合同构成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 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 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2.中标或者中标通知书;
3.投标或者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4.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6.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 他文件。
十七、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并签字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 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4.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招标代理机构贰份(备案及资料归 集)。
十八、其他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