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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水利局,赣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局、蓉江新区农办: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开通会员可解锁*印发的《赣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办法》(赣市行审字〔2024〕3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赣州市水利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赣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承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对水土保持“低风险、易管控、影响小”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差异化管理,以加快项目落地、简化审批流程、节省企业成本,推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强化信用约束,结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江西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输变电工程、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城市管网工程、房地产工程、社会事业类项目、信息产业类项目等类型项目(详见附件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由赣州市市县两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按照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有关政策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的要求,按水利部、省水利厅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实行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管理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参考式样见附件2)。
第四条 生产建设单位是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承诺内容自觉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高标准落实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落实水土保持工作责任人并明确职责;在项目开工前,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按有关规定落实符合要求的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和监测单位并及时进场,督促、指导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单位按照规范开展工作。
第五条 适用本办法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由生产建设单位在《江西省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A类专家签署同意通过意见(附件3),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审查,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对于在审查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导致审查结论失实,影响方案科学性和有效性的专家,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条 适用本办法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自主公开。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2)提交申请。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4份)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3份),实行线上受理的不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
(3)审批程序。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或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生产建设单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后,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建设期间,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建设管理的场所公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并严格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第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管权限,落实审管联动机制,加强对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承诺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将实行承诺制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真实性和质量作为日常监管重要内容。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对实行承诺制管理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每年开展方案质量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应当对生产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和专家等依法依规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通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八条 对生产建设单位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以及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实行信用惩戒。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可以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和赣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开通会员可解锁*印发的《赣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办法》(赣市行审字〔2024〕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项目类型表
| 序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类型说明 |
备注 |
| 1 |
输变电工程 |
指由各种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和变电站组成的工程。 |
|
| 2 |
其他小型水利工程 |
除水利枢纽、灌区、引调水、堤防、蓄滞洪区工程之外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如河道整治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质净化和污水处理工程等。 |
|
| 3 |
城市管网工程 |
包括城市供水、排水(雨水和污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工程。 |
|
| 4 |
房地产工程 |
包括居住区建设项目和公用建筑项目,居住区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建设工程、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居住区绿化工程、居住区内道路工程、居住区内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工程;公用建筑项目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等。 |
|
| 5 |
社会事业类项目 |
包括教育、文化、卫生、计生、广播电视、残联、体育、旅游等部门的建设项目,如各类学校建设工程、文化娱乐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各种医院建设工程、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工程、体育场馆建设工程、旅游景区建设工程等。 |
|
| 6 |
信息产业类项目 |
包括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计算机、软件、家电、电子测量仪器、电子工业专用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子信息机电产品、电子信息专用材料等生产制造和集成装配厂建设工程以及各类数据中心、云中心、大数据中心或者基地等的建设工程。 |
备注:此生产建设项目类型分类引用自《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号)。
附件2: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参考式样)
编号:(由审批部门填写)
| 项目 名称 |
|
| 项目 类型 |
根据项目实际,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号)中项目类型分类填写。 |
| 建设 地点 |
[点式工程,应明确至乡(镇)村(组)及街道(社区),并填写经纬度;线型工程,应明确起点、终点、所经路径,并填写起止点经纬度] |
| 水土 保持 方案 公开 情况 |
公示网站: |
|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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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 建设 单位 |
名 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地 址: 电子信箱: |
|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
| 授权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 生产 建设 单位 承诺 内容 |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元(按有关规定免予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无需承诺此事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批 部门 许可 决定 |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4份,生产建设单位、审批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各执1份(实行线上受理的按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3:
承诺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意见
(参考式样)
| 项目名称 |
|
| 建设单位 |
|
| 方案编制单位 |
|
| 专家信息 |
姓 名: 联系方式: |
| 单位名称: |
|
| 证件类型和号码: |
|
| 加入专家库时间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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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意见 |
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范、内容全面,水土流失预测科学,防治措施体系可行,投资估算合理,符合承诺制管理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要求及相关法规标准,同意通过技术审查,可作为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实施和承诺制审批的依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及承诺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施工期管理和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等工作。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声明:本人系省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库A类专家,审查过程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本人与项目建设单位、个人不存在利益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关系;审查意见基于方案文本及相关标准规范,真实反映技术审查结论,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技术责任。) |
| 备注 |
备注:本专家意见可附于水土保持方案封面后第一页,或者单独与水土保持方案一并报送有关审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