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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发改委,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
报来《宜昌市发改委关于对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40万吨/年湿法磷酸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宜发改环资〔2026〕57号)收悉(项目代码:2510-420581-04-01- 594463)。该项目由宜昌市发改委备案,项目拟建设40万吨/年湿法磷酸装置及配套酸性循环水站、现场机柜间、配电室等,湿法磷酸装置采用二水法工艺,主要耗能设备有搅拌设备、浓缩闪蒸设备、各类离心泵、风机、电动机、变压器等,建成后形成年产40万吨湿法磷酸(折100%P2O5),副产262.7万吨磷石膏(含游离水18%)的生产能力。
根据国家、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相关规定及委托机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项目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开通会员可解锁*投产达产后,年碳排放总量342948吨,年新增综合能耗当量值为90297吨标煤(等价值为119549吨标煤),其中年耗电力11445.21万千瓦时、年耗热力(0.55兆帕,161.6摄氏度蒸汽)223.42万吉焦,年耗新水195.86万吨、年耗仪表空气273.60万方。
二、该项目对宜昌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均有较大影响。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投产前建设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用户端并接入省级平台一并验收,确保投产后能效为标杆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且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宜昌市发改委提交节能验收申请,宜昌市发改委应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请宜昌市发改委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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