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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区政府采购
采购需求文件
项目名称:2026年度普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内容:本项目分为2个包,其中A包,共约454批次,最高限价为人民币500元/批次;B包,共约454批次,最高限价为人民币500元/批次;具体工作量详见清单。供应商可以报名参与任意一个或者多个包段,但只能按顺序成交一个包段(即A包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在其他包段中将不再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依此类推)。
采购人:黄冈市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 0二六年四月
目录
第一部分 供应商资格要求
第二部分 采购需求
一、项目依据
二、流放方案
三、项目目标任务
四、质量要求
五、技术要求
六、商务要求
第三部分 评审方法及评分标准
一、评审方法
二、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
2026年度普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
依据黄冈市黄州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号:421102-2026-00060号的要求,现委托湖北高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2026年度普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421102-2026-00060号
采购预算:65万元
最高限价:500元/批次
采购人:黄冈市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李朋玉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地 址: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57号
第一部分 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它未列明行业。
供应商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该行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监狱单位声明函》:
6.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合格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
第二部分 采购需求
一、采购清单
序号 |
采购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所属行业 |
要求/备注 |
1 |
普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 |
1 |
项 |
其它未列明行业 |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
二、普通食品
(一)项目简介:
2026年,我区普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涵盖各类食品,共计划抽检约908个批次,其中A包段约454批次,最高限价为人民币500元/批次;B包段约454批次,最高限价为人民币500元/批次。
1.普通食品抽检任务。根据省、市局抽检计划部署,还需抽检食品908批次。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脂及制品、乳制品等等食品(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2026年度的计划抽检任务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完成抽样检验并将检验抽检结果信息数据应及时准确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将全年抽检结果汇总表和总结报告报送区局。
1.严明抽检工作纪律。参与抽检的工作人员、抽样单位、检验机构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2.抽检进度要求。食品安全抽检进度按如下表进行。
一季度结束前 |
二季度结束前 |
三季度结束前 |
11月底前 |
累计完成20% |
累计完成50% |
累计完成80% |
累计完成100% |
3.所有抽检计划与方式请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6版)抽检)及采购方相关文件和要求执行。
4.抽检进度未满足采购人要求、以及未达到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内容的,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该项目中标金额的2%。
5.抽样、检验和国抽平台数据填报质量要符合采购人要求。若因供应商原因导致抽检、检验和国抽平台数据填报出现问题,每出现1批次,按照5批次的招标单价扣除。
(三)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有关标准及规定。
(四)合同履行期限:
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五)付款方式:
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其他未尽事宜在合同中约定。
附件:
2026年黄冈市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序号 |
食品大类 (一级) |
食品亚类 (二级) |
食品品种 (三级) |
食品细类 (四级) |
1 |
粮食加工品 |
大米 |
大米 |
大米 |
小麦粉 |
小麦粉 |
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 |
||
挂面 |
挂面 |
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 |
||
其他粮食 加工品 |
谷物碾磨加工品 |
玉米粉、玉米片、玉米渣 |
||
米粉 |
||||
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 |
||||
谷物粉类制成品 |
生湿面制品 |
|||
发酵面制品 |
||||
米粉制品 |
||||
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 |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 |
食用植物油 |
花生油 |
玉米油 |
||||
芝麻油 |
||||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
||||
菜籽油 |
||||
大豆油 |
||||
食用植物调和油 |
||||
有茶籽油 |
||||
其他食用植物油 |
||||
3 |
调味品 |
酱油 |
酱油 |
酱油 |
食醋 |
食醋 |
食醋 |
||
酱类 |
酿造酱 |
黄豆酱、甜面酱等 |
||
香辛料类 |
香辛料类 |
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 |
||
其他香辛料调味品 |
||||
调味料 |
固体复合调味料 |
鸡粉、鸡精调味料 |
||
其他固体调味料 |
||||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蛋黄酱、沙拉酱 |
|||
坚果及籽类的泥(酱) |
||||
辣椒酱 |
||||
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 |
||||
其他半固体调味料 |
||||
液体复合调味料 |
蚝油、虾油、鱼露 |
|||
其他液体调味料 |
||||
4 |
肉制品 |
预制肉制品 |
腌腊肉制品 |
腌腊肉制品 |
调理肉制品 |
调理肉制品(非速冻) |
|||
熟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 |
||
熟肉干制品 |
熟肉干制品 |
|||
熏烧烤肉制品 |
熏烧烤肉制品 |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
5 |
乳制品 |
乳制品 |
液体乳 |
巴氏杀菌乳 |
灭菌乳 |
||||
调制乳 |
||||
发酵乳 |
||||
乳粉 |
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 |
|||
6 |
饮料 |
饮料 |
瓶(桶)装饮用水 |
天然矿泉水 |
饮用纯净水 |
||||
其他饮用水 |
||||
果、蔬汁饮料 |
果、蔬汁饮料 |
|||
蛋白饮料 |
蛋白饮料 |
|||
茶饮料 |
茶饮料 |
|||
固体饮料 |
固体饮料 |
|||
其他饮料 |
其他饮料 |
|||
7 |
方便食品 |
方便食品 |
方便面 |
油炸面、非油炸面、方便米粉(米线)、方便粉丝 |
调味面制品 |
调味面制品 |
|||
其他方便食品 |
方便粥、方便盒饭、冷面及其他熟制方便食品等 |
|||
8 |
饼干 |
饼干 |
饼干 |
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压缩饼干、曲奇饼干等 |
9 |
罐头 |
罐头 |
畜禽水产罐头 |
畜禽肉类罐头 |
水产动物类罐头 |
||||
果蔬罐头 |
水果类罐头 |
|||
蔬菜类罐头 |
||||
食用菌罐头 |
||||
其他罐头 |
其他罐头 |
|||
10 |
冷冻饮品 |
冷冻饮品 |
冷冻饮品 |
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其他类 |
11 |
速冻食品 |
速冻面米食品 |
速冻面米食品 |
水饺、元宵、馄饨等生制品 |
包子、馒头等熟制品 |
||||
速冻调制食品 |
速冻调理肉制品 |
速冻调理肉制品 |
||
速冻调制水产制品 |
速冻调制水产制品 |
|||
速冻其他食品 |
速冻谷物食品 |
速冻谷物食品 |
||
速冻蔬菜制品 |
速冻蔬菜制品 |
|||
速冻水果制品 |
速冻水果制品 |
|||
其它速冻食品 |
其它速冻食品 |
|||
12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薯类和膨化 食品 |
膨化食品 |
含油型膨化食品和非含油型膨化食品 |
薯类食品 |
||||
13 |
糖果制品 |
糖果制品 (含巧克力及制品) |
糖果 |
糖果 |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
巧克力、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
|||
果冻 |
果冻 |
|||
14 |
茶叶及相关制品 |
茶叶 |
茶叶 |
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 |
含茶制品和 代用茶 |
含茶制品 |
速溶茶类、其它含茶制品 |
||
含茶制品和 代用茶 |
代用茶 |
代用茶 |
||
15 |
酒类 |
蒸馏酒 |
白酒 |
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 |
发酵酒 |
黄酒 |
黄酒 |
||
葡萄酒 |
葡萄酒 |
|||
果酒 |
果酒 |
|||
其他酒 |
其他发酵酒 |
其他发酵酒 |
||
配制酒 |
以蒸馏酒及食用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 |
|||
以发酵酒为酒基的配制酒 |
||||
其他蒸馏酒 |
其他蒸馏酒 |
|||
16 |
蔬菜制品 |
蔬菜制品 |
酱腌菜 |
酱腌菜 |
蔬菜干制品 |
蔬菜干制品 |
|||
食用菌制品 |
干制食用菌 |
|||
食用菌制品 |
腌渍食用菌 |
|||
其它蔬菜制品 |
其它蔬菜制品 |
|||
17 |
水果制品 |
水果制品 |
蜜饯 |
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 果糕类 |
水果干制品 |
水果干制品(含干枸杞) |
|||
果酱 |
果酱 |
|||
18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
开心果、杏仁、扁桃仁、松仁、瓜子 |
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
19 |
蛋制品 |
蛋制品 |
再制蛋 |
再制蛋 |
20 |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
焙炒咖啡 |
焙炒咖啡 |
焙炒咖啡 |
可可制品 |
可可制品 |
可可制品 |
||
21 |
食糖 |
食糖 |
食糖 |
白砂糖 |
绵白糖 |
||||
赤砂糖 |
||||
红糖 |
||||
冰糖 |
||||
冰片糖 |
||||
方糖 |
||||
其他糖 |
||||
22 |
水产制品 |
水产制品 |
干制水产品 |
藻类干制品 |
预制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
||||
盐渍水产品 |
盐渍鱼 |
|||
盐渍藻 |
||||
其他盐渍水产品 |
||||
鱼糜制品 |
预制鱼糜制品 |
|||
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 |
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 |
|||
23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及淀粉 制品 |
淀粉 |
淀粉 |
淀粉制品 |
粉丝粉条 |
|||
其他淀粉制品 |
||||
24 |
糕点 |
糕点 |
糕点 |
糕点 |
月饼 |
月饼 |
|||
粽子 |
粽子 |
粽子 |
||
25 |
豆制品 |
豆制品 |
发酵性豆制品 |
腐乳、豆豉、纳豆等 |
非发酵性豆制品 |
豆干、豆腐、豆皮等 |
|||
腐竹、油皮 |
||||
其他豆制品 |
大豆蛋白类制品等 |
|||
26 |
蜂产品 |
蜂产品 |
蜂蜜 |
蜂蜜 |
蜂王浆 (含蜂王浆冻干品) |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
|||
蜂花粉 |
蜂花粉 |
|||
蜂产品制品 |
蜂产品制品 |
|||
27 |
餐饮食品 |
米面及其制品(自制) |
小麦粉制品(自制) |
馒头花卷(自制) |
包子(自制) |
||||
油饼油条(自制) |
||||
培烤食品 (自制) |
培烤食品(自制) |
糕点(自制) |
||
调味料(自制) |
调味料(自制) |
火锅麻辣烫底料(自制) |
||
水产制品 (自制) |
预制水产制品(自制) |
生食动物性水产品(自制) |
||
坚果及籽类食品(自制) |
坚果及籽类食品 (自制) |
花生制品(自制) |
||
餐饮具 |
复用餐饮具 |
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 |
||
餐饮具 |
复用餐饮具 |
复用餐饮具 (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 |
||
其他餐饮食品 |
调味品(自制) |
辣椒调料(自制) |
||
其他调味品(自制) |
||||
肉制品(自制) |
腌腊肉制品(自制) |
|||
熏烧烤肉制品(自制) |
||||
米面及其制品(自制) |
生湿面制品(自制) |
|||
米粉(自制) |
||||
水产及其制品(自制) |
虾滑、鱼滑、鱼丸、虾丸(自制) |
|||
其他水产品及其制品(自制) |
||||
饮料(自制) |
果蔬汁(自制) |
|||
果蔬汁饮料(自制) |
||||
其他饮料(自制) |
||||
煎炸过程用油 |
煎炸过程用油 |
|||
节令食品 |
粽子(餐饮) |
|||
元宵(餐饮) |
||||
月饼(餐饮) |
||||
28 |
其他未列出食品 |
|||
第三部分 评审方法及评分标准
一、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
评标项目 |
评标分项 |
分值 |
子项目及分值 |
价格部分 (10分) |
价格评审 |
10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以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的最低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10%×100; |
技术部分 (70分) |
检测设备 |
12分 |
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检验检测主要仪器设备,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设备情况给分: 1、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2、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ICP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 3、高效液相色谱(带紫外检测器、荧光检测器) 4、气相色谱仪(火焰光度检测器、电子捕获检测器、氢火焰检测器) 5、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6、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7、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火焰、石墨炉) 8、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 …… 提供以上所有设备购置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检定/校准证书(证书上型号需与仪器型号对应)彩色扫描件、设备照片,提供最齐全的为优给12分,供应商每少提供一份减1.5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
检验能力验证 |
5分 |
供应商需提供近三年省级以上能力验证满意结果,按参加能力验证的项目计,项目≥25项的得5分,15项≤项目<25项的得3分,项目<15项的得1分;证明材料需提供省级及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结果满意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
|
抽检服务方案 |
7分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进行评分: 方案有针对性、非常合理、完善得7分; 方案科学、可行得3分; 方案简单有瑕疵得1分; 未提供此项的不得分。 |
|
重难点阐述与解决方案 |
5分 |
比较各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实施重难点分析与解决方案给分:分析全面且解决方案科学、合理的得5分,不够完善或有瑕疵的得3分,较差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时间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 |
5分 |
根据各供应商在检测前期对响应时间、时间安排、人员安排、工作部署、采样、样品储存等前期工作方案进行综合对比,依据提供的时间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情况给分:具体详细、可行性强得5分;基本满足得3分;一般得1分;较差或未提供此项的不得分。 |
|
质量保证和保密 |
5分 |
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和保密证明资料给分:提供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及监管制度、制定对检测人员所应遵守的工作制度标准;承诺对检测结果的保密并提出保密措施进行打分;保密措施具体详细、可行性强得5分;基本满足得3分;一般得1分;较差或未提供此项的不得分。 |
|
工作制度 |
4分 |
1.建立完备的人事档案、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满分1分; 2.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及监管制度的有效性,满分1分; 3.制定对检测人员、统计员所应遵守的工作制度标准,满分2分; |
|
供应商检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相应能力 |
6分 |
供应商有综合性食品检测实验室,能为食品监管专项行动提供服务,并且承诺接到食品安全应急抽样服务后能在2小时内到达采样现场得3分,能在实验室收样后2小时内进行检测的得3分,每增加0.5个小时减1分,扣完为止。 |
|
4分 |
样品管理应配备样品冷链运输设备: 1、抽样车辆配备3辆及以上得2分(本单位自己持有),2辆及以下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2、配备冷藏车或者车载冰箱5台(本单位自己持有)及以上得2分,车载冰箱5台以下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提供抽样车图片及发票、车载冰箱或冷藏车发票及图片并加盖单位公章) |
||
3分 |
承诺配备7*24小时全天候应急人员和设备的得3分,未响应的不得分。 |
||
突发应对方案 |
5分 |
据各供应商针对突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作出应对方案情况给分: 方案完善、切实可行得5分; 方案较完善、切实可行得3分; 方案完善度及、可行性均有所欠缺得1分; 方案较差或未提供的此项不得分。 |
|
增值服务 |
5分 |
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方案,方案科学、合理、针对性强且可行得5分,方案较完善、可行的3分,方案一般的的1分,未提供不得分。 |
|
服务 承诺 |
4分 |
1、承诺对检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廉洁行政并提供相应措施,满分1分; 2、承诺对检测信息定期录入相关信息网络数据,满分1分; 3、将检测数据和结果反馈给采购方的响应承诺,满分1分。 4、其他服务及售后服务1分 |
|
商务部分(20分) |
业绩 |
8分 |
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近三年(投标截止日往前倒推三年)类似的项目业绩数量给分,每提供一个给2分,以此类推,此项最多可得8分。 说明:(业绩以投标人提供的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合同书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为准,未提供或未加盖公章的均不得分。) |
企业实力 |
3分 |
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管理系统界面截图,购置合同、发票清晰可见的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得3分,缺一项均不得分。 |
|
人员配 备情况 |
9分 |
提供满足与本项目相关要求的人员一览表及相关资质材料,本项目拟配置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4人及以上、中级职称10人及以上的计9分;每减少一个高级职称扣1分,每减少一个中级职称扣0.5分,扣完为止(人员资格条件说明:提供资格证明或职称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涉及相关专业要有理化或食品或质量或化学分析检验等否则不计分。) |
|
合计 |
100 |
||
附件1:
采购需求的修改建议书
具体修改建议
(一)供应商认为存在限制性的要求
1. 明确具体条款,以及在采购需求书中对应的页码、行数;
2. 具体理由;
3. 修改建议。
(注:“限制性要求 ”是指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限制或者排斥了其他潜在供应商)
(二)供应商认为表述不够清晰的要求
1. 明确具体条款
2. 具体理由
3. 修改建议。
(三)供应商优化建议
1. 具体理由;
2. 优化建议。
供应商: (加盖公章)
地址:
供应商联系人: 职务:
手机: 邮箱: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 同志为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 目 名 称)采购活动的投标代表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授权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电话号码:
附:代理人工作单位:
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粘贴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
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
温馨提示:
合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书要求
1、供应商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和经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是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必须出具针对该项目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联系电话。
2、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须出具本人与该项目相关专业证书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3、各供应商及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并附相关依据,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恶意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一经查实将提请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4、注意事项:
(1)针对本项目的意见建议仅供采购人完善采购需求参考所用。不对意见建议书面一一回复,最终以采购文件为准,请供应商及时关注相关采购公告,如果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相关内容仍有异议的,请按采购文件相关要求与采购人联系。
(2)逾期送达的意见建议或非书面形式和个人提供的意见建议一般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