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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6Q项目名称:智能网联汽车综合检测实训室
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6Q001品目名称:智能网联汽车综合检测实训室
采购代理: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中智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五道16号C号楼C座202-2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关于“智能座舱实训平台(核心产品)”技术要求的不一致性、不合理性、模糊性的质疑 事实依据:质疑6:5.转向系统技术要求“可旋转 1080°,力反馈电机:额定转速大于 600r/min”。“力反馈电机”不是行业标准术语,现行技术分为主动反馈与被动反馈。若为被动反馈,依据ISO 26262、ECE R79中关于转向装置的技术要求,额定转速600r/min即0.3秒完成旋转 1080°、角速度高达3600°/s,远超人类极限水平且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合理范围。若为主动反馈,未提供相关核心技术指标。技术要求模糊且不合理,违背科学常识及行业标准。 质疑7:7.变速操纵杆技术要求“具备手动档、自动挡一体,手动挡(R/1/2/3/4/5)/自动挡(P/R/N/D),自由切换”。从产品功能维度分析,智能座舱实训平台的实训项目未涉及“手自一体”,即技术要求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作为实质性响应不合理;从汽车技术维度分析,智能座舱基于电动化平台设计,不具备变速箱等相关部件,不存在“手动挡(R/1/2/3/4/5)”区分,违背基本技术原理;从市场产品维度分析,智能座舱“手自一体”通常为“+-”设计模拟手动挡,不符合市场主流。技术要求不合理、不一致,违背技术原理。 质疑8:10.防护等级技术要求“不低于 IP65”,座舱部件差异较大,例如工控机的键盘几乎达不到IP65。此处技术要求指向模糊,通常应表示部件级IP,而非智能座舱IP。若指智能座舱防水防尘要求,应参照整车环境测试标准提供详细具体的技术要求。技术要求模糊且不合理,违背行业规范表述。 质疑9:3.教学资源技术要求“需分别提供设备支持的《汽车智能座舱技术与应用》课的课程标准、课程大纲、教材...”,技术要求指向模糊,(1)《汽车智能座舱技术与应用》是指习惯性名称还是标准性名称?(2)若是习惯性名称,是否提供与设备相关的教学内容即可?而非指定课程名称的课程标准、大纲、教材等。(3)若是标准性名称,专业教学标准中并无此课程名称,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制定权属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4)教材具体是指什么类型教材?与该课程名称一致且正规出版教材?还是习惯性理解的第三方自定义的教材?技术要求模糊且不合理,存在理解歧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2:关于“智能座舱实训平台(核心产品)”技术要求的不一致性、不合理性、模糊性的质疑 事实依据:质疑1:1.整体参数(4)中技术要求“...座椅、后视镜、安全带等实车件或仿真件”;4.电动座椅中技术要求“实车真实电动座椅...”座椅属于实车件,还是仿真件?技术要求不一致,影响客观评审。 质疑2:3.驾驶员行为监控(2)技术要求“电源输出DC12V 约 2A,5V 约 2A”,即输出能力约34W;(3)技术要求“主机耗电≤8W”,即输入能力远低于输出能力。技术要求不合理,违背科学常识。 质疑3:3.驾驶员行为监控(7)技术要求“视频输入:不少于 5(4 路模拟高清+1 路 IPC)”(9)技术要求“(9)双码流-主码流总资源:100FPS @ 1080P”。依据《GB/T 28181-2022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ONVIF S Profile通信协议标准,要求单路1080P≥25fps,且多路帧率线性叠加规则,故5路视频流总资源100FPS不合理。技术要求不合理,违背行业标准。 质疑4:3.驾驶员行为监控(8)技术要求“视频输出:不少于 1 路 CVBS 或 VGA 信号输出”,据智能座舱主流技术要求及实际音频处理能力,接口一般为LVDS或HDMI ,CVBS 或 VGA 抗干扰差,处理(10)技术要求为“1080P、720P”的视频能力明显不足。技术要求不合理,违背硬件固有属性。 质疑5:3.驾驶员行为监控(12)技术要求“音频输入:不少于 4 路”,据行业共识及市场主流驾驶员监控系统设计,音频输入仅需1路即可实现功能要求,未说明在教学产品中额外增加3路输入的原因及音频4路的具体指向。技术要求不合理,违背设计实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求:请招标机构对此项目“智能座舱实训平台(核心产品)”技术要求的不合理性、不一致性、模糊性进行解释说明。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公司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综合检测实训室(项目编号:MCHC-DZ-ZJ20251146)又一次递交的书面质疑函,我公司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的规定,结合采购人意见,现对贵公司质疑问题进行答复。 一、关于“质疑事项1:关于‘智能座舱实训平台(核心产品)’技术要求的不一致性、不合理性、模糊性的质疑6”的回复: (一)上述技术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前期设计和实际使用需求制定,同时经过市场调研,确保能满足上述技术要求的制造商不少于三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 (二)《采购文件》第二章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特别说明规定“1.“采购清单”中的货物、配件或部件名称是习惯性名称,对供应商没有任何限制性,注册证上名称与之不符可以参与投标,以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为准。”“力反馈电机”是行业内对“用于模拟转向操作阻力反馈的驱动电机”的通俗表述,其核心功能是通过电机输出扭矩模拟路面阻力、转向机构惯性等反馈力,本质上属于主动反馈技术(非被动反馈)。 (二)贵公司提到“600r/min 对应角速度3600°/s,远超人类极限”,是混淆了“电机额定转速”与“转向系统实际运行角速度”的逻辑关系:额定转速是电机的最大输出能力指标,而非实际工作转速。力反馈电机的作用是“输出反馈扭矩”,而非“驱动转向杆旋转”—转向杆的旋转速度由操作人员的手部动作决定,电机仅通过扭矩输出模拟阻力(如高速转向时增大反馈扭矩,防止操作过急),其转速会随操作人员的动作动态适配(如操作人员缓慢转动时,电机转速同步降低),实际工作时的角速度完全由人体操作速度决定(人类手臂最大转向角速度通常<500°/s,系统通过算法限制反馈力的动态响应速率,确保不超过人体承受极限)。600r/min的额定转速是电机的性能冗余设计,目的是保证在极端操作工况下(如突发转向修正)仍能快速响应扭矩调整,而非持续以该转速运行,符合 ISO 26262 中“功能安全冗余设计”的要求。不存在“技术要求模糊且不合理”的情况,也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关于“质疑事项1:关于‘智能座舱实训平台(核心产品)’技术要求的不一致性、不合理性、模糊性的质疑7”的回复: (一)上述技术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前期设计和实际使用需求制定,同时经过市场调研,确保能满足上述技术要求的制造商不少于三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 (二)本项目“变速操纵杆”是要求具备“手动挡、自动挡一体”或者“手动挡(R/1/2/3/4/5)”或者“自动挡(P/R/N/D)”其中任意一种,且挡位能够自由切换。虽然现在大部分智能座舱是基于电动化平台设计,主要为自动挡,但是本项目允许提供“手动挡(R/1/2/3/4/5)”或者“手动挡、自动挡一体”的原因是从采购人的教学角度出发,需要学生掌握传统车的手动挡相关功能,掌握如何将手动挡位通过软件采集,并传递到显示屏上,即座舱需要兼具传统手动挡位信号采集功能。 (三)智能座舱实训平台要求的基本功能中“前仪表盘数据解析及开发”和“座舱数据采集与解析”同样涉及采集挡位信息。因此,本技术要求是基于采购实际需求提出,且类似功能在全国各地驾驶模拟器均有大规模应用,不存在“不合理、不一致,违背技术原理”的情况,也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关于“质疑事项1:关于‘智能座舱实训平台(核心产品)’技术要求的不一致性、不合理性、模糊性的质疑8”的回复: (一)上述技术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前期设计和实际使用需求制定,同时经过市场调研,确保能满足上述技术要求的制造商不少于三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 (二)防护等级技术要求“不低于 IP65”,中的“不低于IP65”指的是顺序在“10.防护等级:不低于IP56”以上的部件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包括前仪表盘、中控大屏、驾驶员行为监控、电动座椅电机、转向系统力反馈电机、组合开关主体、变速操纵杆面板以上部件,不存在“技术要求模糊且不合理”的情况,也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关于“质疑事项1:关于‘智能座舱实训平台(核心产品)’技术要求的不一致性、不合理性、模糊性的质疑9”的回复: (一)上述技术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前期设计和实际使用需求制定,同时经过市场调研,确保能满足上述技术要求的制造商不少于三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 (二)《汽车智能座舱技术与应用》课程是国家专业教学标准中汽车智能技术专业需要开设的专业核心课程之一的课程名称,是标准性名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并未明确说明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制定权属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且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未制定《汽车智能座舱技术与应用》的课程标准。 (四)该智能座舱实训平台要求的实训功能是基于专业岗位调研和专业教学标准而提出的,要求供应商提供配套的课程标准是为了检验供应商提供的实训项目是否符合课程需求,以供后期任课教师参考。供应商提供的教材能与设备、课程标准相匹配,符合当前教育教学和意识形态安全相关规定即可。不存在“技术要求模糊且不合理”的情况,也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五、关于“质疑事项2:关于‘智能座舱实训平台(核心产品)’技术要求的不一致性、不合理性、模糊性的质疑1”的回复: (一)上述技术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前期设计和实际使用需求制定,同时经过市场调研,确保能满足上述技术要求的制造商不少于三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 (二)整体参数(4)技术要求“具有与小汽车驾驶操作工位相似的空间,用于安装汽车驾驶操纵机件、座椅、后视镜、安全带等实车件或仿真件。”中要求实车件或仿真件,也就是说可以是实车件,也可以是仿真件;电动座椅中技术要求“实车真实电动座椅,带记忆功能,自动可调,安全带与座椅一体。”要求座椅采用实车件,其他没有要求的,实车件或者仿真件均是可行的。不存在“技术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也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六、关于“质疑事项2:关于‘智能座舱实训平台(核心产品)’技术要求的不一致性、不合理性、模糊性的质疑2”的回复: (一)上述技术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前期设计和实际使用需求制定,同时经过市场调研,确保能满足上述技术要求的制造商不少于三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 (二)贵公司混淆了“电源输出功率”与“主机耗电功率”的逻辑关系,“电源输出:DC12V 约 2A,5V 约 2A”指的是驾驶员行为监控系统有两路电源可以作为输出去接外设,如报警系统,或者其他传感器。且电源输出的功率并不由主机提供,两者之间没有关联,不存在“技术要求不合理”的情况,也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七、关于“质疑事项2:关于‘智能座舱实训平台(核心产品)’技术要求的不一致性、不合理性、模糊性的质疑3”的回复: (一)上述技术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前期设计和实际使用需求制定,同时经过市场调研,确保能满足上述技术要求的制造商不少于三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 (二)此处数据传输为“双码流”,其中“主码流总资源:100FPS @ 1080P”,还有“从码流”,因此带宽满足需求,且5路视频输入一般不同时使用,而是基于冗余设计需求,不存在“技术要求不合理”的情况,也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八、关于“质疑事项2:关于‘智能座舱实训平台(核心产品)’技术要求的不一致性、不合理性、模糊性的质疑4”的回复: (一)上述技术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前期设计和实际使用需求制定,同时经过市场调研,确保能满足上述技术要求的制造商不少于三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 (二)此处并非“智能座舱主流技术要求及实际音频处理能力”中的车载屏视频流,而特指驾驶员行为监控系统,一般在强制使用的商用“两客一危”,或者公交车,渣土车等车上,主流的信号接口都为CVBS或VGA信号,且将视频流数据压缩后要实时上传到云端以便监控,因此视频数据量不能过大,采用CVBS或VGA信号这是目前“两客一危”等车型的通用技术。LVDS或HDMI接口一般应用于360环视系统等视频数据在车本体,不需要无线远距离传输的场景,不存在“技术要求不合理”的情况,也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九、关于“质疑事项2:关于‘智能座舱实训平台(核心产品)’技术要求的不一致性、不合理性、模糊性的质疑5”的回复: (一)上述技术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前期设计和实际使用需求制定,同时经过市场调研,确保能满足上述技术要求的制造商不少于三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 (二)在驾驶员行为监控系统中因驾驶员状态监控,舱内外环境监控以及扩展功能安全冗余备份等需求,视频输入≥4路,而每路视频输入又对应1路音频输入,因此要求音频输入不少于4路,不存在“技术要求不合理”的情况,也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并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且在《响应文件》中对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 第二节 商务要求’和‘第二章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均进行了无偏离或正偏离响应,该情形说明贵公司已理解并响应了本次招标要求,贵公司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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