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11月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5-11-07
发布于
山西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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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开通会员可解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开通会员可解锁*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公示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通讯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定阳路384号市民之家A区(030600)
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影响保护对策与措施
3 山西平遥县兴盛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木家庄煤矿增加开采10-2、11号煤层项目 平遥县城区170°方向,直距18.0km处的卜宜乡路牛村至西坡村一带,行政区划隶属于平遥县卜宜乡管辖 山西平遥县兴盛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木家庄煤矿 山西清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平遥县兴盛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木家庄煤矿增加开采10-2、11号煤层项目位于矿区面积为9.5794km2,其中晋中市平遥县境内面积为9.1626km2,长治市沁源县境内面积为0.4168km2。*开通会员可解锁*,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以晋环函[2010]472号文对《山西平遥县兴盛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木家庄煤矿(900k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进行批复。*开通会员可解锁*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以晋环函[2013]1524号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开通会员可解锁*,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以平生审函[2023]3号对《山西平遥兴盛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木家庄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批复。*开通会员可解锁*,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以市环函[2023]255号文对《山西平遥县兴盛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木家庄煤矿新建主斜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开通会员可解锁*,山西平遥兴盛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木家庄煤矿增加开采10-2、11号煤层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平兴盛〔2025〕84号)。 本次增加开采10-2、11号煤层项目利用现有工业场地及开拓系统,采用立井开拓方式,以现有主立井、副立井及回风立井等3个井筒开拓全井田,设计维持现有9号煤层为主水平,将10-2及11号煤层作为一层煤联合开采,即10-2+11号煤层,采用长臂综采大采高联合开采采煤工艺,全部冒落法管理顶板。证载90万吨/年生产能力不变,其中5号煤层生产能力保持0.40Mt/a不变;10-2+11号煤层为9号煤层开采接替煤层,生产能力保持0.50Mt/a不变。矿井10-2+11号煤层初期开采区域(一、二采区)设计可采储量594.1万吨,服务年限为8.5年。项目总投资17387.78万元,环保工程投资420.0万元。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建立地表沉陷预测制度,采区沉陷要边开采、边复垦、边利用;塌陷区复垦以填充复垦为主,对塌陷区综合整治,充填堵塞裂缝、平整土地,植树造林和植被绿化等,恢复土地的使用能力。要按照要求对划定保安煤柱(禁采区),不进行煤炭资源开采。加强服务期满后的生态修复。
(二)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车辆、机械冲洗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或作为场地抑尘洒水。施工期巷道掘进废水和运营期矿井水依托现有地面矿井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能力为200m3/h(4000m3/d),处理工艺为“混凝沉淀+气浮+过滤消毒+石英砂+活性炭+精滤+超滤”,水质确保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同时确保满足《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16)附录B中关于井下消防洒水水质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要求。净化处理后的矿井水回用于井下降尘洒水、黄泥灌浆用水、地面辅助用水等,未利用部分依托现有矿井水入河排污口外排至柳根河支流;*开通会员可解锁*,平遥县水务局对山西平遥县兴盛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木家庄煤矿排污口下达了准予设置决定书,批复本矿在柳根河支流神南段设置入河排污口,排污口坐标为东经112°12'68",北纬37°01'72"。*开通会员可解锁*,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同意该项目入河排污口坐标变更为东经112°12'45",北纬37°01'42",入河方式变更为管道排放。根据预测,本项目产生的矿井水涌水量不增加,若在运行中改设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应履行相应手续。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10m3/h(240m3/d),采用“调节+厌氧+好氧+过滤+MBR膜生物反应”工艺,水质确保满足《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16)附录B中关于井下消防洒水水质标准,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矿井黄泥灌浆用水等,不外排。运营期洗车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不外排。初期雨水收集后依托现有收集池,经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建立足够容量的应急池等,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扬尘要采取洒水抑尘、防止大风天气作业、使用商品混凝土、易产尘物料苫盖设置洗车平台等措施,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和运营期运输车辆要采用国VI汽车或新能源(甲醇)汽车;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要完成环保登记、安装环保号牌并使用IV类及以上限值标准的设备或新能源设备。
运营期原煤输送皮带输送机全封闭并设置微米级喷雾抑尘装置。原煤采用筒仓储存,并安装机械排风装置及瓦斯监控装置。矿井工业场地出口建设标准化封闭式车辆冲洗平台。食堂炉灶采用天然气,配套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器,确保油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型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mg/m3限值的要求。加强运输车辆管理,运输车辆密闭,采用国VI汽车或新能源(甲醇)汽车;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要完成环保登记、安装环保号牌并使用《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及以上限值标准的设备;运输监管要按照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 1321-2023)》《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
(四)地下水、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地下水、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布置地下水、土壤跟踪监测井,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完善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减缓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避免产生次生影响。矸石回填废弃巷道,不出井。
(五)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施工期掘进矸石不升井,直接回填井下旧巷,运营期地面不设选矸工序,原煤出井后直接送至集团选煤厂洗选;压滤后的矿井水处理站煤泥和晾晒后的初期雨水池煤泥与原煤一起外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危险废物分区规范暂存,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合理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施工期及运营期要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巡查力度,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七)项目涉及增加煤层,除上述内容外,均须按照原审批部门已批复和验收的内容实施。
公众参与:项目公众参与采取了媒体公告(网络、报纸)公示、现场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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