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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89项目名称:贵阳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信息化项目(三次)
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89001品目名称:贵阳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信息化项目(三次)
采购代理: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上海臻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451号1幢610室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贵阳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信息化项目(三次)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示的《附件1所投产品规格型号及其他》中展示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所投项目建设内容 A4.彩色打印复印扫描一体机Canon G2810为非国产设备。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佳能(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示《进口产品说明函》证明喷墨打印机G2810 为越南生产进口产品。 法律依据: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贵阳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信息化项目(三次)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符合性审查表中 供应商符合性审查内容3国产产品审查本项目只接受国产产品投标,供应商不得使用进口产品投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而贵阳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信息化项目(三次)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示的《附件1所投产品规格型号及其他》中展示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所投项目建设内容为A4.彩色打印复印扫描一体机Canon G2810为非国产设备。
请求:取消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的中标资格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上海臻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针对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贵阳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信息化项目(三次)(项目编号:ZFCG2*开通会员可解锁*)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结合本项目评审资料,现对贵公司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关于“质疑事项1:贵阳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信息化项目(三次)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示的《附件1所投产品规格型号及其他》中展示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所投项目建设内容A4.彩色打印复印扫描一体机 Canon G2810为非国产设备。”的回复: 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政采信息栏 节能产品清单”进行查询,结果显示佳能(中国)有限公司持有三个“G2810多功能一体机”的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CQC22701341359、CQC*开通会员可解锁*、CQC*开通会员可解锁*【详见附件1】。查询到上述编号后,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认证结果栏 认证结果综合查询”进行查询,在该查询页面点击“打印”按钮,可以显示认证证书具体内容。 (一)证书编号为“CQC22701341359”的证书显示,“G2810多功能打印一体机(打印、复印、扫描)”的生产企业为“佳能(苏州)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马运路266号”。【详见附件2】 (二)证书编号为“CQC*开通会员可解锁*”的证书显示,“G2810多功能打印一体机(打印、复印、扫描)”的生产企业为“佳能越南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为“(中文译文)越南河内市东英县金清乡升龙工业园区A1栋”。【详见附件3】 (三)证书编号为“CQC*开通会员可解锁*”的证书显示,“G2810多功能打印一体机(打印、复印、扫描)”的生产企业为“佳能越南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为“(中文译文)越南北宁省仙游县欢山社天山工业区TS10街12号”。【详见附件4】 二、经核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内容显示:“15. A4 彩色打印复印扫描一体机:G2810生产厂为佳能(苏州)有限公司,厂址为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马运路266号……”,该生产地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的内容一致。故证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所投“G2810 A4彩色打印复印扫描一体机”实际为“CQC22701341359”认证证书所述的国产设备,该投标产品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三、贵公司提供的质疑函附件《进口产品说明函》,显示出具单位为佳能(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该公司为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出具的说明函的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有待考量。且《进口产品说明函》中佳能(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公章为电子印章,我方无法核实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贵公司质疑函及证明材料,不能证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所投“G2810 A4彩色打印复印扫描一体机”为非国产设备。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注:质疑人若对上述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依法向财政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但请质疑人注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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