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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CXA项目名称:修文县人民法院院机关及派出法庭食堂食材配送外包项目
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CXA001品目名称:修文县人民法院院机关及派出法庭食堂食材配送外包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公明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省贵熙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白云北路876号附57号贵阳大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4号厂房1层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评分标准中 “体系认证” 项将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纳入评分,该认证与本项目食品配送核心需求无实质关联,且不具备普遍性,存在为特定供应商 “量身定制” 的嫌疑,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评分标准中 “质量控制能力” 项将 “离心机” 纳入检测设备评分范围,该设备并非食品配送项目食材质量控制的必需设备,与项目实际需求关联性不足,不合理限制了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 事实依据:(一)关于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纳入评分的不合理性 与项目核心需求无实质关联:本项目为食堂食材配送外包项目,核心需求是保障食材的食品安全、新鲜度、配送及时性及质量稳定性,评审因素应围绕食品配送全流程的关键环节设置。而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聚焦于企业整体经营活动的诚信合规声明,属于通用性企业管理认证,既不直接体现食品配送服务的专业能力,也无法证明供应商在食材质量管控、食品安全保障等核心环节的竞争力,与项目采购需求缺乏直接且必要的关联性。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在食品配送领域并非常规认证,多数合规供应商未专门申请该认证,将其纳入评分,实质是为少数持有该 “小众认证” 的供应商设置竞争优势,排除了多数具备合格配送能力但无此认证的潜在供应商,存在 “量身定制” 评分标准的嫌疑。 (二)关于 “离心机” 纳入质量控制能力评分的不合理性 非食品配送项目质量控制的设备:本项目食材质量控制的核心是检测食材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水分含量、新鲜度等指标,对应的必需检测设备为农药残留检测仪、兽药残留检测仪、肉类水分速测仪、食品安全检测仪等,此类设备可直接应用于食材验收环节的快速检测,与项目实际操作需求高度匹配。而 “离心机” 的核心功能是物质分离,主要用于实验室样本预处理(如血清分离、微生物检测样本提纯等),并非食材配送现场或常规质量检测的设备。 离心机属于专业实验室设备,采购及维护成本较高,且对操作场地、人员专业度有一定要求。将其纳入评分,要求供应商(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供应商)配备非必需设备,不仅增加了供应商的竞争成本,还排除了大量具备合格食材检测能力(如通过第三方检测合作、配备核心检测设备)但未配备离心机的潜在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的政策导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等相关规定
请求:依法撤销本项目评分标准中 “体系认证” 项里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的评分内容,重新明确与食品配送核心需求相关的体系认证范围; 依法撤销本项目评分标准中 “质量控制能力” 项里 “离心机” 的评分内容,仅保留与食材质量检测直接相关的必需设备作为评分依据;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本项目的主要需求内容是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每日人员伙食需求,定量加工及配送相关食材。食材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采购人员工的身体健康。食品安全领域,企业诚信经营至关重要,供应商诚信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能够进一步降低食品安全的风险。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是依据国家标准GB/T 31950-2023《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要求》认证认可,取得“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能够体现供应商已在保障诚信合规经营,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道德准则等方面建立了系统化、标准化的管理手段。 综上所述,本质疑事项(一)中“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评分项要求是根据项目需求设置,且该项要求为评审加分项,并非资格条件。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检测设备离心机主要用于快速分离样本中的固液成分,确保食材检测样品的可测性和检测精度,是食品安全检测中的关键设备。供应商若具备相关设备,可显著提升对本项目提供食材的自有检测能力,进一步确保食材的质量与安全,与本项目的食材质量管控、食品安全保障需求相关。 根据本项目评分表中的质量控制能力要求,检测设备离心机被列为评审加分项。供应商提供的检测设备离心机可以是自有的或租赁的。本项目并未强制要求无检测设备离心机的潜在供应商必须自行购买相关设备,也未要求供应商必须将该设备用于食材配送现场。 综上所述,本质疑事项(二)中“离心机”的评分项是根据项目需求设置,且为评审加分项,并非资格条件,也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了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况。因此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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