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昆明市呈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发布时间:
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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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609-111348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26
名 称: 关于举行《昆明市呈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文号: 关键字: 零售,网格,单元,规划,测量

关于举行《昆明市呈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发布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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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等相关规定,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决定举行《昆明市呈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昆明市呈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

听证会拟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星期一)下午14:00举行。

三、听证代表、旁听人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

1.本区年满18周岁,与《昆明市呈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有关或关注此项目的公民7至15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本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或者专家6至7人。

3.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听证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5人以内,由听证机关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区居住或者工作且满18周岁的公民,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均可向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17时前。

报名采用信函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统一使用《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见附件1)。信函报名请函寄至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邮政编码:650500);网上报名请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件发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63.com。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邮箱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将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昆明市呈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附件2)召开听证会之前,已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公开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9月20日。

联系地址:昆明市呈贡区上海东盟商务大厦B座负1楼(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邮编:650500

联系人:李建洁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开通会员可解锁*@163.com

特此通告

附件:1.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2.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1

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手机

座机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

所属机关

报名

参会

主要

理由

听证

机关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2

昆明市呈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

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零售点间距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昆明市呈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者购买习惯等因素,参照行政区划结构,通过细分市场,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将辖区市场划分为培育区、发展区两种类型,并结合不同市场单元类型,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

第八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者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单元网格内可设置的零售点规划数量,并结合各单元网格内人口数量、烟草制品销量、零售许可证申办数量变化幅度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在某一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九条 本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区域网格归属等详见《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3)、《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附件4)。

第十条 辖区设置特殊区域单元网格(规划区域、规划数量等详见附件2《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不受所申请区域单元网格数量、距离限制。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可单独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本区域单元网格规划数量、距离限制:

(一)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休息室、办公场所等辅助设施的面积)在1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或烟草专业店;

(二)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封闭经营管理区域;

(三)未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加油站及其配套服务区内部;

(四)未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地铁站(按每站计)内部;

(五)商用楼宇(按每栋楼宇计)公共楼层部分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但未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或车库、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

(九)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十)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校门(含正门、后门、消防应急门、其他出入通道等)100米以内;

(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二)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文化体育、母婴用品及针对未成年人的培训机构;以及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三)经营场所位于居民住宅楼或工厂厂房内部,且房屋产权登记用途为非经营性用房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三条 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

在辖区其它单元网格新址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按照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四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变更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

在辖区其它单元网格新址变更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按照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五条 在原发证机关辖区范围内连续经营五年以上,且最近连续三年无涉烟违法违规记录的持证户,因租金上涨、租赁期满等客观原因不能在原核定地址经营,经营主体未发生改变,在办理许可证歇业后六个月内,持证人申请在原单元网格新址上新办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按照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

第十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按照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本条中的遗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二)听力、言语、肢体二级及以上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本人。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限适用一次放宽政策。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七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实行“一址一证”管理,受辖区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但不得存在本规划第十二条明确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八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不作为其它烟草制品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设置过程中店间距离测量的参照基准。

第十九条 取得雪茄烟专营零售资格的被许可主体,如需变更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应符合相应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范围以属地管辖和指定管辖相结合为原则,不受政府各类行政功能区(如经开区、高新区)的划分限制。持证人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无论新址是否跨政府划定的各类功能区域,均应依法受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从其规定,并在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暂不符合布局规划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详见《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5)。

符合本规划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且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区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经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五条 城市区域是指位于主城区、城乡结合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特殊区域。本规划不区分城乡区域,统一适用城市区域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由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实施的《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呈烟局〔20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昆明市呈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附件2: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附件3: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附件4: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

附件5: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附件6:昆明市呈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附件1

昆明市呈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

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根据昆明市呈贡区辖区实际情况,现明确《昆明市呈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六条中有关的“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如下:

一、测量规则

(一)现场核查零售点间距的测量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其他未穷尽列举的情形均参照本原则测量。

(二)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距离测量标准的测量工具。

(三)“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周边已设最近的零售点)之间按“门边到门边”原则进行测量。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如“30.0米”或“100.0米”。

(四)实地测量时,由两名及以上烟草专卖执法核查人员在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见证下完成。最后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对测量工具、测量过程、测量结果进行书面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由见证人签字。测量过程应当全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五)测量间距距离时,应使用具备准确刻度的测量工具。测量结果介于零售点间距距离的标准值正负百分之二范围以内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该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实地测量一次,以最后一次测量结果为准。测量时,申请人或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烟草核查人员须同时全程在场。

(六)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测量时应当按道路交通规则绕行。

(七)不视为障碍物的情形: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车辆等;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物体等;以及因施工影响通行的围挡设施。

二、测量标准

(一)店面同一侧无障碍物距离测量示意图,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如图1)

图1

(二)店面同一侧有障碍物距离测量示意图,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d+e。(如图2)

图2

(三)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异侧无障碍物,且道路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可安全步行的。

1.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对称的,间距=a(如图3.1)

图3.1

2.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不对称的,间距=b(如图3.2)

图3.2

(四)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间距=a+b+c。(如图4)

图4

(五)店面背靠背距离测量示意图,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如图5)

图5

(六)店面隔着街道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如图6)

图6

(七)十字路口

1.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在十字路口中轴线同一半侧的道路对侧的,可参照道路对侧情况进行测量,按申请点门边至零售点门边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测量。具体测量办法视有无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段以及障碍物情况而定。(如图7.1)

图7.1

2.十字路口对角(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

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十字路口对角位置的,且路口中间设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应按照交通规则,通过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按申请点门边至零售点门边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测量。(如图7.2中存在a、b两条线路,取其中一条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线路测量)

图7.2

3.十字路口对角(无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

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十字路口对角位置的,且路口中间未设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按申请点门边至零售点门边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测量。(如图7.3)

图7.3

(八)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测量起始点为上述学校校门(含正门、后门、消防应急门、其他出入通道等)等出入口。

申请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通道口之间距离测量示意图。(如图8)

图8

(九)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

1.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的双实线、单实线等交通标志),测量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过斑马线、天桥等行人可安全步行通道,以直线距离为测量标准,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如图9.1)

图9.1

2.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但两个零售点之间有斑马线的,按照“边对边”过斑马线垂直距离为测量标准。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如图9.2)

图9.2

(十)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距离测量示意图,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如图10)

图10

(十一)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如图11)

图11

(十二)申请点或零售点多门情况

申请人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测量起始点的选取规则是:申请人与参照零售点之间距离最近的门面为起始点测量。

1.道路同侧情况

申请点出入口较多,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最短的出入口进行测量。(如图12.1)

图12.1

2.十字路口情况

A.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在十字路口中轴线同一半侧的道路对侧的,取申请点至零售点最近一侧的门边,测量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具体测量办法视有无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段以及障碍物情况而定。(如图12.2)

图12.2

B.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十字路口对角位置的,且路口中间设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应按照交通规则,通过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按申请点最近一侧门边至零售点最近一侧门边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如图12.3存在多条线路取其中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线路测量)

图12.3

C.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十字路口对角位置,且路口中间未设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最近一侧的门边,测量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如图12.4存在多条线路,取其中一条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线路测量)

图12.4

(十三)封闭式小区内部、广场等区域零售点的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正常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十四)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附件2

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单位: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盖章)

公示时间:xxxx-xxxx

单元网格划分情况

单元网格数量情况

单元网格距离情况

总量情况

备注

名称

区域描述及类型

规划数

(个)

当前实际数

(个)

余量

(个)

零售点

间距

(米)

其他条件描述

昆明市呈贡区总量规划数

(个)

单元网格1

龙城街道办事处

发展区

30

单元网格2

斗南街道办事处

行政自然村(小古城村、溪波村、麻莪村、小王家营村)

培育区

50

单元网格3

斗南街道办事处

剩余其他区域

发展区

30

单元网格4

洛龙街道办事处行政自然村(洛龙村)

培育区

50

单元网格5

洛龙街道办事处剩余其他区域

发展区

30

单元网格6

洛羊街道办事处行政自然村(大洛羊村、小洛羊村、大新册村、小新册村、张溪营村、倪家营村、望朔村、碓臼村、黄土坡村、水海子村)

培育区

50

单元网格7

洛羊街道办事处剩余其他区域

发展区

30

单元网格8

七甸街道办事处行政自然村(七甸村(不含农贸市场)、头甸村、广南村、土瓜塘村、三家村、松茂村、马郎村、野竹村、胡家庄村、水塘村、大哨村、麦地营村、山冲村)

培育区

50

单元网格9

七甸街道办事处剩余其他区域

发展区

30

单元网格10

乌龙街道办事处行政自然村(七步场村、三岔口村、上可乐村、下可乐村、松花村)

培育区

50

单元网格11

乌龙街道办事处剩余其他区域

发展区

30

单元网格12

马金铺街道办事处行政自然村(化古城村、化城村、高家村、高登村、中卫村、白云村、大营村、庄子村、小营村、横冲村、风口村、秋木箐村)

培育区

50

单元网格13

马金铺街道办事处剩余其他区域

发展区

30

单元网格14

大渔街道办事处行政自然村(大渔村、大河村、小河口、太平关、新村、常乐村)

培育区

50

单元网格15

大渔街道办事处剩余其他区域

发展区

30

单元网格16

吴家营街道办事处行政自然村(万溪冲村、段家营村、刘家营村)

培育区

50

单元网格17

吴家营街道办事处剩余其他区域

发展区

30

单元网格18

雨花街道办事处行政自然村(雨花村、下庄村、大梨园村、回回营村)

培育区

50

单元网格19

雨花街道办事处剩余其他区域

发展区

30

单元网格20

火车站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内

特殊区域

0

不受所申请区域单元网格数量、距离限制

单元网格21

斗南花卉市场1号馆

特殊区域

0

不受所申请区域单元网格数量、距离限制

附件3

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单位: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盖章)

公示时间: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数量情况

其他情况

备注

总量规划数

(个)

当前实际数

(个)

当前余量

(个)

零售点间距(米)

其他条件描述

12

11

1

0

备注:

1.本公示表的数据根据本县(市、区)零售点布局规划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

2.每季度根据经济发展、城市和乡村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对本表中的数据进行动态调整,规划数相应进行动态更新,以每季度最后一次公示的数据为准。

3.本数据由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4

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

附件5:

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实施《昆明市呈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呈贡辖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昆明市呈贡区行政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办申请排队轮候预登记。

第三条 本区行政辖区最小单元网格内的零售点实际数量大于或等于合理容量时不再设新的零售点。新办申请人应按本制度首先提出排队轮候申请,直至该最小单元网格内的零售点实际数量小于规划数时,再按照排队轮候的顺序依次提交新办申请。

第二章 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在本制度首次施行时,排队轮候工作依托省局统一开发的排队轮候系统组织实施。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呈贡区局暂不开展排队轮候工作。

第五条 省局统一开发的排队轮候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仍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依申请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及本制度规定开展排队轮候工作。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采取最小单元网格管理,自愿加入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应线上填写并提交《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XX单元网格排队轮候申请表》(详见附表)。申请人在填报信息时应准确、真实。

第七条 系统根据申请人线上提交时间,自动生成排队轮候顺序,并由系统自动推送告知申请人单元网格内排队轮候顺序号。

第八条 排队轮候实行有效期管理,每一次申请排队轮候的有效期限为180天,自顺序号生成之日起生效。

顺序号过期后自动失效,该顺序号的后序顺序号自动递补。

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公开排队轮候情况,并接受公众监督。申请人可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查询排队轮候的排号情况。

第十条 当单元网格内可新增零售点时,由发证机关按照顺序号和申请表约定的联系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依次通知申请人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第十一条 到号办理时,申请人提交的办证申请信息应与排队轮候登记信息一致。信息不一致的,申请人需重新登记排队轮候。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排队轮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排队轮候管理工作督查机制,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接收和办理排队轮候业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昆明市呈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之日起同时施行。

附表: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XX单元网格排队轮候申请表。

附表

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XX单元网格排队轮候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姓名

申请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归属街道

归属网格

经营场所详细地址

营业执照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经营地址

申请人承诺:

1.以上信息经申请人核对,确认无误。申请人所提交的信息以及文件、证件、有关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的,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排队轮候实行有效期管理,每一次申请排队轮候的有效期限为180天,自顺序号生成之日起生效。顺序号过期后自动失效,该顺序号的后序顺序号自动递补。

3.申请人所提交的预登记信息确保与到号办理时提交的办证信息一致,若不一致的,申请人应重新登记轮候;

4.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同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次排队轮候;因申请人填报地址、联系方式等不正确,导致发证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法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的,视同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次排队轮候。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次排队轮候的,本机关公示三日后,由下一位申请人递补办理。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印章):

排队轮候顺序号

附件6

昆明市呈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合理布局规划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保证《昆明市呈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昆明市呈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每季度根据本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烟草制品销量、零售许可证申办数量变化幅度等变化情况,对辖区单元网格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进行动态调整。

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按行业政策总体要求,并结合市场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辖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情况、规划依据,经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核准,并经本级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在五日内通过政府网站、行业网站及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公示《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3)。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情况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后开始实施。

第五条 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每年年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报告本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工作执行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条 本制度由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昆明市呈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之日起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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