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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光学遥感相机环境试验相关
设备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6AT*开通会员可解锁*1
二、项目名称:合肥工业大学光学遥感相机环境试验相关设备
三、中标信息
第 1 包中标供应商信息
供应商名称: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苏州工业园区中新科技城唯亭镇科峰路 18 号
中标金额: *开通会员可解锁*.00
¥
(人民币贰佰伍拾伍万元整)
第 2 包中标供应商信息
供应商名称: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苏州工业园区中新科技城唯亭镇科峰路 18 号
中标金额: 1800000.00
¥
(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
第 3 包中标供应商信息
供应商名称:常熟市虞华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深圳路 70 号
中标金额: 2788000.00
¥
(人民币贰佰柒拾捌万捌仟元整)
第 4 包中标供应商信息
供应商名称:沈阳实拓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沈阳市东陵区上深沟村 863-7 号 501(沈阳国际
软件园 D07 号五层 A 区)
中标金额: 2200000.00
¥
(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整)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务类
第 1 包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16 吨推力振动试验系统
品牌:苏试试验
规格型号:DC-20000-200
数量:1 套
单价:*开通会员可解锁* 元
第 2 包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3.4m3高低温试验箱
品牌:苏试试验
规格型号:SDE730S
数量:1 套
单价:1200000 元
第 3 包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KM1.5 热真空试验装置
品牌:虞华科技
规格型号:KM1.5
数量:1 套
单价:2788000 元
第 4 包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光学相机地面试验通用测控温系统
品牌:沈阳实拓
规格型号:ST-5620
数量:1 套
单价:2200000 元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程晓平、崔群海、朱先荣、李杨、张有木、倪楠、李宪圣、倪凡、
赵洪波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以中标价为基数,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 [2002]1980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534号文收费标准×80%,由中标人支付。
第 1 包金额:25640.00 元,第 2 包金额:19040 元,第三包金
额:27734.40 元,第四包金额:22560.00 元
总金额:94974.4 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2、无效投标单位:无
3、第 1 包中标单位评审总得分:90.57 分
第 2 包中标单位评审总得分:85.18 分
第 3 包中标单位评审总得分:84.09 分
第 4 包中标单位评审总得分:91.72 分
4、若投标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
69 号 ( 创 业 大 道 与 蜀 鑫 路 西 南 角 ) 603 室 , 联 系 电 话 : 0551-
63735933。
5、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
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
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
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
名 称:合肥工业大学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 193 号
联系方式:韩老师,*开通会员可解锁*
2.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 69 号
联系方式:刘元军,*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yjliu@ahbidding.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元军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中标单位主要中标标的承诺函
3.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以及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
4.业绩承诺函
5.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6.中小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