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控制吸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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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控制吸烟办法

(2019 年 6 月 22 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 2

号公布 根据 2021 年 2 月 7 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令〔2021〕

第 1 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5 年 12 月 31 日秦皇岛市人民政

府令〔2025〕第 4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

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控制吸烟工作坚持管理与自律相结合,实行政

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制吸烟工

作的领导,建立控制吸烟管理的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本市控制吸烟管理工作

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控制吸烟管

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全市的控制吸烟管理工作;

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控制吸烟管理工作。

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控制吸烟管理

专门机构,负责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控制吸烟管理的相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

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监督管理:

(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主管部门分别

负责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

控制吸烟工作;

(二)旅游文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点、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图书馆、文化馆、娱乐场所、影剧院等公共场

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健身场所的控

制吸烟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饭店、餐饮业经营场

所、超市、药品销售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负责烟草广

告的监督管理;

(五)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室外公共场

所、主题公园、健康步道等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包

括公共电梯等处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负责所管理企业控制吸烟工作;

(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

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九)机场、铁路、港口负责所管辖范围及其相关公共

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十)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吸烟

工作。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

责,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配合做好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发挥示范

表率作用带头不吸烟。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控制吸烟工作纳入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考核内容。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

多种形式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

所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义

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为

12345,负责将市民的举报、投

诉按照执法分工转给各相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

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

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投诉人。

第十一条 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

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场所(区域)

禁止吸烟:

(一)妇幼保健机构;

(二)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

育或者活动场所;

(三)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

学区域;

(四)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

技馆等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场所;

(五)健身场所、体育场馆的室外比赛区和座席区;

(六)敬老院、生活小区的健身区域;

(七)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售票场所、等候区域;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风景名胜区;

(十)海滨浴场、沙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

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二)不得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

标识、物品;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

标识;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要

求其熄灭;不熄灭的,应当劝其离开;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

该场所的,应当固定证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

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进行控制吸烟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

要,设置符合下列条件的室外吸烟区:

(一)非封闭空间,如有侧面不得超过两面;

(二)与非吸烟区隔离,与人员密集区域以及行人必经

的建筑物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至少相距十米;

(三)设置引导标识,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

康”标识;

(四)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的器具;

(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在重大节日、举办重大活动或者

执行特殊任务期间,可以划定临时禁止吸烟的区域,并设立

标识。

第十六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

织开展控制吸烟和戒烟咨询服务。

医务人员在常规诊疗中,为吸烟者提供简短的戒烟服务。

二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咨

询、指导和帮助。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和

索要烟具,应当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区域)

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八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举

报、投诉频次情况,对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二手烟残余

进行监测。

第十九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

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

识。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断购买者年龄

的,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一百米内销

售烟草制品;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

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

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禁止向未成年人

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

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

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

似内容。

第二十一条 控制吸烟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

烟义务监督员,对禁止吸烟场所和烟草制品销售场所进行监

督检查。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和烟草制品销售者

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的,由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

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

下罚款。

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

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

四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

织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或者未开展禁止吸

烟的宣传教育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

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或者违

反本办法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物品,或者

未明确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的责任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

场所吸烟,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县(区)包括秦皇岛经济技术

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入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

场所。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侧面有两面以上环绕的任何

空间,包括电梯、走廊、地下通道、楼梯间、卫生间等。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

抽吸、吸吮、咀嚼或鼻吸的制品,主要包括卷烟、雪茄烟、

烟丝、复烤烟叶,以及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和电子非尼古丁

传送系统。

烟草广告和促销,是指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

活动,其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

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烟草赞助,是指目的、效果或可能

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的,

对任何事件、活动或个人的任何形式的捐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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