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昆明市晋宁区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制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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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昆明市晋宁区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制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规范农村殡葬领域的价格行为,在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的协助配合下,晋宁区发展和改革局通过现场调研、查阅资料、成本调查等程序,研究草拟了《昆明市晋宁区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制定方案(征求意见稿)》。为确保定价更加科学合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晋宁区发展和改革局来电、来函反映。

公示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12月14日。

电子邮箱:2492682956@qq.com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寄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861号

附件:昆明市晋宁区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制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晋宁区发展和改革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昆明市晋宁区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制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全区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规范农村殡葬领域的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080 号)及《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制定工作指引(试行)》(昆发改价格〔2025〕197号)等规定,结合晋宁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的原则及依据

(一)定价原则

突出公益属性,按照非营利性及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二)定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民政局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昆发改收费〔2015〕69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080 号)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制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昆发改价格〔2025〕197号)

《云南省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291号)

《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11〕48号)

《晋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宁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通〔2013〕14号)

其他相关文件及规定。

二、定价方案

(一)定价范围

晋宁区范围内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本地村民(居民)提供安葬骨灰服务的农村公益性公墓。

(二)收费内容

1.墓位费:包括墓位建设费(含建设材料费、人工劳务费)和墓碑费(含碑身、碑座、墓穴盖板及碑铭刻字、墓碑初次及二次安装服务费)。

2.维护管理费:包括公墓管理人工薪酬、维护费、卫生费、垃圾清运费、绿化管养费等费用。

(三)收费标准

1.墓位费收费标准:晋宁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墓位价格按照“最高限价、具体核定”的方式进行管理。经成本调查,结合晋宁区实际,农村公益性公墓墓位收费,单墓最高不得超过3600元/冢,合墓最高不得超过4320元/冢。

制定具体农村公益性公墓墓位价格,公墓管理单位应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定价申请,真实提供反映公墓建设成本的相关资料、公墓建设的全部合法性要件、达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农村公益性公墓墓位最高限价并结合公墓建设成本等因素核定价格后,向社会公示执行。

实行免收墓位费用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公墓建设单位应按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设,并由公墓管理单位向区民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2.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按照“最高限价、具体核定”的方式进行管理。经成本调查,结合晋宁区实际,农村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收费最高不得超过96元/冢/年,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20年。

制定具体农村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价格,公墓管理单位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定价申请,真实提供反映公墓维护管理成本的相关资料、达到农村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服务标准的承诺,经区民政部门认可并提出意见,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农村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最高限价并结合公墓维护管理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核定价格后,向社会公示执行。

实行免收农村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的公墓,由公墓管理单位做出达到农村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服务标准的承诺后,向区民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四)收费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督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公墓建设及管理中遇到问题。要加强价格制定方案的宣传,引导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好方案要求。

2.做好信息公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的监管。

3.规范收费行为。丧属在缴纳墓位费、维护管理费后,直至完成落葬,不再缴纳其他费用。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要严格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不得违反公平和自愿原则,不得误导、捆绑、强迫消费,提供服务时应与丧属签订相关的服务委托协议;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费时应当开具统一票据,并做好收费票据存档。

4.强化日常监管。区民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按照职责严肃查处公墓管理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不明码标价等行为。区财政部门要指导各乡镇(街道)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资金监管。

5.落实减免政策。为减轻困难群众负担,对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实行减免政策,减免标准执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相关要求

(一)本方案中墓位费最高限价测算未包含土地成本、可行性研究费、规划设计费、管理用房固定资产折旧费及其他非共性费用,未抵扣政府补助资金,在制定各农村公益性公墓具体收费标准时,应根据公墓实际情况进行核算。

(二)本方案中农村公益性公墓墓位费及维护管理费最高限价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5年进行成本校核,对于确实不能覆盖成本的,应及时调整。如遇国家、省、市对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方案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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