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所属土石料拍卖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6-16
发布于
安徽淮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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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所属土石料

出让合同

项目编号:HBCQ-2026-029

出 让 人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吴朝曦

单位地址 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政府

受让人 孙彬彬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蔡里村二组12-1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甲方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在淮北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所属土石料以拍卖(新点电子交易平台-淮北产权交易平台)方式进行有偿出让。经过公开竞价,乙方成为受让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所属土石料 单位:万元

标的名称

量(约)

位置

成交总价

清运保证金

环保保证金

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所属土石料

16788.53吨

化家湖水库东岸

125.36

10

10

2666.92吨

港丽教育小镇西侧塘口

516.31吨

凤凰村朱山塘口

3298.61吨

青龙山附近

9431.7吨

泉山隧道

10505吨

凤凰社区小菜园内

特别说明:

1、甲方和拍卖方不对土石料质量负责。

2、实际数量达不到或超过公示数量,成交价格不予调整,以实际现状为准,不存在多退少补。

第三条 乙方同意以人民币 125.36万元(大写: 壹佰贰拾伍万叁仟陆佰)的竞买报价购得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所属土石料,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施工协议手续。

第四条 1、拍卖成交当天,乙方应当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生效5个工作日内,乙方缴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全部价款缴纳到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名称: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331 2010 2100 0146 498 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北相阳支行),若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缴清全部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未缴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当于本《出让合同》生效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清运保证金10万元,环保保证金10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清运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将收取的清运保证金和环保保证金无息退回给乙方。

第五条 买受人需在60日内将土石料全部清运完毕自甲方交付标的物并书面通知乙方之日起计算。清运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清运中断除外,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清运,否则,则视为乙方违约,每延迟一天,乙方需支付违约金1千元。如延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收回本次拍卖标的,乙方所缴纳的成交款、清运保证金、环保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清运中断的,乙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当天及时向甲方汇报,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中断清运,中断事由结束后,乙方向甲方备案后应当及时开展清运工作。

第六条 (1)乙方在清运过程中不得因为土石料大小不利于装车而拒绝清运,如拒不清运,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本次拍卖标的物,乙方所缴纳的成交款、清运保证金、环保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拍卖的成本、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等。

(2)乙方在施工及清运过程中,乙方不得以土石料的密度低、含土多、风化程度高、方量不足、土石料评估价高等为由要求甲方对其经济损失补偿,如乙方因本项目等各种因素造成自身经济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所有损失。

第七条 乙方作业过程中自行负责地面附着物的清运及当地的协调工作。待清场后,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清运保证金根据原账户无息退回。

第八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制度,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第九条 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要求,运输路线规划应按市容要求行驶。运输过程中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抛洒、不得超载,运输中车辆应全程遮布覆盖。如因乙方违反环保、安全生产规定导致甲方被相关部门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乙方制定的清运方案,须提交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清运方案执行作业。

(一)现场负责人是施工工地文明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组织落实公司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

(二)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组织机构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接受甲方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

(三)乙方在施工清运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或人员伤亡由乙方负责解决并赔偿损失,与甲方无关,若给甲方造成了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自备、自用的各种机械、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标准,由此出现问题而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给甲方或第三方财产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属于甲方提供的工具、设备,乙方要在交接使用前认真检查确认,一次性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在装车或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规、政策。乙方必须做好粉尘综合治理,对废弃土石料运输的道路进行硬化,彻底解决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扬尘污染问题。依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乙方需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和约定内容施工,待清运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将清运保证金和环保保证金无息退回。严禁拉运标的物以外的土石料及其他附属物,否则已交的清运保证金和环保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项目经甲方验收合格,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或一方可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未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乙方、监管方各执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 乙方(签字)孙彬彬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潘晓典 委托代理人:

202663 202663

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提交时间:0天0小时3分0秒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6分0秒

项目负责人提交

提交人:

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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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用时:

0天0小时3分0秒

中心发布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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