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希望实验学校幼儿园项目设施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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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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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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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Y2项目名称:贵州希望实验学校幼儿园项目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Y2001品目名称:贵州希望实验学校幼儿园项目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昆明诚之盛科教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广卫村魅力之城(A2地块)2幢3层306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本项目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技术参数响应评审标准设置没有与采购需求对应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评分表:技术参数响应:1.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满足采购文件中所有技术要求的得 30 分; 2.“▲”技术参数每有一条不满足的扣 1.5 分,扣完为止。 3.非“▲”技术参数每有一条不满足的扣 0.5 分,扣完为止。 备注:如一条技术参数含有多项指标,该条参数中只要有一项技术指标不满足,也视为负偏离;若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将取消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参数要求提供佐证材料的,需提供响应佐证材料,否则不给分。参数要求未规定需提供佐证材料的,以技术偏离表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质疑事项2:本项目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标准设置没有细化量化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评分表:售后服务方案: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编制项目售后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售后机构设置、售后人员配置、响应时间、备品备件提供、增值服务等),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方案的全面性、实施性、科学性进行综合评分: (1)方案详细、实施性强、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 3 分; (2)方案较详细、实施性较强、基本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 2 分; (3)方案简明、实施性基本可行,基本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 1分; (4)方案粗糙、实施性一般有所遗漏,一般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 0.5 分; (5)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质疑事项3:本项目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项目整体实施方案评审标准设置没有细化量化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评分表:项目整体实施方案: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质量保证、安装方案、设备调试方案、试运行方案、验收方案),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方案的全面性、实施性、科学性进行综合评分: (1)方案详细、实施性强、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 7 分; (2)方案较详细、实施性较强、基本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 5 分; (3)方案简明、实施性基本可行,基本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 3分; (4)方案粗糙、实施性一般有所遗漏,一般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 1 分; (5)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质疑事项4:本项目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智慧主机参数设置的检测报告不合理,具有排他性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智慧主机:2.▲中间显示屏采用≥98 英寸,超高清 A 规以上防眩光 LED 显示 屏,显示比例 16:9;物理分辨率:3840×2160;可视角度≥178°, 典型亮度≥350cd/㎡,对比度≥4000:1,色彩覆盖率≥135%(sRGB/BT709),屏幕最高灰阶度≥256 灰阶;刷新率≥60Hz。 (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具有 CNAS 及 CMA 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鲜章) 17.▲为便于维护使用方便,智慧黑板需具有前掀式维护功能,整体向上掀起角度不小于 45 度,免拆卸前维护,单人即可进行设备维护;(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具有 CNAS 及 CMA 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23.▲为方便管理设备支持应用锁和触摸锁功能,用户可开启或关闭功能,且支持解锁密码自定义。(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具有 CNAS 及 CMA 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5:本项目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处理器参数设置的检测报告不合理,具有排他性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处理器:11.▲设备直接通过 USB2.0 级联,级联数据下发发送速率最高可达 60Mb/s,最多支持 16 台同时调节亮度、色温、设备之间同步性,符合大型高标准活动现 场低延时要求;配合外设级联最大带载宽度可达 262144 像素点,最高可到131072像素点;(需提供具有 CMA、CNAS、ilac-MRA 认证标识的第三方厂家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4.▲设备带有 RTC 芯片,支持视频控制器和接收卡端的加密管理,通过加密相关的协议实现授权日期内的正常显示,非授权日期无法正常显示;需提供具有 CMA、CNAS、ilac-MRA 认证标识的第三方厂家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6:本项目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显示屏参数设置的检测报告不合理,具有排他性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显示屏:8.▲节能:LED 显示屏能源效率值:3.5cd/W,符合 GB21520-2023,能效一级;带有智能(黑屏)节电功能,开启智能节电功能比没有开启节能 80%以上;单模组纯功耗≤27W;休眠模式带电黑屏功耗≤18W/m²;(提供具有 ilac-MRA、CNAS、CMA标志的权威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 提供的检测报告需在 CNAS 认可的检测机构并提供查询截图,加盖制造商公章。) 23.▲电源系统:冗余备份,支持双电网供电,当其中一路交流电网跳闸后,另外一路电网继续供电,实现不间断供电,支持热备份,当其中一块电源失效后,另外一块电源继续工作,从而实现不间断供电(需提供具有 CMA、CNAS、ilac-MRA认证标识的第三方厂家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7:本项目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幼教交互智能平板参数设置的检测报告不合理,具有排他性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幼教交互智能平板: 2.▲整机内置双 WiFi6 无线网卡(不接受外接),可实现 Wi-Fi 无线上网连接、AP 无线热点发射、个人移动终端无线投屏。(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公章) 4.▲为便于日常教学,整机内置蓝牙 5.4 标准无线技术,整机支持主动发现蓝牙外设从而连接(无需整机进入发现模式),支持连接外部蓝牙音箱播放音频。(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公章) 7.▲整机上边框内置非独立摄像头,采用一体化集成设计,可拍摄≥1300 万像素数的照片,可拍摄输出 4K 分辨率的视频(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公章)。 17.▲显卡:≥2G 独立显卡。(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公章) 18.▲采用按压式卡扣方式,无需工具即可快速拆卸电脑模块;具有标准 PC 防盗锁孔,确保电脑模块安全防盗。(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8:本项目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毛巾蒸汽消毒柜参数设置的检测报告不合理,具有排他性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毛巾蒸汽消毒柜:12.▲产品整机在清载状态下开启“消毒功能”,设置温度 125℃.消毒作用90min,对大肠杆菌的杀灭对数值均>3.00,符合 GB17988-2008《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的要求,提供所投产品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获得 CNAS 和 CMA 标志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及网络查询截图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9:本项目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电磁单头大锅炉参数设置的检测报告不合理,具有排他性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电磁单头大锅炉:9.▲所投电磁产品具有GB/T5169.11-2017(电子电工产品着火 危险试验第 11 部分灼热丝,热丝基本试验法成品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方法)检验标准,灼热丝试验检验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检验报告) 10.▲所投电磁产品具有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 1 部分:通用要求)检验标准,耐潮湿试验,48 小时潮湿处理国家级检验报告。(国家电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求:1、更改技术参数响应的评审标准; 2、细化量化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标准; 3、细化量化项目整体实施方案的评审标准; 4、删除质疑事项4中相关的检测报告要求; 5、删除质疑事项5中相关的检测报告要求; 6、删除质疑事项6中相关的检测报告要求; 7、删除质疑事项7中相关的检测报告要求; 8、删除质疑事项8中相关的检测报告要求; 9、删除质疑事项9中相关的检测报告要求;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详见附件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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