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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已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公告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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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科
邮编:030021
附件: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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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审批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关于山西琳天可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废旧塑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并审环评〔2026〕3号 |
2026.2.3 |
附:关于山西琳天可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废旧塑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并审环评〔2026〕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