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毕节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0-31
发布于
黑龙江牡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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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财政局关于再次征求《毕节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管理,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毕节市财政局草拟了《毕节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程序和工作需要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反馈意见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毕节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电话反馈及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向毕节市财政局提出(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邮箱号543727421@qq.com)。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毕节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毕节市财政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毕节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管理,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

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

财政支出事后绩效评价。

第四条 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规定,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明晰、利益规避原则。市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严格落实利益冲突回避机制,不能同时与绩效评价对象存在业务关联,确保评价过程与结果不受利益干扰,独立客观。

(二)精打细算、聚焦关键原则。遵循政府过紧日子要求,重点聚焦毕节市民生保障、重大基建等关键领域和重大项目,以绩效评价实效解决实际问题。

(三)质量优先、择优选取原则。以提升评价质量为核心,优先筛选专业能力强、资质合规、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机构,结合过往业绩和业内口碑综合遴选,与绩效评价需求相适配。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市财政局应委托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第三方机构:

(一)法律资质合规。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合格的民事主体资格。

(二)专业能力达标。拥有开展预算绩效评价所需的专业团队,同时具备开展工作必需的设备与技术支撑,能满足评价业务专业要求。

(三)信誉记录良好。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在绩效评价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不良信用名录。

(四)根据项目评价工作需要,依法依规设置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指定的主评人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拥有中高级职称,或具备注册会计师、评估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凭借专业知识为绩效评价提供有力支撑。

(二)拥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从事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不少于3年。熟悉各类项目特点,能应对不同类型项目的绩效评价。

(三)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秉持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原则,不偏不倚对待评价项目,坚决抵制利益诱惑,不接受绩效评价对象方贿赂,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四)根据项目评价工作需要,依法依规设置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的监管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具体项目的评价目的、范围和内容,编制评价任务计划,明确评价的具体要求,确定对第三方机构资质、能力和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合理委托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选定第三方机构后,应根据相关规定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九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应当成立至少由主评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并在评价过程中保持工作组成员的相对稳定。市财政局应对评价工作组的构成情况进行核实,内容包括评价工作组的人员结构、能力和经验,以及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对评价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市财政局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及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和保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受市财政局委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转包;

(二)未经市财政局同意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

(三)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四)出具本机构未履行适当评价程序、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评价报告;

(五)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指定不具备条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加强与市财政局、绩效管理对象的沟通,在调研、全面了解绩效管理对象相关情况和委托方意图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拟订科学可行的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确定的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现场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通过座谈、现场调研、问卷发放等方式,获取评价工作所需要的有关数据和资料。在获取有关数据和资料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在完成相关评价工作后,应向市财政局提交格式规范、逻辑清晰、客观公正、结论可用的高质量绩效评价报告,并由市财政局反馈预算绩效管理对象。报告需经项目主评人签名,加盖第三方机构公章。第三方机构及主评人应当对所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要求,及时对评价业务资料进行建档、存放、保管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评价工作过程、评价报告涉及的信息资料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未经市财政局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公开评价报告和相关文档资料。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相关规定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质量评审验收,发现第三方机构有违反委托协议的,应当根据委托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委托评价费用,核实后将按相关规定记录其不良行为。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对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开展绩效评价过程中,预算绩效管理对象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评价过程公正、客观和准确:

(一)预算绩效管理对象有权了解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目的、范围、依据、标准、方法、时间安排及第三点机构的组成人员。有权要求第三方机构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避免受到任何外部不当或偏见影响。

(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有权参与指标体系的讨论,评价方案须征求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意见,确保评价指标符合项目或政策的实际情况。

(三)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在评价的任何阶段,有权对第三方机构提出的问题、疑点进行解释、说明和申辩。对评价过程中存在的事实错误、数据错误、定性不准、结论不当等问题,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向第三方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复核。

(四)预算绩效管理对象有权要求第三方机构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有权确保提供给第三方机构的数据和资料在传输、使用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泄露和滥用。

(五)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发现评价程序严重违规、评价方法明显不科学、或第三方机构存在重大偏见,有权向市财政局提出异议,并要求其纠正。

第十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对象作为被评价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确保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顺利、高效地进行:

(一)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应为第三方机构的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第三方机构对接,确保沟通顺畅。

(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应按照第三方机构的评价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的提供与评价项目(内容)相关的文件、数据资料等,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三)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应配合第三方机构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实物核查和走访等。

(四)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应认真研究分析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绩效评价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和建议。针对评价发现的问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五)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应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内部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和编制以后年度类似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自治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毕节市财政局绩效评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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