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拟批准】江西雷亚特导电碳黑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黑色色母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发布时间:
2025-12-23
发布于
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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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拟批准】江西雷亚特导电碳黑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黑色色母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江西雷亚特导电碳黑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黑色色母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曹)

通讯地址:柴桑区江州大道

邮    编:3100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江西雷亚特导电碳黑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黑色色母粒项目

九江市柴桑区赤湖工业园兴业大道以南、通江东路以东(东经115°44′55.135″,北纬29°46′36.516″)

江西雷亚特导电碳黑有限公司

江西和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基本情况:江西雷亚特导电碳黑有限公司位于九江市柴桑区赤湖工业园兴业大道以南、通江东路以东(东经115°44′55.135″,北纬29°46′36.516″)。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15100m2。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塑料母粒1500吨的生产加工能力。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环保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等。

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运行过程中按照环评报告表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

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处理的原则合理设计雨水管网、废水管网,并标识好管网名称、污水种类、流向。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地面清洗水。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经化粪池处理的地面清洗水,达到赤湖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通过园区管网排入赤湖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后最终进入长江。项目不新增人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二)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

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为投料废气、混合废气、造粒废气、挤出废气、烘干废气、臭气。经设备排气孔负压收集的造粒废气,与经烘干器风道收集的烘干废气,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最终一并通过一根20米高的排气筒(1#)排放;经集气罩收集,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投料废气、混合废气,与经集气罩收集,用一级冷凝+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的挤出废气,最终通过一根20米高的排气筒(2#)排放;臭气无组织排放。DA001颗粒物执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15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0.36kg/h,SO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20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1.6kg/h,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20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0.47kg/h。DA002颗粒物执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15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0.36kg/h,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塑料制造业》(DB36/1101.4-2019)相关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控制限值执行1000(无量纲)。厂界颗粒物应满足生产装置不得有明显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塑料制造业》(DB36/1101.4-2019)相关限值,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

(三)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格局,并采取消声、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营运期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贮运管理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项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产生的一般工业废物应合法处置,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等制度。

(五)清洁生产

选择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降低物耗、能耗,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禁止采用落后的属淘汰类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

(六)信息公开要求

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信息公开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七)排污口规范要求

按国家和我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并建立档案。

(八)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运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生态环境部门核实确认的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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