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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共享充电宝便民项目即将到期,为给就诊病人及家属提供便民服务,现针对共享充电宝便民项目进行公开询价,欢迎具有相应合格资质条件及本项目所需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厂家)前来参与,具体调研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括
1.项目名称:仪征市人民医院共享充电宝便民项目
2.采购期限:3年
3.最低限价:6000元/6台/年
4.服务内容:本项目为仪征市人民医院院区配置共享充电宝服务设备,医院仅提供场地。供应商提供设备,根据规划区域空间大小配置、安装(如共享充电宝旁无电源,由供应商在院方的监管下自行安装,院方不承担费用)、维护、管理设备,保障自助机正常运行,支付场地管理费(含税、电费);
5.充电宝数量及位置:6台8口(含)内充电宝设备(如合同期内有数量增加,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调整摆放数量的,调整的费用按询价时每台价格增加);
6.设备要求:设备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标准、制造标准和规范,具备3C认证、产品合格证或质量安全证书,具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认证试验报告;须为设备购买有效期内的第三方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作为协议附件),保险公司为中标人设备及质量承保,合作期间若因设备及经营等原因所造成人身或财产伤害,均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7.固定用户服务方案:用户每1时收费不高于4元,24小时封顶金额不高于30元,可支持信用免押或缴纳不高于99元押金。
8. 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应向院方缴纳人民币壹仟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院方收到供应商所缴履约保证金后,向供应商提供医院盖章的收据。在合同终止且供应商完成场地清退、设备撤离并确认无违约情形后30日内无息退还押金费用。
9.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院方按供应商每台机器单价和投入数量按年收取。供应商于设备投放前3日支付年费及履约保证金用给院方,院方收到款当月应当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及履约保证金收据。合同期内供应商于每年10月支付下一年度费用给院方。
二、调研内容及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如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书、并有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充电宝产品合格证或质量安全证书等资料、产品说明书(图片、操作页面等)
4.投标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服务承诺和经营业绩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5.报价单(附件一)
6.以上所有资料均须加盖公司红章,装订成册密封包装,包装袋上注明联系人信息。请有意向的合作单位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5:00前将调研资料寄至仪征市人民医院后勤保障科,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纸质版邮寄封面备注:充电宝项目+公司名称+品牌,推荐顺丰,不接受到付方式。)
附件一:报价单
附件1:充电宝服务项目报价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