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人民法院关于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199号纳帕溪谷庚组团1-1-601(变卖)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9-04
发布于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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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人民法院关于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199号纳帕溪谷庚组团1-1-601(变卖)的公告

拍卖公告

标的介绍

修改记录

变卖公告

行唐县人民法院将于20251010日10时起在京东网络司法变卖平台上(网址:http://sifa.jd.com/)进行公开变卖活动,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任意时间出价,则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

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199号纳帕溪谷庚组团1-1-601【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21706号】;建筑面积:139.92平方米;有地下室(房本不显示,具体以物业所说为准);室内无家具家电;无人居住;电梯房;三室两厅两卫;欠物业费11000元左右(具体数额以物业公司为准);自取暖。

拍卖标的物所欠缴的物业费、水电费、供暖费、燃气费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实际欠缴金额,由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前往有关部门核实确认。

竞买人资格问题,请竞买人自行确认符合竞买条件后参加竞拍,必要时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咨询。若因主体不适格发生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须由买受人承担。

起拍价:56万元,保证金:7万元,增价幅度:5000元或其整数倍。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在交齐变卖价全款后,取得竞买资格。竞买人可以向法院指定的账户缴纳,也可以在变卖平台上在线报名并交纳。如参与竞买人未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处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一同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本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不得竞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主体、权利性质、优先权顺序及变卖前通知情况:1、无优先购买权人。2、本次变卖事项已经通知可联系到的当事人,无法通知或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变卖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四、咨询时间与方式:202595接受电话咨询(工作时间)。

本院不负责组织统一看样,有意者请自行前往标的物所在处查看。五、变卖方式: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

六、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七、特别提醒:本次变卖的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实物现状已经确认了解。本院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本次变卖按标的物现状变卖。本院对上述情况不作担保,所涉及的问题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竞买人务必在拍卖前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其现实状况,并亲临展示现场。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变卖成交后,因买受人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八、变卖成交后,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该买受人应于网络竞价结束后5日内将变卖成交价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行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行,账号:6228*开通会员可解锁*9065)并在交齐变卖款后10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本院领取法律文书。变卖财产所有权自变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九、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不缴纳尾款的,从所缴纳的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扣留的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买受人不缴纳尾款导致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加竞买。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开通会员可解锁*

十、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可凭成交确认书、成交裁定书办理涉税事宜。因本次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在本次拍卖之前因标的物交易而欠缴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拍卖标的物所欠缴的物业费、水电费、供暖费、燃气费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实际欠缴金额,由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前往有关部门核实确认。

十一、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变卖开始前、变卖过程中,中止变卖或撤回变卖。

十二、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刘法官

举报监督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行唐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199号纳帕溪谷庚组团1-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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