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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犹县文锦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上府发〔2025〕8号
因上犹县文锦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府依法决定对上犹县文锦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上犹县文锦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附件1)。
二、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上犹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主体,上犹县人民政府确定上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东山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签约地点、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不少于30日,具体期限以发布签订协议公告为准。
(二)签约地点:水南大道上犹县城市西移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
(三)搬迁期限:不少于15日,具体以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规定期限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案
按《上犹县文锦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2)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登记机构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拒不签订的,本府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上犹县文锦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2.《上犹县文锦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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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犹县文锦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附件2
上犹县文锦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实施文锦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法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第242号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房屋征收目的
实施文锦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是为了改善棚户区生活居住环境,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面貌和品位,加快城市更新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房屋征收范围
本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适用本方案,具体四邻界址:东以文锦南路为界,南以已征地为界,西以已征地为界,北以已征地为界。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四、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上犹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主体,上犹县人民政府确定上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东山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
(一)私有住宅房屋,是指自然人、集体或民营企业所有的国有住宅用地上建设的房屋。
(二)住改非房屋,是指私人所有,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实际用途改变为生产加工仓储用途的房屋。
(三)企业(单位)自管公房,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经营管理的国有或集体所有房产。
(四)附属房、附属设施、临时建筑。
本方案所指的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所有人。
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一)个人私产房屋:以上犹县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确权凭证为依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如果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对房屋面积有异议,可以提出重新测绘,并以新测绘认定的面积为准。
对已参加房改获得全产权的房屋和集资房的征收,按国有出让私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对已参加房改仅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征收,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按国有出让私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开通会员可解锁*以前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私有房屋,按国有出让私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二) 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以权属资料为依据,按测绘结果认定面积。
(三) 未进行产权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共同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补偿。
未依法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1.以县自然资源部门地籍调查和房屋普查资料为依据,被征收人在*开通会员可解锁*以前(含*开通会员可解锁*)自行建设的住宅房屋。
2.在纳入城市规划区前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的未经登记的建筑;
3.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竣工,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
4.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的,且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建筑。
(四)未依法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造的建筑;
2.不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建筑;
3.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
4.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形。
(五)对难于认定具体建造年限的自行搭建房屋,以及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厨房、厕所、杂房等附属房屋,按照附属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予房屋安置。
(六)对房屋整体进行改造加固的,可以按照改造加固后的结构认定房屋结构性质,按照原产权证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超出面积按照无证房屋(附属房屋)补偿(详见附件3)。
(七)对房改房、集资房等房屋产权证面积未包含楼梯、过道等符合公摊面积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将楼梯、过道等公摊面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
(八)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测量规范参照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和《赣州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赣市房字〔2014〕6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住宅主房在其房屋占地内的二楼以上阳台按全面积计算。
七、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私有住宅房屋的征收
私有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房屋安置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或者选择部分采取货币补偿、部分实行房屋安置。涉及被征收人内部财产分割和处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解决。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的私有住宅房屋可以选择按照《国有土地上的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附件1)对应房屋结构类型和房屋的土地性质类型的标准,按照经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本方案中所涉的基准价为房地合一价格(包含房屋基础和占地)。
(2)被征收人如果对征收人公布的《国有土地上的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有异议,也可以申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
(3)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一年内购买上犹县城规划区内的在售楼盘一手商品房(商铺)或征收人自建的安置小区商铺的可享受800元/㎡的购房奖励,该奖励与《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上犹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上府办字〔2024〕18号)中全面推行房票安置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被征收人购买以上商品房(商铺),可凭征收补偿协议、购买商品房合同、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直系亲属证明等材料由实施单位据实申请,审核合格后拨付购房奖励。
被征收人实际购买商品房(商铺)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的合法主房及店铺建筑面积的,按实际购买面积进行奖励;被征收人实际购买商品房(商铺)面积大于被征收的合法主房及店铺建筑面积的,按被征收的合法主房及店铺建筑面积进行奖励。
2.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安置:
政府已在半山云府、半山云筑楼盘集中采购了商品房及车位、车库、杂间作为本项目的安置房,具体房源情况另见房源信息表。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以测绘办证为准。
被征收人的合法住宅房屋与征收人采购的产权调换房屋、车库、杂间实行等面积置换,即按1:1的比例进行调换。被征收人可按34900元/个的标准,获得征收人提供的车位使用权。被征收人须在认定的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范围内自主选择安置房户型组合。被征收人选择了安置房屋户型组合后,如剩余需安置面积大于或等于60平方米,可以再选一套安置房屋进行安置;剩余需安置面积不足60平方米,不予房屋安置。如安置面积低于人均35平方米的,可按照人均35平方米确定安置面积。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占地及基础不另行补偿。被征收住宅主房的合法面积进行安置后有剩余面积的,剩余面积按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实际安置面积超过被征收合法住宅主房面积的,超过部分应向征收人补差,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按2000元/平方米向征收人补差;超出10至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部分按3600元/平方米向征收人补差;超过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5597元/平方米向征收人补差。
安置在征收人集中采购的半山云府、半山云筑商品房的,办理国有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在售楼盘购买一手商品房、征收人自建安置小区购买商铺的由开发企业办理国有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如被征收人提供其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证明能证明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可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将安置房产权人直接变更登记为其直系亲属。在实际交房时,签订协议时选择的户型面积与同户型实际交房办证面积有变化,按照实际交房办证面积重新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给被征收人,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在政府集中采购的半山云府、半山云筑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具体开始签约时间、选房规则由实施单位发布公告予以明确。
3.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主体内的普通门窗、普通内外墙粉刷、铝合金窗、防盗网已包括在房屋补偿价内。被征收房屋内部设施、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按评估价格补偿。
被征收人的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按《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执行。
4.搬迁及临时过渡费
私有住宅房屋的征收给予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采取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的方式(详见附件4),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搬迁和过渡问题。
5.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给予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按时弃房奖(详见附件5)。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拆迁的,不予奖励。
6.结算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在抵扣车位、面积找差等款项后,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直管公房的征收
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房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地点
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发布房屋征收签订协议公告,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发布房屋征收签订协议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约地点以公告公布为准。
十、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征收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由被征收人提出公租房申请,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且有公租房空置房源的,不需轮候,直接参加抽签分配选房。
十一、保障与监督
(一)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执行。
(五)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其他事项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标注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产籍资料标注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因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造成多人共有,共有人协商不成的,仍按一户认定。
(三)因房屋产权实际发生转移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经调查确认,有房屋转让协议或证明的,对实际所有人进行征收补偿。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凡已给予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处置。
(五)发布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户型选择情况、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六)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征收补偿款(房屋补偿款、装修补偿等)、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进行差价结算后发放;按时弃房奖、房屋残值奖、证件提供奖等在完成房屋搬迁交房后发放。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范围内涉及各类公共管线的迁移,由各管线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补偿标准和规定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九)被征收人弃房时必须保持房屋结构完好,锁好门窗,不得擅自损毁被征收房屋。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贴好封条,进行封存。房屋由征收部门统一拆除,被征收人如果擅自拆除房屋、门窗、防盗网、装修、附属房等已经补偿了的财产财物,须扣除相应补偿款和房屋残值补助。
(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应主动如实告知征收人,如因被征收人未主动如实告知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抵押权情况,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征收人负责。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须与抵押权人协商,先行清偿债务或者另设抵押权,协商不成的采取公证提存的方式处理。
(十一)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十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有土地上的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
2.内部设施及装修项目补偿标准
3.附属建(构)筑物、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4.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安置过渡费标准
5.房屋拆迁奖励标准
附件1
国有土地上的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货币
补偿标准
| 房屋结构 |
具备条件 |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
|||
| 国有出让 土地 |
国有划拨 土地 |
||||
| 框架结构 |
一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门窗齐全。 |
4450 |
3950 |
|
| 二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 3.门窗不齐全,外墙未粉刷。 |
4300 |
3800 |
||
| 三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 3.四周未砌墙体。 |
4050 |
3550 |
||
| 砖混结构 |
一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红砖墙;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门窗齐全。 |
4300 |
3800 |
|
| 二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红机砖墙;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 3.门窗不齐全,外墙未粉刷。 |
4150 |
3650 |
||
| 三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红机砖墙; 2.楼面非现浇,为钢、木结构。 |
3900 |
3400 |
||
| 砖木结构 |
一类 |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 2.有圈梁、过梁,砖柱结构; 3.外墙为清水墙,门、窗齐全。 |
4150 |
3650 |
|
| 二类 |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 2.有圈梁、过梁,砖柱结构; 3.门、窗不齐全,外墙未粉刷。 |
3900 |
3400 |
||
| 土木结构 |
一类 |
1.土筑(少部分红砖眠墙)砌墙,木架屋,瓦屋面; 2.门、窗齐全,外墙已粉刷。 |
3950 |
3450 |
|
| 二类 |
1.土筑(少部分红砖眠墙)砌墙,木架屋,瓦屋面; 2.门、窗不齐全,外墙未粉刷。 |
3700 |
3200 |
||
附件2
内部设施及装修项目补偿标准
| 补偿内容 |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
备注 |
| 外墙瓷砖、仿石漆 |
30 |
被征收房屋主体内的普通门窗、普通内外墙粉刷、铝合金窗、防盗网已包括在房屋补偿价内。 按每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
| 室内地面为石质材料或者瓷砖、木地板 |
50 |
|
| 室内墙面木制墙裙、瓷砖、嵌入式橱(衣)柜 |
50 |
|
| 防盗门、房门全包套装饰 |
30 |
|
| 双开入户大门、双开阳台推拉门 |
30 |
|
| 主生活区有吊顶 |
30 |
|
| 水设施 |
20 |
|
| 电设施 |
30 |
|
| 厨房及配套设施 |
30 |
|
| 卫生间及配套设施 |
30 |
附件3
附属建(构)筑物、设施等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说明 |
|
| 附属 房屋 |
框架结构 |
平方米 |
680 |
檐口高度2.2米以上按全价计算面积,2.0—2.2米按80%、1.8—2.0米按60%、1.6—1.8米按50%折算补偿金额,1.6米以下(不含1.6米)不补偿。(附属房屋占地按标准另行补偿) |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580 |
||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480 |
||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380 |
||
| 活动板棚房 |
平方米 |
280 |
||
| 钢架棚有围护 |
平方米 |
180 |
||
| 钢架棚无围护 |
平方米 |
130 |
||
| 铁皮棚、简易木棚 |
平方米 |
100 |
||
| 围墙 |
砖质 |
平方米 |
80 |
|
| 土质 |
平方米 |
26 |
||
| 门楼 |
板式 |
座 |
600 |
|
| 坡顶式 |
座 |
1800 |
||
| 排污管(含挖土方) |
PVC排污管 |
米 |
6 |
|
| 暗砼涵管 |
米 |
120 |
||
| 水沟 |
砖砌八字字明沟 |
米 |
45 |
|
| 砖砌暗沟 |
米 |
60 |
||
| 挡土墙 |
砖砌、片石挡土墙 |
立方米 |
12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 现浇挡土墙 |
立方米 |
320 |
||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说明 |
|
| 水井 |
筒子井 |
口 |
1500 |
包括井台和周边硬化,废弃的不予计算。 |
| 机钻井 |
口 |
1200 |
||
| 手压井 |
口 |
500 |
||
| 户外水电设施 |
动力线 |
米/根 |
6 |
四线 |
| 水泥电杆 |
根 |
800 |
8米以上 |
|
| 1寸镀锌水管 |
米 |
30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
|
| 水塔 |
个 |
400 |
||
| 水池 |
立方米 |
150 |
||
| 花池 |
米 |
30 |
||
| 水泥、吸水砖院坪 |
平方米 |
50 |
||
| 化粪池 |
个 |
1800 |
||
| 沼气池 |
口 |
2500 |
废弃的不予计算 |
|
| 移装 |
电话、有线电视 |
户 |
128 |
|
| 天然气 |
户 |
2300 |
||
| 太阳能、空气能热水器、空调 |
台 |
300 |
||
| 抽油烟机、燃气(电)热水器 |
台 |
150 |
||
| 抽水泵 |
台 |
50 |
||
| 广告牌 |
铝塑板、扣板带字 |
平方米 |
200元 |
含面板结构 |
| 喷绘招牌 |
平方米 |
80元 |
||
注:未明确项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研究处理。
附件4
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安置过渡费标准
| 项目安置 方式 |
搬迁补助费 (元/平方米) |
安置过渡费 |
备注 |
|
| 标准(元/平方米.月) |
补助期限(月) |
|||
| 期房安置 |
15元/平方米,不足1500元补足1500元 |
10 |
36 |
不足600元/户.月的补足600元,房屋安置因政府原因导致过渡期延长的,按原有标准的1.5倍支付安置过渡费,直至交付安置房屋为止。 |
| 现房安置 或货币安置 |
10 |
6 |
||
注:补助的面积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附件5
房屋拆迁奖励标准
单位:元/㎡
| 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 |
按时弃房奖 |
|
| 第一阶段 |
第二阶段 |
|
| 200 |
100 |
200 |
注:奖励的面积为被征收住宅、店面(铺)、商业房屋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