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警装备经费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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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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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0F项目名称:特警装备经费项目(二次)

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0F001品目名称:特警装备经费项目(二次)

采购代理:贵州华盾达招标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江苏骄龙警用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靖江市孤山镇石桥村缪家垈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我单位,[江苏骄龙警用装备有限公司 ],作为参与“[特警装备经费项目(二次)]项目”(项目编号: [ZFCG2*开通会员可解锁*])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参加了由贵方组织的网上开标。 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 谈判,单开标过程中我司并未被允许二次报价,并最终废标。在开标结束后,我司电话联系招标代理公司,询问缘由。招 标代理回复,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因我单位所投核心产品“[双目微光夜视仪]”的生产厂家与另一家供应商为同一生产厂 家,且我单位当前报价高于该供应商,故决定不给予我单位提交二次报价(最后报价) 的机会,并因此判定我单位谈判失 败。 我单位认为,谈判小组的上述决定违反了竞争性谈判的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我单位的公平竞争权和合法权益。现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正式就此提出质 疑。 事实依据:。 一、 质疑事项 谈判小组在谈判阶段,以“核心产品生产厂家相同且我方报价较高”为由,直接取消我单位提交最后报价 的资格,该程序严重违法。 二、 事实与理由 决定程序违法: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竞争性谈判的核心环节 即为多轮谈判,其本意是给予所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供应商,通过澄清、说明、调整方案和报价,最终实现公平竞争 和最优采购的机会。我单位完全响应谈判文件要求,且在谈判过程中未被认定为不具备谈判资格或实质性不响应。谈判小 组仅基于当前报价高这一在谈判中本应被优化的因素,即剥夺我单位参与最终报价竞争的权利,直接违反了上述法定程 序。 决定理由不成立: “核心产品生产厂家相同” 不能作为剥夺谈判权利的理由。谈判文件并未规定同一品牌产品只能有一 家供应商参与最后报价。两家供应商即使采用同一品牌核心产品,其整体方案配置、辅材质量、售后服务、项目实施方 案、总报价构成等均可能存在显著差异,这正是需要通过谈判来比较和评判的。 “我方当前报价较高” 正是需要通过谈判来 沟通和调整的内容。竞争性谈判的意义就在于通过谈判促使供应商优化方案、降低成本。以“报价高”为由拒绝谈判,完全 背离了设置谈判环节的初衷,是对我单位谈判权利的非法剥夺。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 条关于竞争性谈判程序的规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 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请求:质疑诉求 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保障我单位的合 法权益,我单位现提出如下诉求: 认定评标专家“[*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的“不给予[江苏骄龙警用装备有限公司 ]二次报价 资格”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恢复我单位在本项目竞争性谈判中的合法资格,允许我单位继续参与后续谈判程 序,并按照规定提交最后报价。 请求贵方依法在收到本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我单位郑重声明,保留在贵 方逾期未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依法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经审查贵公司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符合性审查通过,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本项目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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