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政府 公告公示 关于《隆化县养老机构规范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9-26
发布于
河北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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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隆化县养老机构运营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起草了《隆化县养老机构规范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二、反馈意见方式

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63.com,邮件主题注明“《隆化县养老机构规范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信函邮寄:请将书面意见寄至隆化县民政局为老服务股(地址:隆化县安州街道苔山路268号,邮编:068150),信封上注明“规范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电话反馈: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工作日9:00-11:30,14:30-17:00)。

后附:《隆化县养老机构规范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隆化县人民政府

*开通会员可解锁*

隆化县养老机构规范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养老服务的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我县国恩老年公寓“4·8”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能力,全面规范机构运营管理,深化落实防控举措,健全完善防控体系,切实保障在院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上级文件相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强化源头治理管控

(一)加强登记信息管理。严格落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政策要求,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规范登记、备案程序,严格审查机构登记、备案提交材料,对养老机构存在的安全生产等问题从源头上加强管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二)强化新增业务审核。事业单位性质的兴办主体申请增加全日集中照护养老服务业务的,其隶属单位须严格审核安全设施条件,重点核查消防验收或备案合格文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内设餐饮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内设医疗机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特种设备)等证件。未取得上述证件的,不得允许其增加业务内容。县民政局要加强对新增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的审核,确保其取得相关证件,符合安全管理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县民政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三)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要在完成养老机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兴办主体相关信息函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兴办主体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60个工作日内,组织数据和政务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合开展一次安全辅导培训,重点解读《安全管理手册》内容,并发放手册纸质版或电子版。(责任单位: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四)完善登记信息推送机制。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在办理养老机构登记或涉及增加养老有关服务事项的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民政局推送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五)严格备案信息核查。县民政局收到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联系机构负责人,告知备案程序和要求,帮助掌握《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具体内容,提醒在收住老年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收到养老机构备案申请后,重点核查备案申请书、法人登记证书、备案承诺书等材料。对材料无误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对材料有问题的,及时指导补全补正相关材料。(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六)加强未登记备案机构排查。县民政局要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委会建立常态化排查机制,定期开展本地收住老年人机构的排查工作,重点核查未登记备案的机构。对排查发现的未备案但已收住老年人的机构,县民政局要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县民政局要持续督促未按时备案的养老机构及时进行备案(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七)开展首次联合安全检查。对已完成备案的养老机构和完成登记的其他养老机构,县民政局自备案或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合开展首次安全检查,重点查验消防、食品、医疗、特种设备等相关证件及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结束后,各部门形成书面检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要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由县民政局汇总反馈给机构。(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二、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八)压紧压实监管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要把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养老机构管理重大问题。重点督促养老机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规章、标准和政策要求,持续推进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强化规范管理,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水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九)完善监督监测机制。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监测工作。将服务质量问题多发频发、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突出、投诉举报集中的养老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常态化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测。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年人及其家属、新闻媒体从业者等群体中遴选招募社会监督员,重点围绕机构运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开展监督。(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三、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十)完善常态化检查排查机制。推行养老机构常态化检查机制,县民政局会同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治理,实现100%全覆盖。民政、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实行全覆盖常规检查。(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十一)建立限期整改督办机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定期通报机制,对限期整改的,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确保风险隐患清仓见底、动态清零。建立隐患督导整改机制,严防只检查不上账、重排查轻整改现象,全面形成隐患问题“检查、上账、整改、销账”闭环管理。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的安全隐患,须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函告相关部门。接收部门在收到隐患函告后,10个工作日内要反馈处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分别提出整改、停业整顿、关停等处理意见。能立行立改的,督促整改完成后,现场签字确认并销号;需要限期整改的,明确专人跟踪盯办,直至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十二)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顶层设计,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等级评定、风险管控和公告警示,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深化养老机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督促机构提升风险评估工作质量,落实各项管控措施。推进养老机构安全生产隐患源头治理、重大隐患工程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四、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十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并落实逐级和逐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重点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组织落实区域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汇报。自救能力较弱人员超过50人的单位建议配备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用火用电用气、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将重点区域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要求,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2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1次。加强每日夜间巡查,且至少每2小时巡查1次,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每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1次全面测试,确保完整好用。委托社会第三方实施消防设施维保的,在使用方见证下测试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关人员需签字确认测试结果。严禁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涉及多产权管理的,与租赁场所的业主方、物业方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并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相互监督。(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十四)加强安全疏散管理。养老机构重点区域不得锁闭、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闭状态,并设置明显提示标识。设置门禁装置的疏散门安装紧急开启装置。重点区域疏散通道顶棚、墙面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装饰物,不得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重点区域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必须设置时应保障火灾情况下能及时开启。养老机构重点区域宜设置在建筑首层;若设置于2层及以上时,宜配备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无障碍坡道或用于辅助人员疏散的电梯等设施。(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十五)加强消防安全应急建设。相关养老机构按照消防相关规范要求配齐配全消防设施设备,依法依规办齐办全相关手续,严格落实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制度。重点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配备灭火、救生、个人防护器材,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根据需要按照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并严格落实值班备勤制度。微型消防站将重点区域列为重点监护对象,遇有警情,按照“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原则,快速扑灭火灾、疏散人员。微型消防站要与当地消防救援站保持通信畅通、接受业务指导和培训,落实“三知四会”(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要求。结合实际,制修订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分部位、分班次、分岗位明确报警、疏散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职责,明确疏散路线、程序和安置措施,逐人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每半年至少邀请消防救援大队指导组织开展1次消防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利用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的实战能力、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的能力,严格落实重点区域值班值守制度,每班不少于2名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值班人员,严防夜间值班脱岗。(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十六)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对机构负责人、从业人员、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重点讲解火源、电源、可燃物、安全疏散等方面日常巡查检查方法,提高从业人员开展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能力。组织对重点岗位人员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聚焦自救能力较弱区域和用火用电、易燃可燃物品管理、安全疏散等关键环节,学习消防管理、辨识风险、设施运行、应急疏散等方面的知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初期处置应对能力。培养消防安全“明白人”,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员工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加强重点区域内从业人员协助自救能力较弱老年人疏散逃生的技能培训。通过印发明白纸、集中宣讲、巡回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常识辅导和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安全风险处置和应急逃生能力。养老机构在老年人入住前,要针对养老人员及亲属进行安全知识宣教。(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十七)落实消防安全包联转化。养老机构达到《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包联机制转化为常态化联系机制的工作要求的通知》转化标准要求的,按照评估申请一验收确认一整县转化一抽查核查的程序转化为常态化管理,要全覆盖检查验收。(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五、强化日常安全规范管理

(十八)加强用电管理。严格养老机构用电安全管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大功率电器,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配电箱下严禁堆放可燃物。重点区域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资格人员实施。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接头应采用接线端子连接,不得采用铰接方式,不得采用延长线插座串接方式取电。开关、插座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指导养老机构定期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并记录存档。在充分协商基础上,除照明、治疗、安全设施等必要用电外,夜晚禁用大功率电器。电动轮椅及蓄电池不得在重点区域内充电、停放。设立专门的充电桩,规范电动轮椅、电动车等充电行为。楼内不得停放电动车。原则上,入住老人不得擅自携带电器进入养老机构,确需携带的,要由养老机构确认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外观、功能完好,并统一登记管理,定期检查电器是否能够安全正常使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十九)加强燃料管理。使用燃气的厨房、锅炉房等用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紧急自动切断阀,要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合格灶、管、阀。督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大养老机构燃气设施巡查检查频次,落实燃气使用规范要求。督导养老机构在用气设施加装报警器及连锁切断装置,用气区域应与其他使用功能区域按相关要求分隔分离。督导养老机构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养老机构醇基燃料使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压实机构主体责任,严把醇基燃料的来源、运输、存储和使用环节关,严防造成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二十)加强用火管理。养老机构应设置吸烟区,重点区域禁止吸烟、烧香,严禁使用蚊香、蜡烛、火炉等明火,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需使用明火时,应有专人看护。严禁使用使用液化石油气瓶、卡式炉等器具。要定期开展打火机等火种专项检查。(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二十一)加强易燃可燃物安全管理。养老机构重点区域除存放医疗、护理、保教保育用途或当季衣物等必要物品外,不得堆放其他可燃物品。重点区域除存放日常用量的消毒酒精、空气清新剂等易燃物品外,不得违规存放汽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养老机构要妥善保管易燃可燃物品,及时清理废弃的易燃可燃杂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二十二)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强化养老服务用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养老机构使用的房屋建筑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不得擅自进行改建;确需改建及装修的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取得相关许可,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开展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养老机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要严格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维修。对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各类养老机构房屋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责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果告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部门对其报告的安全隐患鉴定结果及时进行确认,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应立即停止使用、人员撤离并划定危险区域,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经再次鉴定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养老机构不得变动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原已改变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需经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无安全隐患的方能使用。依据冀政办字〔2024〕50号文件规定,养老机构有电气焊动火作业的建设工程,限额以上的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监督备案;限额以下的由业主向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住房、交通、水利、通信、民政等部门跟进指导监督。(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二十三)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督促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机构食品经营资质审核,督促机构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项目经营;督促机构建立健全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建立健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督促机构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完善餐饮具洗消制度。同时机构要保证食品加工环境场所干净卫生,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并定期维护保养;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演练,制定定期自查制度并执行。(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六、强化要素保障

(二十四)加强收费价格管理。严格落实《河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养老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加强机构收费管理检查,重点检查养老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约承诺信息等情况。要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

(二十五)增加安全投入保障。增加养老机构经费保障和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用于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更新、维护、检测,安全培训,隐患整改,应急物资储备等。鼓励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提高风险抵御能力。(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二十六)强化等级评定工作以评促改。持续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在等级评定过程中严把审查关,以评促改、以评提质。上年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不予评定。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两年内不得申请等级评定。(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二十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养老机构按有关标准规范配足工作人员,其中养老机构按标准配足养老护理员,对完全不能自理、部分自理和自理老年人,养老护理员配备比例分别不得低于1:3、1:8、1:15。指导养老机构改善护理人员年龄结构,要符合法律规定,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素质和能力。(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二十八)科学编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指导养老机构完善修订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火灾、食物中毒、传染病、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突发疾病等),明确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处置流程、信息报告、资源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善后处理等各环节责任和措施,确保科学性、合理性,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实现统一指挥、快速响应、有力应对、高效处置。(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二十九)定期开展实地演练。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火灾高危单位组织一次灭火救援实地实装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强化消防安全监管,所有养老机构消防控制室监控视频信号接入县民政局值班室,确保安全状态实时可监测。(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民政局)

(三十)定期分析安全形势。县民政局会同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养老机构安全形势分析会,及时交流工作信息,研判风险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及时通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情况,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七、强化监督指导与责任追究

(三十一)坚持常态化联系机制。加强帮扶包联,经常深入养老机构调研指导,帮助其健全完善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安全防范能力,解决实际困难,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健全防止服务对象遭受虐待、忽视、侮辱、歧视等侵害行为的预防、发现、报告和处置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责任单位:县民政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三十二)严格执法与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安全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三十三)强化内外部监督。养老机构应建立内部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认真核查处理群众反映的安全问题。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责任单位:县民政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三十四)完善问效机制。将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巡查内容,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督查,督促落实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重点区域,是指为火灾情况下缺乏自主逃生能力人员提供服务的区域,主要包括养老机构中直接为失能失智老年人等提供服务的区域。

附件: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附件

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1.重点区域与所在建筑其他功能区组合设置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重点区域内房间之间的隔墙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小时的不燃材料砌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严密封堵缝隙。失能失智老年人居室面积不应过大,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2.重点区域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和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中。当设置于三级耐火等级时,光疏散指示层。托育机构、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养老机构重点区域宜设置在建筑首层;若设置于2层及以上时,宜配备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无障碍坡道或用于辅助人员疏散的电梯等设施。第六条重点区域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建筑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重点区域所在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及屋面保温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内装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严禁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为保温及内装修材料。

4.重点区域按标准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备电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小时,照度不应低于10勒克斯。非消防电源回路上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测系统。

5.重点区域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100张床位以下医院的病房楼和手术部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小型幼儿园、单层1500平方米及以下且总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下的病房楼逐步增设简易喷淋装置。

6.重点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等按标准设置防排烟系统;居室的疏散门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收住完全失能人员的居室疏散门还应具备自行关闭功能。

7.重点区域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器材。养老机构、医疗机构还需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等,器材数量应满足疏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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