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大佛景区南游客中心4号楼4-1-5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4-28
发布于
--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标的详情:

一、 本次出租标的为位于乐山大佛景区南游客中心3号楼和4号楼的多个国有房产,所有房产通水电,均为空置状态。标的位置、面积等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乐山大佛景区南游客中心3、4号楼部分房产公开招租明细表》。

二、 标的经营业态:包括文创类、演艺培训类、手工类等,具体经营业态详见《乐山大佛景区南游客中心3、4号楼部分房产公开招租明细表》,请意向承租方务必在报名参与标的竞租前熟悉标的经营业态。标的不得用于经营黄、赌、毒及其它违法行业,涉及经营需要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的,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三、 特别告知事项:本次出租的标的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不影响本次公开出租,除城市改造或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租方保证承租方能正常使用标的至租赁期满同时,标的可能存在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风险,请意向承租方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后再参与竞租,若因此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照,所有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所缴纳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出租方和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参与本项目竞价,则视为知晓并完全接受以上全部内容

四、 本次出租标的租赁期为3至5年,租金按年度支付。其中《乐山大佛景区南游客中心3、4号楼部分房产公开招租明细表》中载明的“标的号5”(即乐山大佛景区南游客中心3号楼3-1-8、3-1-9、3-1-10、3-1-11、3-1-12)的房产租赁期为5年,前两年为免租期,自第三年起开始收取租金,且从第四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5%;除标的号5外的其他标的租赁期均为3年,第一年为免租期,租金自第二年起开始收取,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

五、 所有出租标的物业管理和物业收费由出租方指定的物业公司负责,物业费标准为10元/㎡·月。本次出租的所有标的水电总户头登记在出租方名下,各个标的设有独立分户水表与电表。承租方按实际使用情况承担并支付水电费,出租方负责代收。出租方在收取水电费后,将向承租方出具相应收据,不提供正式发票。

六、 出租方针对承租方提供以下专项扶持措施:

1.出租方将统一对文创园区进行线上线下宣传推广,包括景区内导览、新媒体宣传、文旅展会推介等,为承租方引流赋能;

2.优先推荐入驻文创类的承租方参与景区各类文旅活动、文创产品开发合作,助力承租方提升品牌曝光及经营业绩;

3.为入驻园区的承租方提供园区公共空间共享服务,包括文创展示区、公共休息区等,降低承租方经营成本。

注:上述提及的文创园区是指乐山大佛景区南游客中心3、4号楼整体区域(包含公共区域)。

七、 该项目采取非动态报价方式,具体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八、标的查看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交易条件:

一、本次出租标的租赁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意向承租方被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确认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给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部分租赁保证金。

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出租方办公地址(乐山市市中区九峰镇明月路56号)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赁保证金;后续年度租金由承租方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租赁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及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按与出租方的约定无息划转交易价款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重要披露:

一、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 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出租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

三、 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数量、面积、现状等。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支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四、 标的成交后,出租方在承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次日起10日内,将标的按现状移交给承租方。若出租方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到期后10日内仍不能顺利移交标的,出租方一次性全额退还承租方所交款项(包括:首年租金、租赁保证金并补偿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计利息,不给予其他补偿),同时解除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五、 本次出租标的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烹饪,不得贩卖重油重烟的食品,不得私自使用超限额大功率用电器(功率不超过3000瓦特),总用电负荷不能超过8000瓦特。

六、 本次出租标的的经营区域以室内面积范围为界,承租方不得外摆桌椅,不得超出室内面积区域进行经营。承租方不能擅自外置广告海报,如需外置广告海报,需报备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方可外置广告海报。

七、 承租方须保证在所有标的销售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必须在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内,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法律法规,并满足各级工商及食药监部门的要求。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因此向第三人先行赔偿的,出租方有权全额向承租方追偿。

八、 租赁期内,根据景区管理相关要求,如出租方对标的营业时间有调整的,出租方应提前通知承租方,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调整经营时间。

九、 标的成交后,承租方如在标的移交完毕三十日内未开始标的装修工程,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出租方处置。

十、 租赁期内,承租方须负责租赁标的防火防盗,安全保卫、门前三包、“创文巩卫”、综合治理等相关事宜,承租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并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 租赁期内,出租方对标的及其附着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承租方应予积极配合、提供方便,不得阻挠或设置障碍。

十二、 承租方实际取得标的之日起,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标的出现资产毁损、灭失及安全事故等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其风险和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十三、 成交后,承租方应按《租赁合同》用途,合理、合法地使用或利用标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十四、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所租赁的标的只享有合同约定的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分租、转借、抵押或与他人予以交换。若违反此规定,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其已经缴纳的租金和租赁保证金,造成出租方其他损失的,承租方还应当全额赔偿。

十五、 若标的因景区或城市规划、市政建设、拆迁、土地收储或者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出租方将书面通知承租方,出租方将据实结算当年租金并无息退还承租方当年剩余租金和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如有扣罚,则按扣罚后剩余金额无息退还,其余一切费用不予退还,承租方不得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要求。

十六、 若承租方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提前三个月向出租方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并办理相关结算后解除合同,据实结算当年租金等费用;出租方不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当年剩余租金不予退还;已交纳的租赁期间保证金如有扣罚,按扣罚结算后无息退还。

十七、 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十八、 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九、 其他事项详见附件《租赁合同》。

二十、 本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内容,均为本次交易的文件组成部分。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