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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YQCQ250032 |
|---|---|
| 项目名称 | 山东国华鲁港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比例 | 51% |
| 挂牌价格 | 267.5919万元(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21工作日 |
| 挂牌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转让方认缴资本255万元,实缴资本148.614万元,出资期限依据现章程约定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前,未实缴部分由受让方承担缴足义务。 2、因光伏项目与风电项目并网点冲突,经山东国华鲁港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山港能源发展(潍坊)有限公司协商,光伏项目自愿退出当前并网点,接入港区内新并网点,由原来的“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变更为“全额自用”模式。*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始沿用《潍坊港分布式光伏项目固定收入合同》的光伏收入确认方式。 3、标的企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在交易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到产权中心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同意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规则》中的即时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上述程序作为老股东参与该项目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程序条件,老股东未履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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