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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切实消除水上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黄山市农业农村局起草《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下班前以电子邮件或信件邮寄方式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黄山市屯溪区徽山路16号附属楼办公室;
联系人:张渝;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ahhsscz@163.com。
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船舶。
第三条(管理原则) 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责任)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打击各种危害水上交通的违法行为。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乡镇自用船舶安全检查,责令责任单位和个人消除安全隐患。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经费,将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乡镇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的监督和管理,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履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检丈、登记、发证、变更、注销等工作;负责标识船名号、用途和勘划船舶载重线。
(四)负责乡镇自用船舶操作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五)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法定及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高峰期和渡口(码头)人员集中的时段,组织人员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健全乡镇自用船舶档案管理,做好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日常安全管理记录及统计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制定乡镇自用船舶水上安全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故。
(八)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的联动工作机制,发现乡镇自用船舶存在跨区域航行的,及时向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
第六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海事、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乡镇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文化和旅游、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做好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台账,指导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承诺书。督促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遵守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现乡镇自用船舶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 乡镇自用船舶发生安全事故,事发地村(居)委员会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拨打“119、110、120”等救援电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防止因施救不当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第九条 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对船舶质量负责,对船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
(一)负责督促操作人员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
(二)负责配备乡镇自用船舶船上人员所需的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三)支持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镇自用船舶登记摸底、建立台账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四)当乡镇自用船舶船体不适航时,应当停止船舶航行,及时到有船舶建造修复资质企业进行修复。当不适航船舶无修复价值时,应当自行将船舶拖离航行水域,及时报备注销或者更换。
第十条 乡镇自用船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乡镇自用船舶材质应为木质、钢质(须有防水密封舱)、玻璃钢质等不易受损材料。
(二)船体完好,结构应当牢固、水密,无破损、渗漏等情况。
(三)机动船舶的机器装置使用正常。
(四)非机动船舶的人力划桨等助航设施齐全。
(五)按核定载重量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配备必要的航行、系泊设备和排水工具。
(六)在船体两舷各标注一条长度为400毫米,宽度为25毫米的明显的载重线标志;在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号、限载重量和“禁止营运”字样。
第十一条 操作乡镇自用船舶航行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严格遵守水上航行规则,保持船舶良好的适航性,船上人员应当穿戴救生衣。
(二)密切关注天气情况,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气象信息,不得在雨雪风暴、浓雾等恶劣天气和山洪来临时冒险航行。遇大风或者暴雨时,船舶应当立即靠岸系泊,人员上岸避险。
(三)不得擅自加大机动船舶功率、擅自改变动力系统;非机动船舶不得加装任何动力装置。航行时的航速应当足以保障自身安全,且不危及其他船只的安全。
(四)操作自用船舶航行或作业时,应当加强瞭望,按照航行规范注意避让。发现有大型船舶经过时应当停止航行或作业,注意防浪涌、防碰撞等风险,不得从正在航行的船舶前方盲目穿行。
(五)不得让未成年人操作船舶航行。
(六)不得酒后驾船航行或者在船上作业。
(七)不得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
(八)不得装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九)不得向河道内抛洒垃圾、废渣、废油和污水。
第十二条 乡镇自用船舶变更所有权的,原船舶所有人和现船舶所有人应当及时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乡镇自用船舶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或操作员不按规定使用乡镇自用船舶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的《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1. 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样表)
1-2. 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标识(样式)
附件1-1
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样表)
正面 第二页
| 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船 名 船长 m;船宽 m;型深 m 机型 ;功率 kw 船舶所有人 船籍地 编 号 航行区域 干 舷 核定载重吨 检丈人员(签名) 发证单位(章) 发证日期 |
操作人员(1): 姓名 相 性别 片 出生年月 住址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章) |
| 操作人员(2): 姓名 相 性别 片 出生年月 住址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章) |
第三页 第四页
| 操作人员(3): 姓名 相 性别 片 出生年月 住址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章) |
检查记录 |
| 1、记录: 年 月 日(章) |
|
| 2、记录: 年 月 日(章) |
|
| 操作人员(4): 姓名 相 性别 片 出生年月 住址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章) |
3、记录: 年 月 日(章) |
| 4、记录: 年 月 日(章) |
|
| 5、记录: 年 月 日(章) |
附件1-2
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标识(样式)
为统一规范我市乡镇自用船舶的管理,现对我市可核发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名称、船名牌和印章的式样标识如下:
一、船舶的名称
统一使用“县(区)名简称+乡镇名称+自+XXXX”,如:徽岩自0001号,限载 吨,禁止营运等内容。
二、船名牌式样
规格为长300mm*宽225mm,颜色为白底红边红字,汉字为规范简化字,字体方正小标宋简体,阿拉伯数字为等粗线体。
三、印章式样
证书核发章,圆型,直径38mm,XX县(区)XX镇(乡)自用船舶管理专用章,字体为宋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