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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6年7月3日10:00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京东破产强清平台(处置单位: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网址:https://auction.jd.com/bankrupt.html)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基本情况
(一)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
1、工业用地位置:四川省宜宾市珙县珙泉镇凤天村三社
土地使用权面积:14876.11㎡,国土证号:珙国用(2009)第1295号,土地性质: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划拨,土地使用权年限:无
土地使用权面积:3041.3㎡。国土证号:珙国用(2009)第1446号,土地性质: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开通会员可解锁*已经到期,
特别注意:1、珙国用(2009)第1295号地块为划拨用地,竞买成交后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该宗地的转移登记手续。
2、珙国用(2009)第1446号土地使用权已到期,由新的买受人依法进行土地续期申请,因该宗土地属于到期后未按法律规定期限进行续期的土地,需上报县里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能进行续期。由于该宗土地能否续期存在不确定性,意向买受人需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实能否续期,如能续期买受人需自行缴纳续期产生的土地出让金。竞买成交后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该宗地的转移登记手续。
3、破产人所在厂区历史上曾出售部分房屋给厂区职工,根据管理人在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到的《珙县职工公有住房分户表(85户)》显示,1998年以后该厂区内有85户职工购买了房屋,对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1396.33㎡,原厂区整宗地面积为19313.74㎡,扣除上述职工购房分摊的土地面积后,即等于本次评估范围的土地面积17917.41㎡。
4、根据管理人提供的《产权情况记载》显示,拍卖标的物未设定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5、意向竞买人参与竞拍前,请自行前往土地主管部门核实能否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转移登记,如因土地使用权类型导致的无法过户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基本情况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建筑总面积:6901.55㎡
序号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房屋所有权人 |
房屋坐落 |
规划用途 |
建筑结构 |
建筑面积 (㎡) |
备注 |
1 |
00010709 |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
珙县珙泉镇凤天村三社70-8 |
住宅 |
片石 |
206.84 |
|
2 |
00010708 |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
珙县珙泉镇凤天村三社70-8 |
住宅 |
片石 |
187.62 |
|
3 |
00010707 |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
珙县珙泉镇凤天村三社70-8 |
住宅 |
片石 |
195.15 |
|
4 |
00010706 |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
珙县珙泉镇凤天村三社70-8 |
生产 |
片石 |
219.48 |
|
5 |
00010705 |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
珙县珙泉镇凤天村三社78-6 |
住宅 |
混合 |
1104.36 |
已鉴定为D级危房 |
6 |
00010704 |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
珙县珙泉镇凤天村三社78-6 |
住宅 |
混合 |
328.64 |
已鉴定为D级危房 |
7 |
00010703 |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
珙县珙泉镇凤天村三社78-6 |
住宅 |
混合 |
265.27 |
已鉴定为D级危房 |
8 |
00010689 |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
珙县珙泉镇凤天村三社84-2 |
食堂 |
混合 |
1150.67 |
|
9 |
00010691 |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
珙县珙泉镇凤天村三社86-2 |
地磅 |
混合 |
263.83 |
|
10 |
00010697 |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
珙县珙泉镇凤天村三社89-3 |
住宅 |
混合 |
71.57 |
已鉴定为D级危房 |
11 |
00010696 |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
珙县珙泉镇凤天村三社89-3 |
住宅 |
混合 |
40.35 |
已鉴定为D级危房 |
12 |
00010695 |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
珙县珙泉镇凤天村三社89-3 |
住宅 |
混合 |
102.8 |
已鉴定为D级危房 |
13 |
00010694 |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
珙县珙泉镇凤天村三社89-3 |
住宅 |
混合 |
31.32 |
已鉴定为D级危房 |
14 |
00010693 |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
珙县珙泉镇凤天村三社89-3 |
维修 |
混合 |
250.08 |
已鉴定为D级危房 |
15 |
00010702 |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
珙县珙泉镇凤天村三社92-1 |
住宅 |
混合 |
218.07 |
|
16 |
00010701 |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
珙县珙泉镇凤天村三社92-1 |
住宅 |
混合 |
21.31 |
|
17 |
00010700 |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
珙县珙泉镇凤天村三社92-1 |
生产 |
混合 |
283.85 |
|
18 |
00010699 |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
珙县珙泉镇凤天村三社92-1 |
住宅 |
混合 |
45.79 |
|
19 |
00010698 |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
珙县珙泉镇凤天村三社92-1 |
生产 |
混合 |
224.89 |
|
20 |
00010692 |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
珙县珙泉镇凤天村三社92-1 |
生产 |
混合 |
282.46 |
|
21 |
00010692 |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
珙县珙泉镇凤天村三社92-1 |
住宅 |
混合 |
34.39 |
|
22 |
00010688 |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
珙县珙泉镇凤天村三社93-1 |
办公 |
钢混 |
1372.81 |
|
建筑物小计 |
6901.55 |
||||||
特别注意:
1、本次处置22套房产因修建年代为1970年-1993年间陆续修建,厂区于2014年左右停产,2016年左右正式关闭厂区,因缺乏必要的维护保养,各幢房屋的维护保养状况均不佳。部分房屋已被鉴定为D级危房。
2、个别楼栋的部分房屋已出售给厂区职工,购房职工85户享有楼栋公共部位的通行权及水电等共用设施的使用权
(三)拍卖标的物现状
截止拍卖日,上述(1)、(2)资产均为空置状态。
二、拍卖价格
起拍价:3,170,304.00元,保证金:310,000.00元,增价幅度:20,000.00元(以及其整数倍)。
三、重要提示
(一)本次拍卖的标的物均以实物现状为准,所涉拍卖财产表述情况若与现场实物不符,则以现场展示、看样和实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为准。竞买人须到现场看样确认,在完全认可拍卖标的物现状及瑕疵后办理报名手续。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管理人和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不对所拍卖的标的物作任何瑕疵担保。相关风险和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问题亦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价格。
(二)本次拍卖标的物为土地使用权、生产厂房、住宅整体组包处置。
(三)因拍卖标的为破产财产,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标的物拍卖成交后,管理人可能无法出具税务票据或无法及时开具税务票据。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部门询问并充分知晓,无法出具发票的风险亦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竞买成交后,买受人应自行办理税务票据开具并承担开票费用。管理人予以协助。
(四)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或认为其对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第三人,请最迟于开拍前5日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函或证明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或无优先购买权。
四、咨询看样
拍卖期间对于上述的相关信息意向者可自行看样或与管理人沟通具体看样方式,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天府法拍,法定工作时间内)。
五、竞买人条件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竞买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管理人提交公正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保证金和余款支付
(一)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破产强清平台系统在竞买人京东账户内锁定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解锁,锁定期间不计利息。若竞买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退还保证金:
(1)提供虚假报名资料的;
(2)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3)竞拍成功后不履约、违约,又提出附加条件的;
(4)不及时进行成交手续办理,不按时支付拍卖余款、拍卖服务费、京东平台软件服务费以及不按时履行其他应当由竞买人承担的缴费义务。
(二)拍卖成交后,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本标的物竞买人原锁定的保证金将在竞买人支付软件服务费以后的24小时以内自动转入本管理人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自动解锁。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被锁定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自动解锁。所有竞买人的保证金锁定期间均不计利息。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按照管理人要求在15日内将拍卖余款(成交价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支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
账 号:23*开通会员可解锁*100575
竞价成功后,京东平台系统会生成一笔待支付的平台软件服务费,收费标准以京东平台发布为准,该费用由竞买人承担。
(三)破产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银行支付限额:https://help.jd.com/user/issue/359-1659.html,个人/企业参拍流程:https://auction.jd.com/bankrupt.html
在参拍、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拍卖服务热线:400-622-9586。
(四)拍卖成交后竞买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破产财产。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前述费用损失以及差价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索。
七、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八、拍卖延时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九、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一)、拍卖成交竞买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拍卖成交确认书》、《裁定书》等材料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竞买人自行办理,转移登记时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由买受人承担。
(二)、竞价成功后,淘宝阿里拍卖平台系统会生成一笔待支付的平台软件服务费,收费标准以阿里平台发布为准,该费用由竞买人承担。(收费标准为系统成交价总额的0.5%,最高50万。具体费用按京东网收取为准)。如竞买人未按时支付该费用,缴纳的竞拍保证金将被冻结,影响拍卖最终成交,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三)、买受人成交后需向辅助拍卖机构支付综合服务费。该费用由买受人在标的物成交价之外另行交纳。在成交后3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指定账户。
对本次拍卖应支付的平台软件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买受人应在参与竞买前充分了解并知晓。本次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在拍卖成交价款外,另行准备资金予以支付。
十、拍品交付
(一)管理人将于竞买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后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竞买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届时以现状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逾期不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不提取标的物的,已支付的所有款项不退,且管理人不再负有保管拍卖标的物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二)买受人缴纳全部拍卖款,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领受标的物后,应自行办理过户手续(管理人可视情况予以协助),逾期不办理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买受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法律、政策、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管理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转移登记时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特别说明
(一)郑重声明:本标的系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在破产强清平台处置破产财产。
(二)竞拍前请务必遵照《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介绍》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如违反相关约定,保证金会因违约不被返还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三)本次拍卖产生的平台软件服务费、拍卖服务费由竞买人在拍卖价款之外另行承担。如果竞买人未按要求支付前述款项的,将导致竞买不成功。
(四)参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破产强清平台将在管理人后台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竞买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但不进行公示。
(五)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是管理人对拍品进行司法处置的唯一交易平台,管理人未委托任何中介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及提供任何形式的看样服务,各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六)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公告及管理人发布的拍卖须知,并须全面了解和认可。
(七)如本次拍卖因无人参与竞拍而流拍的,管理人将在择期再行拍卖。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拨打有关电话咨询。
辅拍机构联系人:天府法拍 *开通会员可解锁*(微信同号)
京东技术咨询:*开通会员可解锁*。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