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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出租标的首年租金和租赁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意向承租方被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确认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给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首年租金。
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出租方办公地址(乐山市市中区九峰镇明月路56号)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后续年度租金由承租方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首年租金、租赁保证金、交易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及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按与出租方的约定无息划转交易价款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重要披露:一、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 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出租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
三、 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数量、面积、现状等。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支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四、 标的成交后,出租方在承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次日起10日内,将标的清场后按现状移交给承租方。若出租方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到期后10日内仍不能顺利清场移交标的,出租方一次性全额退还承租方所交款项(包括:首年租金、租赁保证金并补偿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计利息,不给予其他补偿),同时解除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五、 本次出租标的中,位于乐山大佛文化广场售卖亭房产,水电总户头登记在出租方名下,该房产设有独立分户水表与电表。该房产产生的水电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负责代收。出租方在收取水电费后,将向承租方出具相应收据,不提供正式发票。
六、 标的乐山大佛文化广场售卖亭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烹饪,不得贩卖重油重烟的食品,不得私自使用超限额大功率用电器(功率不超过3000瓦特),总用电负荷不能超过8000瓦特。
七、 标的乐山大佛文化广场售卖亭的经营区域以滴水面积范围为界,承租方不得外摆桌椅,不得超出滴水面积区域进行经营。承租方不能擅自外置广告海报,如需外置广告海报,需报备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方可外置广告海报。
八、 承租方须保证在所有标的销售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必须在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内,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法律法规,并满足各级工商及食药监部门的要求。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因此向第三人先行赔偿的,出租方有权全额向承租方追偿。
九、 租赁期内,根据景区管理相关要求,如出租方对标的乐山大佛文化广场售卖亭的营业时间有调整的,出租方应提前通知承租方,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调整经营时间。
十、 标的乐山大佛文化广场售卖亭的承租方在标的移交完毕三十日内未开展经营,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出租方处置。
十一、 租赁期内,承租方须负责租赁标的防火防盗,安全保卫、门前三包、“创文巩卫”、综合治理等相关事宜,承租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并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 租赁期内,出租方对标的及其附着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承租方应予积极配合、提供方便,不得阻挠或设置障碍。
十三、 承租方实际取得标的之日起,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标的出现资产毁损、灭失及安全事故等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其风险和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十四、 成交后,承租方应按《租赁合同》用途,合理、合法地使用或利用标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十五、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所租赁的标的只享有合同约定的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分租、转借、抵押或与他人予以交换。若违反此规定,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其已经缴纳的租金和租赁保证金,造成出租方其他损失的,承租方还应当全额赔偿。
十六、 若标的因景区或城市规划、市政建设、拆迁、土地收储或者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出租方将书面通知承租方,出租方将据实结算当年租金并无息退还承租方当年剩余租金和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如有扣罚,则按扣罚后剩余金额无息退还,其余一切费用不予退还,承租方不得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要求。
十七、 若承租方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提前三个月向出租方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并办理相关结算后解除合同,据实结算当年租金等费用;出租方不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当年剩余租金不予退还;已交纳的租赁期间保证金如有扣罚,按扣罚结算后无息退还。
十八、 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十九、 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二十、 其他事项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样本)。
二十一、 本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内容,均为本次交易的文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