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竞价采购交易J251214472预告
竞价
发布时间:
2025-11-11
发布于
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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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竞价采购交易预告

(编号:J251214472)

为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避免低价无序竞争,请各交易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有关要求,参与交易过程中,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区间范围内出价。

为维护交易信息安全,各交易商禁止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泄露交易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1.委托单位:

太原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委托产品基本信息

标段 商品类别 交货地 运输方式 价格类型 委托数量(吨) 基价(元/吨) 每次最小降价 幅度 (元/吨) 每次最大降价 幅度 (元/吨)
A标段 动力煤 太原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娄烦热源厂(公路) 公路运输 含税到厂价 20000 782 1 不限

备注:1.每次报价的最小降价幅度为1元/吨。报名企业在竞价前必须就送煤时间、车辆及场地状况进行现场勘察。娄烦热源厂送煤时间为9:00至21:00。 2.因场地限制及锅炉使用量等因素影响,未进场煤量需成交方就近存储,成交价包含仓储及短倒费用,所有煤炭化验结果以进娄烦热源厂采样化验为准。具体日期以委托方送煤通知书为准,在送煤通知书要求时间内未全部送完,视同未履行合同。 3.数量质量验收标准及其他事项报名企业应认真阅读。

3.委托产品参考质量指标

标段

煤种

品种

发热量

(Qnet, ar)

(Kcal/kg)

水分

(Mt)

(%)

硫分

(St, d)

(%)

挥发分

(Vdaf)

(%)

灰分

(Ad)

(%)

粒度

(mm)

其它

A标段 烟煤 烟煤 ≥5700 ≤13 ≤0.7 ≥30 ≤16 ≤3 颗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焦渣特性≤3

备注:表格中A标段指标以此备注为准,收到基全水分(Mar)≤13%,内在水分 Mad≥2.5%,空干基灰分(Aad)≤16%,空干基硫分(St,ad)≤0.7%,空干基挥发分(Vad) ≥30%。

二、报名事项

1.报名资格:

在交易中心注册的煤炭经营、消费企业。

2.报名时间:截止*开通会员可解锁* 17:30:00 前

3.报名链接:(见本预告文件底部)

三、保证金事项

1.保证金交纳标准:500000元

2.保证金交纳方式: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

通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绑定银行账户进行保证金“入金”操作,可实现保证金当日释放并申请“出金”。

3. 保证金交纳、管理、解冻、赔付等相关规定请查阅《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保证金监管实施细则》(见报名页面)。

四、交易事项

1.交易平台: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http://www.ctctc.cn)

2.交易模式:延时竞价采购

⑴各标段常规交易时间为60分钟,若无出价,则流单;有出价,60分钟后系统自动延时120秒;

⑵在交易延时阶段,若有出价,系统自动重新开始120秒延时倒计时,直至120秒延时阶段内无出价时,此标段交易结束,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以最低价自动成交。

3.交易时间:

A标段:*开通会员可解锁* 18:00

4.交易结果公告。交易成功后,将在2个工作小时内发布交易结果公告。请参与交易商登录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进入“个人中心”查看“交易结果通知”。

五、合同签订

交易成功后,成交方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与委托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六、交收履约

交货地址为太原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娄烦热源厂(公路),具体额度由甲方按需分配。

成交双方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须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填写《交收履约单》并加盖电子印章,交易中心收到双方盖章的《交收履约单》后,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无争议,将解冻并退还双方保证金。《交收履约单》是成交双方本次交易全部完成的依据,双方确认无争议后方可填写。

交收期限

A标段:*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七、货款结算

1.煤款采取一票制(含13%增值税)结算(已签合同,若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在调整之后,仍未全部或部分开具发票的合同按不含税单价不变,含税单价按调整后的新税率开具发票;未签合同,若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在调整之后,合同按不含税单价不变,含税单价按调整后的新税率签订合同)。全部到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具全额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全部合同量履约完成后进行结算,每次结算时,甲乙双方要根据乙方实际所供煤炭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化验结果及本合同内容得出的结算表签订结算书;结算书一式柒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二份。 3.支付方式:货币或银行承兑支付。

八、煤质验收

1.数量验收:以娄烦热源厂地磅为准,双方共同监磅。 2.煤炭质量及考核: 娄烦热源厂(A标段)煤炭奖罚: 按到达买受人热源厂的实际煤质对出卖人进行奖罚(收到基低位发热值、空干基挥发分、空干基硫分、收到基全水分、内在水分、空干基灰分、掺矸石量合计进行)。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Qnet,ar): 1.1、在5700≤Qnet,ar<5799 kcal/kg的原煤为成交价,5800kcal/kg以上不进行奖励; 1.2、5500 kcal/kg≤Qnet,ar<5700 kcal/kg时,按(5700 - Qnet,ar)×0.07元/吨扣款结算; ★1.3、Qnet,ar< 5500 kcal/kg的煤拒收,已进部分当日必须拉走,否则未拉走的数量扣除不予结算。 2、空干基挥发分(Vad): 2.1、Vad ≥30%时,按成交价结算; 2.2、27%≤Vad< 30%时,按(30% - Vad)×100×5元/吨扣款结算; 2.3、25%≤Vad< 27%时,按{(30% - 27%)×100×5元/吨}+{(27% - Vad)×100×10元/吨}扣款结算; 2.4、20%≤Vad< 25%时, 按{(30% - 27%)×100×5元/吨}+{(27% - 25%)×100×10元/吨}+{(25% - Vad)×100×15元/吨}扣款结算。 ★2.5、Vad< 20%的煤拒收,已进部分当日必须拉走,否则未拉走的数量扣除不予结算。 3、空干基硫分(St,ad): 3.1、St,ad≤0.7%时,按成交价结算; 3.2、0.7%<St,ad<1.0%时,按(St,ad-0.7%)×1000×15元/吨扣款结算; 3.3、St,ad>1.0%时, 按{(1.0%—0.7%)×1000×15元/吨}+{(St,ad-1.0%)×1000×20元/吨}扣款结算。 ★3.4、St,ad>1.3%的煤拒收,已进部分当日必须拉走,否则未拉走的数量扣除不予结算。 ★4、收到基全水分(Mar)和内在水分(Mad): ★4.1、Mar≤13%且Mad≥2.5%时,按成交价结算; ★4.2、Mar>13%时,按(Mar-13%)×100×5元/吨扣款结算; ★4.3、若Mad<2.5%时,按(2.5%-Mad)×1000×10元/吨扣款结算,最多扣款100元。 5、空干基灰分(Aad ): 5.1、Aad ≤16%时,按成交价结算; 5.2、Aad>16%时,按(Aad-16%)×100×5元/吨扣款。 6、若发现掺矸石量,按比例扣除重量。

九、关于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9号)等文件规定,通过自动成交交易的煤炭,交易中心按照交易额的1‰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煤炭现货交易业务收费过程中,严禁一方替另一方代交代付行为。

十、其它事项

1.煤的采样 (一)用煤部门的人工采样工作必须由用煤部门所辖至少两个组或车间、供应商、生产管理部、物资供应部等相关人员同时在场进行,按要求当日随机取样。用煤部门结合现场实际,制定采样实施细则并报送总调度室、物资供应部、生产管理部。 (二)煤的取样个数 1).人工采样:日进煤量≥1000 吨时,每 300 吨取 1 个样;日进煤量<1000 吨时,每 200 吨取 1 个样。 2).铁路运输机械自动采样:过轨道衡称重前,先用机械自动采样机对每节车厢进行采样,满 300 吨混合后取一个样(不足 300 吨混合后也取一个样)。 3).公路运输机械自动采样:过汽车衡称重前,先用机械自动采样机对每辆送煤车进行采样,日进煤量≥1000 吨时,满300 吨混合后取一个样(不足 300 吨混合后也取一个样);日进煤量<1000 吨时,每 200 吨取 1 个样(不足 200 吨混合后也取一个样)。 4).每个煤样对应煤量根据化验结果进行奖罚计算,不进行加权平均。 (三)采样时严禁人为指定取样点,严禁以次充好,严禁单独采样。 (四)所取每个煤样重量必须满足三次化验用量,所采煤样必须在有监控的区域内,进行现场编号并放在专用箱子内(箱子上配备两把锁,用煤部门所辖至少两个组或车间各一把),同时张贴封条,由用煤部门所辖至少两个组或车间的人员送至用煤部门有监控设备的房间内单独存放。 2、煤质分析化验 (一)煤质化验人员按 GB 474-2008 将煤样粉碎均分为两部分,其中 1/3 的煤样用于当次制样化验,另 2/3 的煤样编号后用塑料袋封存留三日作校验,待无异议后撤销。 (二)煤质化验严格执行GB/T 212-2008、GB/T 211-2017、GB/T 213-2008、GB/T 214-2007标准。 (三)安全管理部接到煤样后12小时内出化验结果,编号后依顺序进行记录,并将化验结果以电子邮件报送至物资供应部,物资供应部将化验结果反馈至用煤部门,用煤部门通知供应商。单次送煤任务结束后用煤部门将化验结果报物资供应部,以作为煤款结算依据和锅炉用煤参考,上述所有上报化验结果均应由安全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3、煤质抽检 生产管理部、物资供应部每周对每个热源厂煤样抽检一次或数次,由物资供应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抽检化验。 4、煤质复检 (一)供应商对化验结果存有异议时,供应商须在化验结果得出两日内完成复检申请单审批,(复检申请单一式五份,供应商、用煤部门、物资供应部、生产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各留存一份,需包含第一次煤质报告中全水数据)。复检申请单由用煤部门经理签字后报物资供应部、生产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审批同意后可进行复检。 (二)复检申请单批准后,物资供应部、生产管理部、用煤部门取样人员共同在安全管理部取出存有异议的封存煤样的1/2,现场用数字编号,供应商不得参与取样、送样。 (三)物资供应部委托具有资质的化验机构进行煤炭复检化验工作,若复检结果与原结果偏差在±200kcal,以安全管理部结果为准,由供应商支付复检费用:若复检结果与原结果 偏差超过±200kcal,以复检结果为准,由我公司支付复检费用。 (五)收到基水分不作复检,以第一次化验结果为准,但复检低位发热量按每 1%全水分影响热值 70 卡/千克进行折算成最终结算热值。 (六)复检不得重新取样。 (七)超过规定时间或同一批次煤样60%及以上不合格的,不允许复检。 (八)复检为最终检验,只允许一次。 5. 买受人需提前3天通知出卖人进煤时间,特殊情况提前1天通知; 6. 出卖人送煤时,买受人需积极配合并合理安排好收煤工作; 7. 买受人采样、制样、化验时要公平、准确; 8.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煤炭; 9. 买受人要按本合同为出卖人办理煤款结算; 10.不论任何原因,买受人燃煤锅炉不启动的,买受人有权取消出卖人供煤,买受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1.由于环保要求或天气等原因用量减少的,买受人有权减少出卖人供煤量,买受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2.出卖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标准供应保供煤; 13.出卖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规定数量和质量的煤炭; 14.出卖人必须提供防冻措施和冻煤应急方案; 15.出卖人负责办理汽车道路运输通行证(含太原市禁行区域); 16.出卖人必须保证国家法定节假日送煤。 17.出卖人负责煤炭的运输和装卸,在运输、装卸及储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出卖人自负。 18.出卖人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及太原市最新环保要求。 19.清车底工作及费用由供煤商全部承担。 最少参与交易商户数:3户 成交规则:参与方最多成交1笔 允许基价出价

十一、联系方式

委托企业:韩煜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交易中心:朱淇煜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张斌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交易中心金融服务中心:魏羿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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