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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七台河市桃山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杨晶伟 职务:局长
受委托单位:七台河市桃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郎 帅 职务:主任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卫生计生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健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桃山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事项签订本委托书:
一 、委托执法范围
桃山区行政区域范围。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方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管理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职业卫生、放射诊疗、学校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计划生育等。
(二)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违法违规案件。受委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 ,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权力事项若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时以最新标准为准。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委托单位应在受托单位行使执法职能时,提前在执法文书上加盖公章;
4、负责“双随机”方案制定并督导执法机构实施。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对重大处罚违法案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执业资格证等案件,卫健局参与合议(其他卫健局不参与),需移送案件报集体审批后移交。每半年报送执法情况总结,年末时应将全年执法情况书面呈报委托单位;
8、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责任。
9、受委托单位及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向管理方索要和收受财物,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事项;
10、受委托单位履行具体权利事项要严格按照省卫健委规定的权利目录和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
四、委托期限
从*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桃山区人民政府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开通会员可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