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标准化生猪屠宰场及批零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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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15
发布于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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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标准化生猪屠宰场及批零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

项目名称

庐江县标准化生猪屠宰场及批零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

项目编号

2025ANNCJ00324

委托方

庐江县优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运营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公告、

竞价期限

1. 公告期:*开通会员可解锁*9:00始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开通会员可解锁*9:00始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运营标的情况

运营标的

结构

建筑面积(㎡)

运营期限(年)

运营费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庐江县标准化生猪屠宰场及批零中心

钢筋混凝土

约23000

20

*开通会员可解锁*

40

1、标的坐落位置: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合铜公路与外环北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农批百大周谷堆市场西侧)。

2、标的权属情况:运营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运营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上述面积为委托方预估面积,仅供参考。本项目实际移交面积与公告中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价格,其他有关瑕疵须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并向委托方了解。

4、标的其他情况说明:①委托方(庐江县优博食品有限公司)负责前期的标准化生猪屠宰厂房、环保设备、办公及批零中心宿舍(包括硬装)等以及室外配套附属工程的建设。受让方(运营方)负责投入整体的生猪屠宰设备和冷链设备以及整体项目的软装,且预算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受让方在中标后(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之前),将预算金额的70%(1*开通会员可解锁*万元)打入委托方指定账户,用于采购屠宰设备和冷链设备,逾期未打款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受让方在建设期内需同步开始采购安装调试,一条主线和三条辅线的生产运营,必须满足《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第710号公告)要求。②运营期限从项目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项目竣工验收之日即项目投产之日)。

运营用途要求

1.本项目运营标的用途:生猪屠宰、加工、批发和零售。

2.受让方运营标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开展经营活动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本项目运营费按年度交纳(本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市场培育期为6个月,培育期内免运营费),运营期间,运营方自负盈亏。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第1年的运营费,此后每年的运营时间到期前30日历天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的运营费,先支付后使用。

2.运营期内运营费用,第1、2年运营费为成交价,后每五年调整一次,第3-7年运营费是在第1、2年运营费的基础上递增10%,第8-12年运营费是在第3-7年运营费的基础上递增10%,以此类推,第13-17年运营费是在第8-12年运营费的基础上递增10%,第18-20年运营费是在第13-17年运营费的基础上递增10%。

3.《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受让方须在30日历天内同委托方签订协议,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协议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4.受让方在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之前,须缴纳100万元白条猪肉供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若受让方无法保证庐江市场猪肉供给,或受让方在项目建设期(竣工验收投产之日前)违约,则委托方有权扣除100万白条猪肉供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备注:①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受让方须于项目建设期内对办公及批零中心宿舍进行装饰装修(软装),并同步采购、安装、调试屠宰设备及冷链设备,所有设备须满足一条主线和三条辅线的生产运营,且必须满足《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第710号公告)要求。(注:受让方的装饰装修方案及采购的屠宰设备、冷链设备须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②在项目建设期内竣工验收投产前,受让方须保证每天至少提供300头白条猪肉(须由生猪屠宰GMP企业提供热鲜肉),以满足庐江本地市场需求,同步需满足当地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③受让方在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之前,须向委托方缴纳¥10,0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运营保证金,运营保证金期限为整个委托运营管理周期。运营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需经委托方同意)。如采用银行保函,须为受让方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须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具体形式由委托方决定,用于保障项目运营费用支付、质量及安全责任等。

④运营期满且无违约行为,委托方无息退还运营保证金。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3.报名的运营单位需有正在自营的生猪屠宰GMP企业,生猪年屠宰量需大于等于25万头(提供经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的盖章证明材料),同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生猪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

三、运营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让经营权的标的,就出让经营权的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出让经营权的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让经营权的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庐江县标准化生猪屠宰场及批零中心项目出让经营权所列示的标的占地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运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3.运营期内,必须由受让方以全资的形式在庐江县注册登记新公司(运营公司),并按照委托方要求开立对公银行账户,负责项目运营管理。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项目运营管理权进行转让、分让。

4.运营期内,受让方负责运营庐江县标准化生猪屠宰场及批零中心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项目范围内所有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5.运营期内,受让方对出让的庐江县标准化生猪屠宰场及批零中心进行改建时,改建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改建不得改动或破坏原有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原有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庐江县标准化生猪屠宰场及批零中心的改建费用及转让期内维修等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运营期内,受让方须配合相关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7.受让方对项目进行运营管理时,需按照省、市、县文明标准执行。

8.合同期内,受让方对项目房产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期内项目房产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合同履约结束后,受让方需将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清理完毕,受让方对项目房产进行的装修装潢无偿移交给委托方。

9.在合同期内受让方负责本项目内房屋设施监管和维护,不得将本项目内固定资产擅自进行转租、出借、处置,不得将本项目内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

10.合同期限内,委托方如以出售、赠予、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本项目房产的产权,或委托方因融资需要将本项目房产进行抵押的,受让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受让方确保产权变更或抵押行为对受让方合同期内承租权及正常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11.运营期内,出让房屋的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及检验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委托方协助其办理年检手续。

12.受让方对庐江县标准化生猪屠宰场及批零中心项目进行日常运营管理。委托方不干预受让方的正常合法合规经营,但受让方必须服从委托方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完成上级部门常规检查,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消防安全、食品卫生、文明创建等例行执法检查,确保各项经营资料齐全,验收通过,如不能,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受让方需配合委托方接待其他单位的考察工作。

13.如因受让方拖欠房屋运营费用或其他违约行为致委托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14.项目成交后至运营期结束,如因法律法规、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需要拆除、改造运营房屋或停止委托运营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对此互不承担责任,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

15.《委托运营管理协议》期满或协商提前解除的,受让方投入的不可移动资产归委托方所有,受让方投入的可移动资产(屠宰设备、冷链设备等),自协议解除之日起30日内由受让方自行搬离。搬离过程中对委托方资产造成损害的,受让方负有赔偿责任。逾期未搬离,委托方有权自行处置,受让方视作放弃所有权利。由受让方(运营方)运营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交还出让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二)特别说明

1.受让方对项目整体进行运营管理,管理期间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需自行与项目所涉物业等相关单位沟通协商项目委托运营期间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费用。

3.在运营期内,所有项目范围内的维修保养以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均由受让方负责,但非受让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房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房屋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受让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受让方在运营时需按要求符合消防、市监等相关部门要求,受让方须严格执行委托方对项目运营用途的要求,不得改变运营用途。受让方须明确运营用途(不得违背出让公告要求),并在合同中具体注明。未经委托方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运营用途;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受让方停业整改,若受让方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出让人有权终止合同。

(三)其他要求

1.受让方根据委托方授权,享有运营资产经营权,享受经营带来的收益,承担经营带来的亏损。

2.受让方有权拒绝委托方提出的本委托运营管理协议约定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3.受让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4.运营期间,所有屠宰设备、冷链设备及环保设备的运维、开发、保养、升级由受让方负责;且受让方所有的产值需通过委托方的账户,保证每年的资金流水达到4亿元。

5.受让方作为运营资产的实际使用人,对运营期间项目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资产维护、安全生产、刑事责任、民事纠纷、劳动纠纷等全部涉法纠纷及诉讼。

6.受让方有义务配合委托方对运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察等工作,完成委托方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承担逾期未整改的违约责任。

7.受让方在运营管理期间对其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支付劳动报酬,自行解决管理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纳税等保险及劳保、工资、福利、食宿、员工上下班交通问题。

8.受让方负责项目经营范围内公共区域的环境管理,保持区域内整洁美观,设施完善,保障区域内所有人员的人身和物品安全。

9.如受让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违约,委托方有权全额索赔1000万的见索即付运营保函,且投入的所有生产设备(包括且不限于屠宰设备、冷链设备等),全部归委托方所有。

10.受让方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协议》。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公开手续。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庐江县标准化生猪屠宰场及批零中心项目委托运营管理协议》。

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1.注册网址:http://www.hfztb.cn/HY/;注册办理流程具体请参见中心网站(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的“投标人”-“主体库登记”-“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2.注册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注:已注册入库的意向承租人无须重新注册。

项目登记

1.登录:完成注册及认证的意向承租人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2.登记: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建设银行庐江黄山路支行

623281*开通会员可解锁*00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市庐江县支行)

*开通会员可解锁*02187311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庐江县支行营业部

93*开通会员可解锁*3*开通会员可解锁*010485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中国银行庐江支行

*开通会员可解锁*2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开通会员可解锁*)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0元或其整数倍。

4.如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中标(成交)通知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后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按照相关规定转至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协议》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307室(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东顾山街道晨光路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3楼)。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中标人单方收取。

具体标准: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运营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李主任 ,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曹工,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技术支持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图一:经营房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经营房产总平面图(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庐江县标准化生猪屠宰场及批零中心项目

委托运营管理协议

(参 考)

甲方:庐江县优博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城东新区东方水岸写字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为国有资产运营提质增效,保障全县肉食品质量安全和供给水平,就庐江县标准化生猪屠宰场及批零中心项目,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委托运营资产

1、甲方授权乙方运营资产范围:庐江县标准化生猪屠宰场及批零中心项目建成的运营资产(以下简称“运营资产”)。

2、乙方投资的软装、屠宰设备、冷链设备和开办物资等,不计入工程决算费用、不纳入运营资产,投资费用及管护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委托运营期限

运营期限从市场培育期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共计20年。

第三条:合作模式

1、甲方将庐江县标准化生猪屠宰场及批零中心项目运营权以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给乙方运营管理。

2、运营期内,必须由乙方以全资的形式在庐江县注册登记新公司(运营公司),并按照甲方要求开立对公银行账户,负责项目运营管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项目运营管理权进行转让、分让。

3、委托运营期限内,为了便于监管项目营收资金流水,甲方要求乙方将该项目所有营收流水进入甲方指定账户(参照合同条款第六条内容),甲方于转入后7日内(节假日顺延3个工作日)将所有营收金额直接转入运营公司指定账户,转入及转出资金接受甲乙双方财务审核、监管。上述资金流转所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四条:委托运营管理费用及缴纳时限

1、 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乙方自主运营、自负盈亏。本项目运营合作期限20年,第1、2年为成交价,每年由乙方缴纳

万元(大写: 万元)运营费给甲方,后续从第3年开始,每5年运营费按照一定幅度百分比进行上涨,第3-7年,每年的运营费在第1、2年的基础上递增10%,第8-12年,每年的运营费在第3-7年的基础上递增10%,第13-17年,每年的运营费在第8-12年的基础上递增10%,第18-20年,每年的运营费在第13-17年的基础上递增10%。

2、缴纳时限:本项目运营费按年度交纳(本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市场培育期为6个月,培育期内免运营费),运营期间,运营方自负盈亏。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第1年的运营费,此后每年的运营时间到期前30日历天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的运营费,先支付后使用。

第五条:合作保障

1、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乙方须于项目建设期内对办公及批零中心宿舍进行装饰装修(软装),并同步采购、安装、调试屠宰设备及冷链设备,预算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乙方在中标后(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之前),将预算金额的70%(1*开通会员可解锁*万元)打入甲方指定账户,用于采购屠宰设备和冷链设备,逾期未打款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所有设备须满足一条主线和三条辅线的生产运营,且必须满足《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第710号公告)要求。

备注:乙方的装饰装修方案及采购的屠宰设备、冷链设备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2、在项目建设期内竣工验收投产前,乙方须保证每天至少提供300头白条猪肉(须由生猪屠宰GMP企业提供热鲜肉),以满足庐江本地市场需求,同步需满足当地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3、乙方在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之前,须以现金形式缴纳100万元白条猪肉供应保证金,若乙方无法保证庐江市场猪肉供给,或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竣工验收投产之日前)违约,则庐江县优博食品有限公司有权扣除100万白条猪肉供应保证金。

4、乙方在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之前,须向甲方缴纳¥10,0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运营保证金,运营保证金期限为整个委托运营管理周期。运营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如采用银行保函,须为乙方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须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具体形式由甲方决定,用于保障项目运营费用支付、质量及安全责任等。

5、运营期满且无违约行为,甲方无息退还运营保证金。

第六条:甲方账户信息

户 名:

银行账号:

开 户 行:

以上银行信息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甲方有权对委托运营资产的运营服务质量、制度管理、决策管理、协调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对项目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1.2甲方有权审批项目运营中的所有方案和文件,有权根据需要参与运营管理活动。

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乙方原因导致的所有损失。

1.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运营管理工作人员,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甲方有权邀请相关单位对运营管理项目进行监督和审批,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运营管理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1.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和考评,对不能满足甲方运营服务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1.7甲方应保证委托运营资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1.8乙方需要申报相关项目、办理相关证照,根据有关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甲方相关资料时,甲方应予以协助。

2、乙方的权利义务

2.1乙方根据甲方授权,享有运营资产经营权,享受经营带来的收益,承担经营带来的亏损。

2.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本委托运营管理协议约定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2.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2.4运营期间,所有屠宰设备、冷链设备及环保设备的运维、开发、保养、升级由乙方负责;且乙方所有的产值需通过甲方的账户,保证每年的资金流水不少于4亿元。

2.5乙方作为运营资产的实际使用人,对运营期间项目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资产维护、安全生产、刑事责任、民事纠纷、劳动纠纷等全部涉法纠纷及诉讼。

2.6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运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察等工作,完成甲方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承担逾期未整改的违约责任。

2.7乙方在运营管理期间对其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支付劳动报酬,自行解决管理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纳税等保险及劳保、工资、福利、食宿、员工上下班交通问题。

2.8乙方负责项目经营范围内公共区域的环境管理,保持区域内整洁美观,设施完善,保障区域内所有人员的人身和物品安全。

2.9在运营期内,所有项目范围内的维修保养以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均由乙方负责,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房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违约,甲方有权全额索赔1000万的见索即付运营保函,且投入的所有生产设备(包括且不限于屠宰设备、冷链设备等),全部归甲方所有。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应当在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共同同意。因解除本协议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运营费用,且逾期超过15日,视作违约,甲方有权扣除运营保证金或启动保函索赔手续,合作协议终止。

3、乙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民事纠纷等问题,且没有妥善解决造成甲方权益受到损害,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运营保证金或启动保函索赔手续,甲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

4、乙方擅自从事有损甲方利益活动的、擅自改造运营资产的、擅自出租、转包或转让经营权的、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等,视作违约,甲方有权扣除运营保证金或启动保函索赔手续,运营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合作期限内,因乙方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有品牌受损的,视作乙方违约,除了扣除运营保证金或启动保函索赔手续外,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乙方按照甲方选任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不可抗力

1、若在运营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正常经营,任何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双方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一切措施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各项义务,如无法恢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双方应重新协商合同的履行方式或考虑终止合同。

2、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的,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

第十条:退出机制

1、协议期满或协商提前解除的,乙方投入的不可移动资产归甲方所有,乙方投入的可移动资产(屠宰设备、冷链设备等),自协议解除之日起30日内由乙方自行搬离。搬离过程中对甲方资产造成损害的,乙方负有赔偿责任。逾期未搬离,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视作放弃所有权利。

2、乙方解除协议的,根据第八条第1款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终止。资产处置参照第十条第1项资产搬离内容执行。并且乙方须配合完成退出时的财务、法务等相关审查工作。

3、因乙方违约,协议终止,除扣除运营保证金以及承担赔偿责任外,乙方投入的所有资产(包括且不限于屠宰设备、冷链设备、环保设备等)归甲方所有,并配合甲方对乙方的财务、法务等相关审查工作。

4、因甲方违约,协议终止,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金额以具体协商为准。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甲方、乙方各执贰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与采购文件、本合同条款相违背,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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