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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W9项目名称:清镇市人民法院集约化送达项目
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W9001品目名称:清镇市人民法院集约化送达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新阳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重庆华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18号国宾城12幢23-6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我司结合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针对我司在服务团队人员中被扣除4分的评审公示结果,对该项扣分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三章 第二节 评分标准关于服务团队人员评分注释第(2)条,要求“需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体现出姓名、专业及学位。”在此标准中,学历证明材料无任何描述指向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同时具备作为评分依据,评审小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 2.学位证具备所要求的学历证明材料的性质,且学位证含金量高于毕业证,学位证中明确描述该人员业已毕业,符合毕业和取得学位的条件,可证明其学习经历(学历、专业、学位)。故我司提供的学位证可以作为评分依据。 3.我司在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中,已按招标文件评分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且在我司提供的学位证书中已经体现了评分标准姓名,专业,学位这三点要求,符合评分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二条、第五条明确:学位授予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依法授予相应学位,学位制度是国家教育基本制度之一。该法确立了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的法定凭证。
请求:综合以上材料和证据证明,我司认为服务团队人员已经提供了符合评分要求的证明材料,故在服务团队人员评分项中不应该被扣除相应分数。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答复:贵司质疑事项不成立。评标委员会已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各家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事实依据:1.采购文件的服务团队人员评分标准中已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技术负责人具备信息技术相关专业学历”,评分标准注释第(2)条原文约定:服务团队人员评分须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体现出姓名、专业及学位。已明确须同时提供学历证明材料及学位证明材料,但贵司的响应文件中未提供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不符合采购文件评审标准。2.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为两类独立证件,功能记载内容存在明确区分:学历证书载明就学就读院校、学制、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完整证明受教育学习经历;学位证书仅证明学术学位授予情况。(详见附件一)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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