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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计划,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就委托第三方组织(机构)开展《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修改)》立法服务项目以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参加。
一、询价采购项目
《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修改)》立法服务。
二、项目限价
人民币玖万捌千元整
三、供应商资格
供应商系具有法学学科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四、服务事项
供应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开展《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修改)》立法前期调研工作,具体包括:
1.收集、整理参考资料,协助编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汇编。
2.协助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主管部门代表座谈会,听取和收集相关主管部门关于《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
3.协助召开福州市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单位、食用农产品收储运主体等单位代表座谈会,收集关于《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
4.协助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和收集专家关于《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
5.配合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必要时赴外省、市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情况调研。
6.配合参加福州市人大、福州市市司法局立法调研活动和相关会议等。
7.协助对《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修改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完成调研报告和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五、工作成果及完成时限
1.提交《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修改)》立法服务项目调研报告(含相关支撑材料)和《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专家建议稿(含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
2.完成时限:*开通会员可解锁*前。
六、项目组配置人员标准
1.项目组负责人
(1)具有法学学士学位或法学硕士学位。
(2)具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
2.项目组成员
(1)拟担任项目组成员限于从事法律相关职业,其中具有法学专业正高级职称的不少于四人。
(2)拟担任项目组成员中具有法学博士学位的不少于四人。
(3)拟担任项目组成员中有担任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的不少于二人。
(4)担任过两家以上(含两家)地方省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机关的立法咨询专家、顾问或咨询委员。
(5)主持过法律、法规、规章的调研、起草、修改等立法服务项目不少于四项;
项目组成员要求,供应商应提供项目组成员资质承诺(格式自拟),承诺须符合公告内容资质,拟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公示期间提供承诺的相关资质证明。
七、报价递交文件及资料
1.报价文件,格式自拟;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负责人学位证书、律师执业证书,截止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除开标当月)供应商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4.供应商无重大违法犯罪记录及符合投标信用要求(信用也可提供信用中国等网站截图复印件)的声明函;
5.供应商提供项目组成员资质承诺(格式自拟);
6.供应商承诺符合本公告资格要求及能完成本公告项目内容的承诺函;
以上报价材料须逐页盖章,统一密封,在封面注明采购包名称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
八.成交供应商确定及合同签订
1.本次采购以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最低价成交。
2.报价超过项目限价或报价资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投标。
3.本次采购结果将在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福州市农业信息网上公示,成交结果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中标人。
4.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采购人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采购人按合同要求付款。
九、注意事项
1.公告时间从*开通会员可解锁*12:00至11月7日12:00(北京时间),逾期不予接受报价。报价截止时间后,如实际报价人数少于3个的,则本次询价活动终止。
2.提交的报价文件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务必加盖公章密封,邮寄或递送至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6号楼722室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4.联系人:柯榕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特此公告。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