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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9月23日10时至2026年9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户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网址http://sifa.jd.com/),现公告如下:
一、联系方式:正常工作时间接受咨询
1、法官电话:王法官*开通会员可解锁*
2、咨询电话:辽宁快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通会员可解锁*
3、看样电话:刘女士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拍卖标的:
泊肃叶科技(沈阳)有限公司名下的VFL双面蒸发圈绕真空镀膜机Ⅱ1台、工业自动控制仪表系统-西门子电器(伺服电机)24件、岛津磁悬浮分子泵13台等设备。
评估价:20,487,000元,起拍价:13,111,680元,保证金:2,000,000元,加价幅度:50,000元。
拍卖标的情况说明:
1、该标的物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158号C5-1号厂房内”,请意向竞买人实地勘验,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的瑕疵保证,不保证该物品是否还能正常使用,若无法使用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详情请见附件中评估报告书;
2、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视为对拍卖标的物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一切已知及未知瑕疵,法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因本次拍卖成交产生的税费及其他所涉一切已知及未知税费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税费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4、标的物拍卖过程中或成交后,如因案外人或双方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案件进入执行异议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涉及的所有执行程序中止,会导致拍卖中止、暂时不能交付标的物、暂时无法过户等相关后果,亦可能发生执行回转。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因案件进入执行异议程序不属于法定撤销司法拍卖的理由。请竞买人考虑上述风险后谨慎参拍。
5、
拍卖标的以现状整体拍卖,拍卖标的数量、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法院及辅助机构不保证本次拍卖标的能正常使用,所提供的评估报告、设备清单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保证该标的附件、零配件等齐全,不承担所有拍卖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包括品种、品质、质量、数量、规格型号等),也不对拍卖标的物的安全性、完好性、完整性、再次利用性等承担保证责任。拍卖标的受条件限制无法调试、无发票、合格证、质保书、使用说明书等一切技术资料。竞买人必须参加看样并与现场管理方确认标的物的情况。竞买人应在看样时亲自了解、认真查验拍卖标的物的详细情况,并独立判断。竞买人一旦应价,即表示已接受标的物的一切现状,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及市场行情和政策变化所带来的风险,成交后不得以未查阅评估报告、未参加看样或未仔细看样、未与现场管理方确认等任何理由而反悔,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
1、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竞拍者应当谨慎对待。参拍前应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理性参拍、竞拍。
2、竞买人参加竞买时在竞买平台填写的地址视为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如填写的地址、电话发生变更或有误,应于成交后3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院。如未履行通知义务,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3、本院已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因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4、竞买人在竞买前应清楚知晓相关房产政策(包含但不限于国办发〔20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标的物所在地住房限购政策以及房产过户的相关政策规定),并确认具备本次拍卖竞买人资格;如因不符合限购政策等导致房产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及法律责任。买受人竞买成功后,应在本院送达成交裁定前向本院提交其自申请参加竞拍到成交裁定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因材料不准确、不齐全或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竞买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仍违规参拍进而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等后果的,竞买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竞买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需满足法定的代理人条件,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为竞买、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拍卖成交裁定书、领取标的物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如需委托代理人参拍,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应于竞价开始三个工作日前同时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手续,经本院审核确认后通知网络服务平台,才能以被委托人信息报名参加竞买,成功竞买后将公示委托人为买受人。逾期未完成前述委托及确认手续的,竞买人活动视为参买人本人行为。委托关系成立前以自己名义参与报名的竞买人,不能再委托他人。委托关系成立后,委托人不能再以自己名义报名竞买。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于指定期间全额支付拍卖成交余款的,视为悔拍,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房产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如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本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二、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先确定在拍卖标的所在市县等具有购房资格,具体限购政策等应当咨询当地房地产交易部门。
三、咨询的时间与方式:本次拍卖由辽宁快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信息咨询,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正常工作时间接受咨询)。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院仅负责向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转让登记所涉及的买、卖双方一切税、费均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原产权证书等权利证书作废公告费由买受人承担。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与本院联系。
本次拍卖已通知各方当事人;因当事人原因未接收通知的,本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价程序开始7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案件当事人等免交保证金人员需在竞价程序开始3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提出造成不能竞买的责任自负。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拍卖竞价前京东系统将冻结竞买人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于开拍前三个工作日向本院申请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应按差额部分交纳。
拍卖成交余款请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盛京银行滨河支行;账号:*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0)逾期未缴纳的,按悔拍处理,保证金一律不退(法院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本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以本次拍卖规定的保留价予以抵债的,应于本次拍卖流拍后次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抵债,并于提交以物抵债申请后的7日内将价款全额或差额缴至本院,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help.jd.com/user/issue/359-1659.html
十一、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次拍卖辅助机构:辽宁快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监督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京东技术咨询:400-622-9586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拍卖须知与拍卖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公告内容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可能发生更改,以最后一次发布为准。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