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龙桥镇一期三标段林地流转涉及林木清理后树木资产转让
发布时间:
2025-11-04
发布于
安徽巢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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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龙桥镇一期三标段林地流转涉及林木清理后树木资产转让

项目名称

庐江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龙桥镇一期三标段林地流转涉及林木清理后树木资产转让

项目编号

2025AFNCJ00588

委托方

庐江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66223680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开通会员可解锁*9:00始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开通会员可解锁*9:00始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庐江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龙桥镇一期三标段林地流转涉及林木清理后树木资产位于龙桥镇曹河村、高山村、福兴村、黄屯社区、龙桥村、盆形村、新建村,采伐面积约7000亩;包括杉木类、松类、阔叶树、毛竹等,总重量约17824吨,树木单价:杉木450元/吨(不含税),松类150元/吨(不含税),阔叶树330元/吨(不含税),毛竹220元/吨(不含税)。本项目披露的标的数量仅供参考,委托方不对标的物的数量做任何承诺,具体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须认真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如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合房评估字(2025)49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6223380元(不含税),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杉木底价(单价)

508.5元/吨(含税价)

交易保证金(万元)

50

转让松类底价(单价)

169.5元/吨(含税价)

转让阔叶树底价(单价)

372.9元/吨(含税价)

转让毛竹底价(单价)

248.6元/吨(含税价)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

2.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向庐江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按每日吨量分树种计算统计价格,当日统计计算的树种总价格,当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计算剩余履约保证金余额,当余额不足2万元后,当日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以此类推,资产清理完成后按实际吨位退款。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标的展示

转让标的位于龙桥镇曹河村、高山村、福兴村、黄屯社区、龙桥村、盆形村、新建村,展示时间为本公告期内工作日8:00-11:30,14:30-17:30,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项“联系方式-现场踏勘”。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3.意向受让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园林、绿化施工或劳务承包。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等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成交价格,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搬迁费、人工费、运输费、整平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3.标的资产清运事宜由受让方负责,由此出现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砍伐工作由委托方负责,委托方在标的资产具备装车条件后通知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受让方须于接到委托方通知后5个日历天内,完成标的资产全部运输、清场等工作(包括清理全部伐根和树枝工作),并及时将所涉土地按有关规定予以整平恢复。逾期超过5个日历天,委托方将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清空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造成的苗木等损失委托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清运标的资产,如在清运过程中造成苗木丢失、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相关问题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受让方进入现场前须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触电、火灾、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械损伤等)。安全保证体系方案应在进入现场前交委托方存档备查。受让方应对运输、清场等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护林防火等事宜承担全部责任。

6.本次转让标的底价、成交价均为含税价,交易完成后,委托方可按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其他特别说明: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由委托方安排相关人员负责将树种运送至指定地点,由受让方负责在指定地点将苗木运送至过磅地点(过磅地点由委托方确定,过磅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过磅后再移出现场,由委托方及现场监督人员安排专人负责现场验收、过磅、计量、统计,并填写树种验收单,同时并附上现场车辆照片(空车及满车照片)、过磅称重照片(空车及满车照片)。

树种验收单

树种

重量(吨)

单价(元)

总价(元)

施工单位

签字

监理单位

签字

受让方

签字

委托方

签字

(仅供参考)

(1)直径在5公分以下的杉木和松类属于枯枝烂叶,直径在3公分以下的阔叶树和毛竹属于枯枝烂叶,因枯枝烂叶本身价值过低,受让方必须无条件安排人工、机械、车辆及时清理出现场,所产生的费用与枯枝烂叶价值相互抵消,互不找补。

(2)受让方采伐上车需按公告中的四类树木分类运输过磅称重,且相关道路口需按委托方要求安装高清摄像头用于日常监管(后台需能接入委托方项目负责人手机监管)。

(3)在收到委托方通知后,5个日历天内将所成交树木移出现场,否则,委托方有权予以清除,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受让方清理运输过程中,须做好现场交通疏导工作及现场警示标记,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尽量减少对周围人、车交通影响。

(5)妥善处理好各类电线、电缆与树木砍伐之间的矛盾,不得出现剪断、拉扯、挂擦电缆等情况。受让方作业过程中如出现损坏电力、通讯等管线及道路等需立即告知项目委托方相关人员,且受让方须承担修复费用及相应责任。

(6)清理运输过程中处理好与周边道路、车辆、行人的关系,避免扰民事件发生,如出现纠纷、伤人、伤物等事件由受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7)清理运输过程中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8)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县乡投公司所有。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本项目不分树种类别,以整体树种按照同比例百分比涨幅报价,涨幅幅度最高者中标。以 各树种单价 竞价起始价(计为 100 %),每轮加价幅度 0.1 %或其整数倍。

【举例:转让底价(单价)为杉木508.5元/吨,松类169.5元/吨,阔叶树372.9元/吨,毛竹248.6元/吨。同比例百分比涨幅0.2%,则默认为杉木价格=508.5×(1+0.002)=509.52元/吨,松类=169.5×(1+0.002)=169.84元/吨,阔叶树=372.9×(1+0.002)=373.65元/吨,毛竹=248.6×(1+0.002)=249.10元/吨。】(成交价四舍五入,只保留小数点后2位)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1.注册网址:http://www.hfztb.cn/HY/;注册办理流程具体请参见中心网站(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的“投标人”-“主体库登记”-“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2.注册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注:已注册入库的意向承租人无须重新注册。

项目登记

1.登录:完成注册及认证的意向承租人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2.登记: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1*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

*开通会员可解锁*2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开通会员可解锁*)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附件1)。

3.本项目不分树种类别,以整体树种按照同比例百分比涨幅报价,涨幅幅度最高者中标。以 各树种单价 竞价起始价(计为 100 %),每轮加价幅度 0.1 %或其整数倍。

【举例:转让底价(单价)为杉木508.5元/吨,松类169.5元/吨,阔叶树372.9元/吨,毛竹248.6元/吨。同比例百分比涨幅0.2%,则默认为杉木价格=508.5×(1+0.002)=509.52元/吨,松类=169.5×(1+0.002)=169.84元/吨,阔叶树=372.9×(1+0.002)=373.65元/吨,毛竹=248.6×(1+0.002)=249.10元/吨。】(成交价四舍五入,只保留小数点后2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307室(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东顾山街道晨光路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3楼)。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成交人需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李主任,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曹工,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资产转让合同

(参考)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二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三条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合房评估字(2025)49号《评估报告》。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杉木以人民币 元/吨(¥ 元/吨)、松类以人民币 元/吨(¥ 元/吨)、阔叶树以人民币 元/吨(¥ 元/吨)、毛竹以人民币 元/吨(¥ 元/吨)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按每日吨量分树种计算统计价格,当日统计计算的树种总价格,当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计算剩余履约保证金余额,当余额不足2万元后,当日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以此类推,资产清理完成后按实际吨位退款。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如乙方合同履行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资产移交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全额扣除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标的资产清运事宜由乙方负责,由此出现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标的资产砍伐工作由甲方负责,甲方在标的资产具备装车条件后通知乙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乙方须于接到委托方通知后5个日历天内,完成标的资产全部运输、清场等工作(包括清理全部伐根和树枝工作),并及时将所涉土地按有关规定予以整平恢复。逾期超过5个日历天,甲方将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清空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的苗木等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将按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搬迁费、人工费、运输费、整平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标的成交后,乙方须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清运标的资产,如在清运过程中造成苗木丢失、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相关问题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进入现场前须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触电、火灾、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械损伤等)。安全保证体系方案应在进入现场前交甲方存档备查。乙方应对运输、清场等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护林防火等事宜承担全部责任。

(四)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等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成交价格,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搬迁费、人工费、运输费、整平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3.标的资产清运事宜由受让方负责,由此出现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砍伐工作由委托方负责,委托方在标的资产具备装车条件后通知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受让方须于接到委托方通知后5个日历天内,完成标的资产全部运输、清场等工作(包括清理全部伐根和树枝工作),并及时将所涉土地按有关规定予以整平恢复。逾期超过5个日历天,委托方将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清空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造成的苗木等损失委托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清运标的资产,如在清运过程中造成苗木丢失、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相关问题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受让方进入现场前须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触电、火灾、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械损伤等)。安全保证体系方案应在进入现场前交委托方存档备查。受让方应对运输、清场等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护林防火等事宜承担全部责任。

6.本次转让标的底价、成交价均为含税价,交易完成后,委托方可按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其他特别说明: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由委托方安排相关人员负责将树种运送至指定地点,由受让方负责在指定地点将苗木运送至过磅地点(过磅地点由委托方确定,过磅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过磅后再移出现场,由委托方及现场监督人员安排专人负责现场验收、过磅、计量、统计,并填写树种验收单,同时并附上现场车辆照片(空车及满车照片)、过磅称重照片(空车及满车照片)。

树种验收单

树种

重量(吨)

单价(元)

总价(元)

施工单位

签字

监理单位

签字

受让方

签字

委托方

签字

(仅供参考)

(1) 直径在5公分以下的杉木和松类属于枯枝烂叶,直径在3公分以下的阔叶树和毛竹属于枯枝烂叶,因枯枝烂叶本身价值过低,受让方必须无条件安排人工、机械、车辆及时清理出现场,所产生的费用与枯枝烂叶价值相互抵消,互不找补。

(2) (2)受让方采伐上车需按公告中的四类树木分类运输过磅称重,且相关道路口需按委托方要求安装高清摄像头用于日常监管(后台需能接入委托方项目负责人手机监管)。

(3)在收到委托方通知后,5个日历天内将所成交树木移出现场,否则,委托方有权予以清除,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受让方清理运输过程中,须做好现场交通疏导工作及现场警示标记,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尽量减少对周围人、车交通影响。

(5)妥善处理好各类电线、电缆与树木砍伐之间的矛盾,不得出现剪断、拉扯、挂擦电缆等情况。受让方作业过程中如出现损坏电力、通讯等管线及道路等需立即告知项目委托方相关人员,且受让方须承担修复费用及相应责任。

(6)清理运输过程中处理好与周边道路、车辆、行人的关系,避免扰民事件发生,如出现纠纷、伤人、伤物等事件由受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7)清理运输过程中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8)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县乡投公司所有。

(五)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违约,协议终止,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金额以具体协商为准。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若乙方逾期超过15天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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