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目 录
1 总则 3
1.1 编制目的 3
1.2 编制依据 3
1.3 适用范围 3
1.4 基本原则 4
1.5 工作流程 4
2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6
2.1 事件分类 6
2.2 事件分级 7
3 应急体系与职责 9
3.1 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 9
3.2 应急处置工作组 15
3.3 应急专家组 18
4 监测预警 19
4.1 监测体系 19
4.2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20
5 应急响应 23
5.1 先期处置 23
5.2 响应级别 24
5.3 响应措施 24
5.4 指挥协调 26
5.5 信息报告 27
5.6 信息发布 28
5.7 舆情应对 29
5.8 处置措施 29
5.9 应急结束 31
6 后期处置 32
6.1 善后安置与保障 32
6.2 损失核查与补偿理赔 32
6.3 全面恢复与重建 32
6.4 事件调查与责任认定 32
6.5 总结评估 33
6.6 设施提升与长效防控 34
6.7 档案管理 34
7 应急保障 35
7.1 物资装备 35
7.2 要素保障 36
7.3 区域联动 38
8 应急演练和培训 40
8.1 应急演练 40
8.2 应急培训 40
9 附则 41
9.1 预案管理与修订 41
9.2 奖励与责任 41
9.3 预案的生效 4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好祥云县(以下简称“我县”或“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妥善地发现问题、排除隐患、处置事件,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规范应急处置流程,明确各部门应急职责,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与社会影响,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增强城市供水系统韧性,维护我县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城市供水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技术规程》《云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污染、发生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事件(如:地震、洪灾、严重干旱、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取水水库大坝(含: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等,导致水源枯竭、供水系统设施设备发生事故引起的突发性事件(如:爆炸、倒塌、失控、毁坏、严重泄漏等)、城市主要输供水主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局部地区受淹(或导致房屋倒塌、道路塌陷)、传染性疾病爆发、战争和恐怖活动等各种自然灾害、事故等引起的供水突发事件。
1.4 基本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祥云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工作,县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供水单位做好先期处置,配合属地上级部门做好应急处置。
统筹协调,快速反应。依据行政区域、供水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建立分层分级、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应急处理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挥、协调、处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供水企业按照职责负责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保障供水,常备不懈。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优先采取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机制,加强演练,做到平战结合。
1.5 工作流程
本预案是指导我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编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水企业制定企业级专项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明确事件分级、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处置流程、保障措施,实现预案上下衔接、全覆盖。
结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辖区内(集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属地处置集镇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程序及内容,应急保障及预案的宣贯、培训、演练等。
2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2.1 事件分类
城市供水系统主要风险源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2.1.1 自然灾害
干旱、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台风、寒潮、藻类暴发、咸潮入侵等,造成水源水量不足、水质异常,或取水、制水、输配水设施损毁,导致供水中断/减压。
2.1.2 事故灾难
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枯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停止取水;水源输水管涵、市政供水管网爆管损毁,水厂净水构筑物、消毒设备、供配电系统、自控系统故障,施工破坏供水设施,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导致水厂停产、大范围停水/减压。
2.1.3 公共卫生事件
水源地、制水设施、供水管网遭受生物、病毒、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污染,导致供水水质超标;突发人为污染二次供水水质事件、疫情暴发导致供水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生产物资运输受阻,影响正常供水。
2.1.4 社会安全事件
针对供水设施的蓄意破坏、恐怖袭击,供水工控系统遭受网络攻击、入侵失控,群体性事件影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导致供水中断/供水安全受威胁。
2.2 事件分级
按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控性等因素分为4级,从重到轻分别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
2.2.1 特别重大事件
出厂水毒理、放射性指标超标,严重影响居民饮用安全;
非出厂水原因导致管网水水质超标,影响10000户以上居民日常饮用;
计划外造成或可能造成20000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引发特别重大舆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经研判认定其他属于特别重大事件的情况。
2.2.2 重大事件
出厂水水质的微生物指标超标,影响居民日常饮用;
非出厂水原因导致管网水水质超标,影响5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下居民日常饮用;
计划外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0户以上、20000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引发重大舆情,影响区域社会稳定;
经研判认定其他属于重大事件的情况。
2.2.3 较大事件
出厂水水质的感官性状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超标,影响居民日常饮用;
非出厂水原因导致管网水水质超标,影响1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居民日常饮用;
计划外造成或可能造成5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经研判属于较大舆情的情况;
经研判认定其他属于较大事件的情况;
2.2.4 一般事件
出厂水水质的一般化学、消毒剂指标超标,影响居民日常饮用;
非出厂水原因导致管网水水质超标,影响1000户以下居民日常饮用;
计划外造成或可能造成5000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经研判属于一般舆情的情况;
经研判认定其他属于一般事件的情况;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应急体系与职责
我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组成。
3.1 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
3.1.1 领导机构与职责
1. 领导机构
成立祥云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县住建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局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国资委、各乡(镇)人民政府、祥云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企业等单位的相关人员。
事发时,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由所在单位按领导职务排序递补。
2. 指挥部职责
负责应急供水的总体协调、调度,指挥、部署、监督和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实施工作。研究决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指挥和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对相关供水事件应急处置作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视情况派出指导组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直接指导或支援,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部门实施救援等紧急措施;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指导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3.1.2 工作机构与职责
1. 应急办公室
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作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人组成。
职责
负责与上下级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联络,及时了解最新信息,根据城市供水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判定事件等级,并指导和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根据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组织对事件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负责收集情况,了解事件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审查城市供水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件应急情况简报;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专家组的联络,为事件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城市供水应急知识宣传;按照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城市供水事件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拟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总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报、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事件等级初步判定
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初步判断事件等级。根据事件等级初步判断结果和指挥长的决定,安排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会议,按照指挥部的决策成立各处置工作小组。判断事件等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指挥权限时,应及时向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上级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将应急指挥权移交上级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3.1.3 成员单位及职责
1.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了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情况,判定事件等级,报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指挥部的指示,组织专家赴事件发生地开展组织应急工作;协调事件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应急供水;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件进行调查。负责组织对市政道路、设施进行维修和管理,保证道路畅通。负责参与应急期间对涉及违反城市供水管理和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协调机构覆盖范围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处警和通知;与110、122、119实时通报救援抢险车辆通行情况;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储备物资的调度和供应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组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3. 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负责水源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组织协调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专家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及时报告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4.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应急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应急区疫情和防治信息;负责水源水和自来水水质监测和水质卫生安全评估以及数据收集和汇报工作,加强预防疾病流行监控工作,参与事故卫生技术调查工作。
5. 县水务局: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修复毁坏的水利工程。负责应急备用水库水源、敞开式应急连通渠道的日常维护清理工作,在应急期间负责调度应急备用水源。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综合利用。
6.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协助配合做好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应急供水保障等工作。
7. 县供电局:负责应急供电设施的抢修,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供电需要。
8.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9.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和人员疏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救援车辆快速通行,协助处置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10.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开展城市供水重大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1. 县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涉城市供水重大突发网络舆情事件处置,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网络宣传引导、网络舆情监测工作。
12.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事件发生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审批。
13.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相关设施重建、改扩建的规划相关工作;按照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协助组织相关力量对事件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援。
14.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车辆运送城市供水抢险应急物资,组织协调运输企业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15.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资金的筹措、安排和拨付。
16.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慈善组织做好突发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管理及发放工作。
17.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饮用水产品市场监管,处理和防范突发事件发生后引发饮用矿泉水、纯净水及净水设备等商品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18.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饮用水卫生应急监测、健康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介水传染病防控、受污染供水设施消毒指导、水质卫生研判与信息上报,提供饮水卫生专业技术支撑。
19. 县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县属国有供水企业落实应急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供水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与应急资金保障;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与应急处置责任;协调处置涉及国有供水企业的应急资产调配、损失核查与善后保障工作;参与事件调查与责任认定,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20.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强化对本辖区供水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本辖区发生Ⅳ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做好现场指挥、事件调查、救援保障、应急处置等各项应对工作。
21. 祥云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制定本企业供水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处置方案,组建应急救援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救援抢险设备。在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本企业供水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处置方案,做好现场抢修作业、事件现场的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负责应急设备保障(如运水车辆、器材、机具)和应急供水的调配,保证应急供水的需要。配合事件调查、取证、水质监测、分析工作。
22. 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由县住建局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部门职责,与涉及部门会商共同处置。
3.2 应急处置工作组
3.2.1 紧急抢险抢修组组成及职责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是:组织动员受事件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人员避难疏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和其他市政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和供应安全;对已经发生事件或者可能引发的其他“次生事件”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对涉嫌城市供水设施维护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3.2.2 水源地污染抢险治理组组成及职责
由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牵头,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供水企业等组成。
主要职责是:牵头协调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水源污染消除和治理的方案并实施,防止水源地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启动应急供水措施,监测水源地污染源变化情况。
3.2.3 治安交通保障组组成及职责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配合。
主要职责是:维持社会治安,处置公共安全事件;维护交通秩序,以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为前提,视情况对通往事件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和车辆分流;协调运输保障。
3.2.4 综合保障组组成及职责
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是:及时组织调运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对全县的自来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优先确保居民生活及重要公共场所、设施用水;负责应急物资的紧急调配和供应,设置应急物资发放点;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3.2.5 医疗救护组组成及职责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是: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抢救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饮用水卫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3.2.6 监控监测组组成及职责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及供水企业组成。
主要职责是:调查、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已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事件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以及事件成因和诱发因素;组织事件监测,实时掌握事件动态,及时分析、预测事件发展趋势根据事件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监督管理污染物、污染源的监测、防治工作,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处理,防止污染源的进一步扩大;开展水源、城市供水等的水质、水量监测工作,做好水质、水量等的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并作出报告。
3.3 应急专家组
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作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咨询机构,专家组主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气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电力、供水企业等部门以及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
为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与技术支持,协助制订应急抢险方案,参与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分析等;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风险信息或事态信息,对城市供水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作出判断,提出相应建议;
协助或参与研究、评估及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各类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展的趋势及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危害进行分析,预测事件发展趋势,提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建议;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的实际需要,直接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及评估总结等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体系
4.1.1 监测内容
1. 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应监测水源地及其上游水质状况、水体富营养化程度等生态环境状况以及重点排污企业的排放情况等。
2. 水文水资源监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监测水源地及其上游水位、流量等水文信息,上游闸坝开闭情况,应急备用水源切换条件等。
3. 引调水工程监测:引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监测工程运行状况、水量、水质情况等。
4. 供水系统监测:供水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监测供水系统运行状态,包括:进厂流量及原水水质,水厂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及出厂水水质,管网水质、压力、流量、漏损情况,泵站设备运行状态,用水户投诉信息等。宜在取水口或水厂进水口设置高锰酸盐指数、pH、氨氮、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等在线监测设备;进厂原水按照2小时/次的频率留样,样品保存周期不少于48小时。
5. 饮用水卫生监测: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监测末梢水水质和介水传染病传播情况。
6. 其他监测:应急预案还应明确气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事故灾害进行监测和信息共享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暴雨、干旱、高温、低温、台风等极端天气;
(2)供水系统关键设施沿线及周边的地质安全;
(3)对水源地可能造成影响的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道路运输和船舶事故;
(4)城市供水相关舆情监测。
4.1.2 风险预判
综合采用趋势法、模型法等方法分析监测数据变化情况,当监测数据超出设定阈值、出现异常波动或预测结果存在风险时,应开展溯源分析,并研判对供水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4.1.3 信息报告
当监测或预测数据异常、可能影响供水安全时,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预案应明确信息上报的工作流程、方式、内容、形式和时限要求。
4.1.4 信息共享
建立跨区域、跨部门供水应急信息互通机制,统一数据标准与报送流程,实现水源水质、设施运行、风险隐患、处置进展、调度指令、舆情信息跨县互通、全州共享。建立统一应急信息发布口径,避免信息不一致引发社会恐慌。
4.2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4.2.1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对应突发事件分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其中Ⅰ级为最高级别,Ⅳ级为最低级别。
4.2.2 预警发布
1. 预警发布权限
(1)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发布、调整和解除。
(2)三级(黄色)预警:由县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调整和解除。
(3)四级(蓝色)预警:由县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调整和解除。
2. 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应当规范、准确、及时,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范围、有效时限、咨询渠道等。
3. 预警发布渠道
综合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新媒体、手机短信、社区通知、广播等多种方式发布,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后,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对应级别应急准备,应急队伍、物资、装备进入待命状态;
(2)加密水源、水质、水压、流量监测频次,实时跟踪风险变化;
(3)加强舆情监测与引导,及时向公众发布提示信息;
(4)做好应急供水、停水管控、人员疏散等准备工作;
(5)各部门、供水企业按照职责开展隐患排查与先期处置。
4.2.3 预警调整
预警期间,经研判事件风险扩大、影响加重、超出预期,应按权限提高预警级别;经研判风险降低、可控性增强,可按权限降低预警级别。调整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同步向社会公告。
4.2.4 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供水恢复正常,由原发布机关按权限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相关预警措施,并通过原发布渠道向社会公布。
I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
Ⅲ级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
Ⅳ级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1.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供水单位除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0、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2. 接警单位在接到供水较大事件、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报警后,要及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供水企业。在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出指令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应急预案行使应急指挥权限,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3. 接到事件报告后,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应迅速组织力量核实突发事件情况,对突发事件等级和发展趋势作出研判,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祥云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报州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安排抢险队员进行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同时协调县公安局,组织好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
4. Ⅲ级(含Ⅲ级以上)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有关单位必须保护事件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件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件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除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外,需拍照、摄影记录的必须经县公安局批准,采访报道需经县委宣传部批准。
5. Ⅳ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对本辖区内事件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5.2 响应级别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四级响应,分别对应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一般事件。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一级、二级响应及跨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州级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州级指挥部成立前,由县级指挥部根据州级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州级指挥部成立后,指挥权移交州级指挥部。三级、四级响应,由县级指挥部组织应对。根据事件处置及发展情况,可视情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未达到本预案事件分级的,由供水企业根据企业预案自行处置。
5.3 响应措施
1. 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统一决策、统一调度、统一发布信息,下达启动/调整/终止响应指令;成员单位按分工履职、服从调度、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组按职责开展抢险、保障、监测、治安、医疗等工作;专家组提供技术研判、方案制定、风险评估、处置建议。
2. 水源突发污染、超出水厂净水能力、出厂水存在严重健康风险时,受影响水厂可立即停止供水,并第一时间上报应急指挥部。
3. Ⅰ、Ⅱ级响应
企业10分钟内上报;县指挥部15分钟报县政府、30分钟报州政府;半小时一报;由指挥长组织全员+专家组即时会商,每1小时研判;县政府统一指挥,州级支援,指挥权上移,24小时联合值守;关停污染水源,全速启用备用水源,多水厂联调、跨片区补水,无法保障则按程序停水;移动净水设备,监测每30分钟一次,风险不可控立即停产;停止一切非民生用水,限制工业用水;24小时不间断作业,优先修复主水源、主干管、核心设施;全县统一调度,请求州级支援;信息统一由县政府统一发布,每1小时更新;对舆情进行24小时监测,快速辟谣,主动回应。
Ⅲ、Ⅳ级响应
企业20分钟内上报;应急办1小时内报指挥长;由应急办组织,每3小时研判;由县指挥部统一指挥,部门联动;局部关阀、备用管线/泵组;加密监测,每2小时一次;局部临时供水点;快速处置,缩小停水范围;由县级统筹调配应急资源;信息由应急办发布,每3小时更新;对舆情进行及时解释、正面引导。
5.4 指挥协调
1. 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城市供水应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专业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的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事件的性质和现场情况,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并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2. 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是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事件(地震、台风、洪灾、干旱、滑坡、泥石流、崩塌、岩溶塌陷等)、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供水系统各类别设施设备发生事件(倒塌、失控、毁坏、严重泄漏等)、城市主要输供水主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局部地区受淹(房屋倒塌、道路塌陷)等事件引起时,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引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启动相应的事件应急预案;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是由于城市水源遭受污染、破坏引起时,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分别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是由于恐怖活动引起时,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启动相应的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是由于其他原因引起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 主水源遭受严重污染事件时,立即停用主取水泵站并关闭阀门,在对应急水源动态监测合格情况下,启动应急取水泵站进行临时应急取水,同时调度备用水源向城市供水。
5.5 信息报告
1. 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工作方针,向社会公布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所有途径,便于发现事件的有关单位或市民及时报告信息。
应按照“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要求,明确信息接报部门向供水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上报的方式、内容和时限要求。一般情况下,接报部门应核实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对短时间内难以核实清楚情况的供水突发事件,可按照“边报告、边核实”的原则随时上报。信息上报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事件原因、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获取单位应立即报告属地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核实情况后应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向州政府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随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件的后续情况。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原因和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
(2)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等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件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 各成员单位设立值班电话
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值班制度,确保信息联络畅通,24小时对险情进行预警和监测。
5.6 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过程中信息和新闻的发布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由县人民政府和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以确保信息正确、传递及时,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5.7 舆情应对
应急预案应制定舆情应对措施,明确供水、网信、公安等部门的具体责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针对性制定负面舆情应对措施与正面引导方案。
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应启动联动机制,供水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网信部门提供突发事件处理处置情况;网信部门应开展舆情信息监测,核查涉及供水安全的信息或舆论,一旦发现不实言论,通过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辟谣,严防不实舆论发酵扩散。对恶意传播不实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部门应依法依规处置。
同时,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配合开展正面舆论引导,针对公众关切的供水服务疑问、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通过官方渠道发布通俗易懂的解读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8 处置措施
1. 水源污染/水质恶化
立即停止取水,切断污染源,设置隔离区;生态环境部门溯源、监测、处置污染;卫健部门健康风险评估、疾控防控、水质卫生监督;立即切换备用水源;水厂强化应急处理;超出净水能力、存在健康风险→立即停水;管网分段排空、冲洗、消毒;水质连续达标后恢复供水。
水源水量不足/供水中断
实施节水、限水、降压、错峰;多水源联调,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应急送水全覆盖。
水厂设施设备损坏
切断故障设备,启用备用电源、备用机组、备用工艺;优先抢修配电、自控、加药、消毒、核心构筑物;单厂无法运行→联网调度、其他水厂补水。
市政管网/泵站损坏
快速关阀止水,最小范围停水;设置警戒、交通疏导、排险除患;抢修作业;修复后冲洗消毒、检测合格再通水;同步跨片区应急补水。
管网水质恶化
锁定污染区域,关闭阀门、防止扩散;分段放水、冲洗、消毒;供水+卫健联合检测;达标后逐步恢复。
建筑调压调蓄设施损坏/水质污染
立即关闭进出水阀门,排空存水;全面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未达标严禁接入管网。
当发生水源突发污染,超出水厂净水能力、出厂水水质超标且存在严重健康风险时,受影响的水厂可停止供水。
典型突发事件处置技术措施可参考附录。
5.9 应急结束
如有自然灾害事件的,县应急管理局对现场恢复程度、县自然资源局对地质灾害是否已消除进行检查;供水企业对供水管道及相关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县住建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及供水企业配合,对城市供水水源和城市供水进行水质检验;并由以上单位将检查结果报告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经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确认事件现场得到控制并消除后,并根据事件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宣布应急预案终止,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公众。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安置与保障
县人民政府牵头,妥善做好受影响群众的生活安置、用水保障、情绪安抚等工作,优先恢复医院、学校、安置点、养老机构等重点场所正常供水。对因供水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全面清理处置现场遗留污染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消除环境与卫生安全隐患。
6.2 损失核查与补偿理赔
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供水企业联合开展事件损失全面核查,核定财产损失、应急处置费用、设施修复费用等,建立完整台账。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征用的物资、设备、场地、车辆等,按照“先处置、后结算”原则依法予以补偿。协调保险机构开通快速理赔通道,对相关损失及时勘查、定损、赔付。
6.3 全面恢复与重建
按照“先主后支、先民生后一般、先应急后标准”原则,全面修复供水系统,尽快恢复正常供水能力与水质标准。对损毁严重设施统一规划重建,同步提升设防标准。恢复期间持续加密水质监测,连续达标后方可正式恢复常态供水。
6.4 事件调查与责任认定
1. 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由城市供水、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组成的事件调查组,20个工作日内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包括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内容,上报县人民政府,后续继续保持跟踪监测。
2. 重大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3. 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件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4. 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向县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件的供水的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件结论;
(7)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5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并限期整改。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6.6 设施提升与长效防控
结合事件暴露隐患,加快老旧管网改造、水源地保护、备用水源建设、监测能力提升、应急物资扩容等工程。完善多水源互联互通、管网分区调度、在线监测、前置抢修点等长效机制,加强常态化演练、培训与宣传。
6.7 档案管理
对事件报告、处置记录、会商纪要、监测数据、损失清单、理赔材料、调查报告、总结材料等全部资料统一归档,建立一案一档、专人管理、长期留存的应急档案体系。
7 应急保障
7.1 物资装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供水企业建立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制定物资和装备器材储备清单(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用途、存放地点、储备量、管理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物资调拨和生产组织方案、物资定期检查和更新制度等。
供水企业配齐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抢险物资的供应;物资和装备,具体物资包括:
(1)水质净化药剂和器材,包括吸附剂、酸碱药剂、氧化剂、混凝剂、消毒剂、除藻剂、应急水质检测设备及耗材。
(2)设备及设施抢修器材,包括备用设备及备件、各种口径的管段和管件、维修专用器材、管道修复材料、管道防冻保温材料等。
(3)防汛物资设备,包括防汛沙袋、挡水板、救生圈、救生衣、排水泵等。
(4)其它物资,包括现场警戒器材、通讯器材、发电机、现场照明器材、紧急医疗处置用品等;危险化学品防护、火灾、防触电等特定场景所需物资;各类车辆和装备所需的汽油、柴油和润滑油等
(5)装备包括
应急净水装备、应急监测装备、送水车、挖掘机、起重机、装载机、应急发电车等。
7.2 要素保障
7.2.1 队伍保障
1.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各供水企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管理、调派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专业抢险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在应急抢险救援时确保胜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 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应开展日常演练,同时按照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加城市供水应急演练,做到平战结合。
7.2.2 电力供应保障
县供电局负责建立供水应急电力保障机制,对水厂、加压泵站、调度中心、关键监测设施实行重点保供电。发生停电时,第一时间开展供电线路抢修,优先恢复供水关键设施电力供应。各水厂、加压泵站、关键节点按规定配置足额备用发电机、应急电源,确保断电状态下核心制水、加压、监测、照明系统可正常运行,满足应急处置基本用电需求。
7.2.3 交通管理与物资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辟应急抢险绿色通道,对抢险车辆、物资运输车辆实行优先通行、优先放行、交通疏导与临时管制,确保人员、物资、装备快速抵达现场。建立应急运输车辆调度机制,明确运输单位、车辆数量、调度流程与责任人,保障应急供水车、抢修设备、物资、人员及时投送。交通设施损毁时,第一时间组织抢修,保障应急运输通道畅通。
7.2.4 技术保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建立城市供水应急救援专家库,负责供水设施、工程抢险等的技术保障措施;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等部门负责水源污染治理、地质灾害治理、水质监测、水文地质等方面的技术保障;供水企业负责城市供水应急的技术保障,建立完善的技术文件、技术人才、技术措施保障体系,实现远程监控等技术手段。
7.2.5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监测、健康风险提示等工作。及时开展水质卫生检测、介水传染病防控、受污染设施消毒指导,开通医疗急救绿色通道,做好受伤人员救治与卫生防疫。储备必要的消毒药品、检测试剂、救护器材,为应急处置提供全程医疗卫生保障。
7.2.6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足额安排应急处置、物资储备、演练培训、设施修复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及时拨付、规范管理,保障应急工作正常开展。
7.2.7 应急通信保障
建立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专用通信为辅的应急通信体系,确保应急指挥、现场处置、部门联动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急队伍、供水企业实行 24 小时通信畅通,配备必要的对讲机、卫星电话、应急通信终端等设备,应对极端情况下公网中断风险。明确各级联络人、联系方式、通信保障流程,确保指令下达、信息上报、现场联动实时高效。
7.2.8 治安维护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做好警戒管控、人员疏散、交通疏导,防止发生拥挤、踩踏、哄抢等突发事件。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蓄意破坏、阻碍抢险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对重点水源地、水厂、管网节点、应急供水点加强巡逻防护,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7.3 区域联动
为提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处置能力,破解单一区域、单一单位处置资源不足、力量有限的难题,建立健全统一高效、快速响应、资源共享的区域联动机制,最大程度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由州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城市供水应急联动机制。
以州级政府统筹、城市间协商共建,建立跨城市供水应急联动组织体系,明确住建、水利、生态环境、卫健、应急及供水企业等职责,形成州县联动、政企协同格局。
建立区域水源台账与应急备用水源共享机制;突发污染时按程序快速跨市调水、联网供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明确调水条件、流程与责任主体。
区域供水抢修、污染处置、专家技术等力量,建立统一救援队伍与专家库;定期开展联合演练,事发地为主、周边支援、州级统筹协同处置。
制定区域统一储备标准,构建“县级储备+州级统筹”模式;搭建应急物资快速调拨平台,开通运输绿色通道,实现紧缺物资就近支援、动态补库。
建设区域供水应急信息平台,实现水质监测、风险隐患、事件态势、调度指令、处置进展等实时互通;规范信息报送与统一发布,杜绝迟报瞒报。
将联动要求纳入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明确响应分级、处置流程;配套资金、技术、考核等保障措施,将联动成效纳入地方绩效考核,确保机制落地运行。
8 应急演练和培训
8.1 应急演练
为确保预案的完善,真正做到能快速、及时、有效地进行抢险排险工作,在本预案公布实施后,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每年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演练计划,组织演练。供水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方案和演练总结,报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备案。
8.2 应急培训
加强城市供水预防、抢险知识的宣传,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宣传培训计划,督促各部门、单位、供水企业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对社会公众、供水企业一线员工、应急指挥人员的分层培训;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应急抢险法律法规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供水设施、供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减少供水突发事件,普及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知识,普及节水常识。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修订
9.1.1 预案评估
建立预案评估制度,评估分为定期评估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的评估,定期评估原则上从预案实施之日起每3年评估一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评估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
9.1.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面临的供水系统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应急预案管理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2 奖励与责任
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9.3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开通会员可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