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南明区教育局审计服务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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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4-30
发布于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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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VQ项目名称:2026年南明区教育局审计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VQ005品目名称:品目五:2026年校园基建维修项目结算(A包)结算评审

采购代理:贵州众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4层869 室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关于客观分李的人员社保评审异议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要求:需提供人员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2.我方提交情况:开标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0 日,我方已提交人员2026 年 1 月、2 月社保缴纳权益记录,并可补充提交2026 年 3 月社保已足额缴纳证明材料。 3.北京市社保客观规则: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业务规则:单位当月申报的社保费用,于次月扣款,次次月方可生成并打印带章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即:2026 年 3 月社保,需到 2026 年 5 月 5 日后方可打印正式带章凭证,在4 月 20 日开标当日,客观上无法出具 3 月正式带章社保证明。 4.实质已满足三个月缴纳要求: 我方 3 月社保已正常申报,银行已于4 月 5 日 —20 日期间完成扣款,社保系统可查询3 月已缴费状态,不存在断缴、未缴情形,已实质满足招标文件 “近三个月社保” 的评审目的。 评标专家仅因客观无法出具的制式凭证未提交即认定不足三个月,属于机械评审、不合理评审,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统一出具时限规则;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客观无法提供的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应按实质响应原则进行评审。

请求:对于客观分里的评分存在异议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回复函 致: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贵司就2026年南明区教育局审计服务采购项目-品目五:2026年校园基建维修项目结算(A包)结算评审(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VQ005)于*开通会员可解锁*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提出的质疑函已收悉。我司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对质疑内容逐一核查,现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关于客观分李的人员社保评审异议 回复:本项目采购文件明确规定须提供2026年任意三个月投标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或退休证及投标供应商与其签订的返聘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为准,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开标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你司在投标文件仅提交*开通会员可解锁*、2月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社保缴纳证明,投标文件材料不完整。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文件中实际提交的有效书面材料进行客观评审,不接受、不采信开标后补充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政府采购“以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为准”的法定评审原则。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清晰、无歧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2026年任意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未约定“可事后补充”“可用扣款单/申报表替代”等例外情形,评审必须严格按明文条款执行。你司所称“北京市社保次次月出具带章记录”,属于企业注册地业务办理惯例,不能作为未响应采购文件的免责理由。投标供应商参与异地政府采购项目,应在开标前确定证明材料出具周期,确保投标文件完整响应,不能以自身限制为由,要求评审结束后变更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因你司未提供完整三个月社保证明不予计分,属于严格按采购文件执行的客观评审,不存在“机械评审、不合理评审”情形,评审程序与结果均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 如你单位对上述回复不满意,请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向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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