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通州区环景路18号院4号楼1层4-104(变卖)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2-13
发布于
辽宁葫芦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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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通州区环景路18号院4号楼1层4-104(变卖)的公告

拍卖公告

标的介绍

修改记录

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

权利人

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不动产坐落

通州区环景路18号院4号楼1层4-104

房屋用途

体育会所

建筑面积(㎡)

499.76

评估价值(元)

8850700

起拍价(元)

4956392

租赁情况

房屋有租赁,租期到*开通会员可解锁*,未腾退,交付时间不确定

是否已腾空

未腾空

其他费用情况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除特殊说明外,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主体应承担的税费最终以税务机关核定为准,有关税费承担的具体情况请自行咨询税务机关。因办理房产过户而产生的费用,按法律规定承担。其他欠费等费用等不详,均由买受人自行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特别提示

1、司法拍卖房产受限购政策约束:(一)此房规划用途为体育会所,存在特殊资质要求。竞买人购买前需向相关部门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已知相关限购政策,责任自负。如竞买人因未能仔细阅读该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等发生悔拍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二)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缴纳保证金后视为自愿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三)变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因买受人在房屋所在地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该次司法拍卖无效,买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四)竞买人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参与竞拍,恶意竞价导致严重影响司法拍卖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五)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房屋有租赁,未腾退,腾退困难,交付时间不确定。交付时以现状为准,图片仅供参考,拍卖标的仅限房屋,不包括室内设施、物品等,若有物品可能存在后续处理问题。

3、该标的物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确权为准,若有出入,拍卖成交款不予调整。

4、法院所展示的图片仅供参考,标的物外观、结构及内在质量等以实际情况为准,竞买人需自行了解。

北京市通州区环景路18号院4号楼1层4-104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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