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气东输质量安全环保部2026年公司安全现状评价及重大危险源评估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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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要求: (1) 投标人须具备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包含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且在有效期内(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清晰扫描件)。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财务要求: (1) 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需提供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不足一个财务年度的,须提供公司出具的当年财务报表);或提供近一年度(2024年度)财务部门出具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扫描件;如为事业单位,仅需提供近一年度(2024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或等同)扫描件。未按要求提供资料,或根据所报上一财务年度(2024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财务报告测算,该投标人为资不抵债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所提供的报表需加盖财务章或者公章 业绩要求: (1)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具有1项已完成的陆上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现状评价类项目业绩。(注:陆上油气长输管道不包含城镇燃气管道) 投标人须提供以下有效业绩证明资料: 项目合同主要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服务范围页、合同签署页等内容)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终版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合同业主方出具并盖章的已完成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完工证明、验收资料任意一项证明材料即可),并提供合同结算发票扫描件(全额)及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的查询截图。 补充说明:若陆上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现状评价类项目业绩,其服务内容无法在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中明确体现的,投标人须在第(2)项材料的基础上,须补充提供合同业主方出具并盖章的书面证明材料。 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为准。未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为无效业绩,其投标予以否决 信誉要求: (1) 6.5.1 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 6.5.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s://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 6.5.3*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日(近三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 6.5.4*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日(近三年),投标人没有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事故。 6.5.5没有招标人禁止其投标的处理决定,未被招标人列入承包商黑名单 人员要求: (1) 6.6.1项目负责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二级及以上安全评价师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须提供证书扫描件) (2)*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具有1项已完成的陆上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现状评价类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业绩。(注:陆上油气长输管道不包含城镇燃气管道) 须提供终版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合同业主方出具并盖章的已完成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完工证明、验收资料任意一项证明材料即可),以及合同结算发票扫描件(全额)和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的查询截图,并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资料之一: 1)能体现其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合同主要页扫描件; 2)合同主要页及合同业主方出具的其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盖章证明材料; 3)合同主要页及其他能证明其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材料,如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自有员工,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主要页或开标截止日前*开通会员可解锁*日内至少缴纳过一次社会保险的缴纳证明。 *6.6.2 其他人员要求 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6人,且油气储运、工艺设备与控制、自动化(仪表)、电气、防腐及安全六个专业每个专业配备至少1名具备对应专业能力的三级及以上安全评价师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须提供:人员名单、专业能力证明材料扫描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其他证明材料等)及开标截止日前 *开通会员可解锁* 日内至少缴纳过一次社会保险的缴纳证明(或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6.6.3投标人须配置一名专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按照招标人的要求配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其他要求: (1) 6.8.1投标人不应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中规定的不得开展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单位,应出具相关承诺,未提供承诺或经查虚假承诺的投标人将被否决投标或取消中标资格。(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6.8.2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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