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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BZ 项目名称: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项目
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BZ001 品目名称:品目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建设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25号楼四层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品目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建设项目)-评审公示-(三)主观分(公开、竞磋) 事实依据:根据主观分汇总表显示,主观评审整体存在明显倾向性、未独立评审、评分畸高畸低、未按统一标准评审等情形,具体如下:(1)针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主观评分,7位评委中共有5位评委打分不高于8分,仅评委编号-004与评委编号-003分别给出12分超高分,评审标准严重背离大多数评委的评审标准,评分分布高度集中且存在明显偏好倾向。(2)经公开渠道核实,10家投标人中,仅我司(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软件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富深协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多次中标公积金信息化项目,具备成熟公积金项目实施经验,但评委编号-004对上述四家行业内供应商均给予低分,却对无任何公积金实施经验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打出12分超高分;评委编号-002只针对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无任何公积金项目实施经验的贵州永晟嘉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时空云图科技有限公司打出超高分12/13分,而对有丰富的公积金项目实施经验的我公司、浙江浙大网新软件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富深协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只打出了8分,存在非常明显的主观倾向,评委编号-003亦存在类似评分倾向,未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开展独立评审,主观偏好特征显著。(3)针对我司的主观评分,最低分为8分、最高分为12分,分差悬殊,评审标准执行高度不一致,其中评委编号-004与评委编号-002对我司评分明显偏低,存在刻意打压嫌疑,严重损害我司公平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合法权利;(4)本项目于*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30分开标后,当日19时02分即发布评审公示,资格评审、客观评审及主观评审的总时长约为9.5小时。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本项目预算超2000万元,采购规模庞大、采购内容繁杂,各投标人为充分响应项目需求,均编制了内容详实、体系完整的投标文件,其中,我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篇幅达3000页。本次招标共有10家投标人参与竞争,若按合理标准推演,假设平均每家投标供应商标书篇幅为2000页,10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总篇幅可达20000页,仅按每页审阅耗时3秒计算,单纯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审阅工作,最少需要约16.7小时,该时长尚未计入评标委员会组建、熟悉招标文件、汇总评审意见等必要环节所需的时间,显然,本次实际评审时长与投标人数量、投标文件总规模严重不匹配,实际评审时间明显过短,存在评审专家未完整浏览、审阅全部投标文件、仅查阅部分关键页面便仓促给出评分的嫌疑,此种情况下,难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全面性与公正性,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我司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司正式提出申请,要求调阅本次项目的评审录像及电脑评审录屏资料,以核实评审过程的合规性,确保评审工作全程公开、公平、公正。已附相关案例,详见附件三:因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审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未按照采购文件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对客观分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原因,责令采购人废标。 法律依据: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质疑事项2:品目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建设项目)-评审公示-(四)客观分(公开、竞磋) 事实依据:“企业资质”满分10分,客观分汇总表显示我公司该项得分为8分,扣除2分,但我公司提供了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客观分-企业资质”评审标准的8个证书,评审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审、错评客观分,未遵守评标纪律,我公司投标文件所附证书及证书验真查询情况详见附件四:企业资质相关证明,另附相关案例,详见附件三:因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审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未按照采购文件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对客观分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原因,责令采购人废标。 法律依据: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质疑事项3:品目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建设项目)-评审公示-(四)客观分(公开、竞磋) 事实依据:客观分汇总表显示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软著”得满分8分,根据招标文件“企业软著”评审标准:投标人具有与本项目相关或同类的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中包含住房公积金关键字。每提供一个得 1 分,同一关键词不同版本的不重复计分,本项最高 8 分,即软著中需要包含关键字“住房公积金”且类型一致的不重复计分。(1)经企查查官方公开渠道核查,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时符合“含住房公积金关键字+不重复计分”两项评审要求的软著仅7个,按标准本项应计7分。评审专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对该客观分项予以错评,违反了评标工作纪律,相关企查查查询截图;(2)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二者概念范畴存在明确区分,公积金为广义概念,涵盖住房公积金、企业公积金、工会公积金等多种公益公积金类型,住房公积金仅是公积金的具体落地形式之一。且国家及地方层面的政策法规中,对住房公积金的表述均统一为“住房公积金”,而非“公积金”,例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核心法规。本项为评分关键指标,表述与界定需严格严谨,故不能将关键字含“公积金”的软著,直接等同于关键字需含“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因此对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著作权评分存在严重错误,详见附件五: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软著查询。另附相关案例,详见附件三:因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审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未按照采购文件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对客观分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原因,责令采购人废标。 法律依据: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质疑事项4:品目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建设项目)-评审公示- (七)价格计算表 事实依据:价格计算表显示,本次10家投标单位均未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根据招标文件价格分评审标准,本次评标基准价为最低价1009万元。我司投标报价为1788.888564万元,按评标标准计算公式核算,我司价格得分应为1009÷1788.888564×10=5.64分,但评标公示中我司价格得分仅为5.04分,评标价格分值计算存在明显错误,与实际核算结果严重不符,已附相关案例,详见附件三:因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审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未按照采购文件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对客观分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原因,责令采购人废标。 法律依据: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质疑事项5: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事实依据:该中标公告载明,品目一评审专家名单包含闵清云、王胜雷、李苏秦、雷彩虹、周燕。经向代理机构咨询核实,上述专家的入库专业为工程类-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讯信息类、工程类-工程造价-概预算-电子类、货物类-机电产品类-计算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类,而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标明,该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与所抽取专家的专业类别存在根本性、实质性冲突,专业匹配度为零,属于严重错配,本项目未严格按照项目实际需求依法抽取对应专业评审专家,公然违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专业匹配”的法定强制性核心要求,以上评审专家因专业严重不符,其作出的全部评审意见均依法无效,不能作为本次评标定标的任何依据。已附中国政府采购网-理论实务相关案例,详见附件六:否定非本专业专家参与评审。 法律依据:违反了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请求:(1)我司要求调阅评审录像、电脑评审录屏,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 (2)我司要求修正评分,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客观分等; (3)若贵司不同意(2)的请求,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等要求,我公司认为本次评审结果无效,要求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且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烦请贵司认真、严谨、客观、重视我方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司保留向财政部门投诉的权利。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关于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项目(品目一)的《质疑函》收悉,鉴于此,我公司邀请该项目原评审专家针对该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协助回复。 质疑事项1:品目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建设项目)-评审公示-(三)主观分(公开、竞磋) 专家回复:本次评分主要依据统一标准执行,因涉及主观判断维度,不同专家理解存在差异,故存在分差。 具体内容: 1.评审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评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委均独立、客观、公正评审,无倾向性、无串通、无刻意打压,全程由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录音录像可追溯。 2.分差属于正常合理范围:主观分基于方案、经验、服务、项目理解等综合判断,不同评委专业认知差异属于政府采购主观评审常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则。 质疑事项2:品目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建设项目)-评审公示-(四)客观分(公开、竞磋) 专家回复:情况属实,因系统未将澄清文件变更的内容更新至最终的招标文件中,待后续按照监督部门意见处理。 具体内容: 经复核,该问题确系评审系统未同步澄清文件内容导致。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分值计算错误、客观分评审不一致的,可依法纠正。根据专家初步复查,该评分未实质性影响中标结果,我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下一步纠正工作,并按财政监督部门意见处理,确保结果公正。 质疑事项3:品目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建设项目)-评审公示-(四)客观分(公开、竞磋) 专家回复:评审标准为与本项目相关或同类的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所有投标人评审维度均一致。 具体内容: 1.评审标准统一适用:本项严格按招标文件执行:与本项目相关或同类的软著,全体投标人评审维度均一致,无差别对待、无错评漏评。 2.关键词认定合法合理:招标文件明确为 “相关或同类”,“公积金”与“住房公积金”同属本项目同类业务范畴,评委依据项目属性认定,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客观评审原则。 质疑事项4:品目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建设项目)-评审公示- (七)价格计算表 专家回复:最低价投标人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因系统问题,未在公示中显示,价格分计算无误。 具体内容: 1.价格分计算完全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五十五条低价优先法执行,并按照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规定,价格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公式、取值、结果均无误。(本项目贵司未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故得分计算:基准价为1009万元中小企业扣除后为908.1万元,908.1万元/1788.888564万元×价格权重=5.08分) 2.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已落实最低价投标人已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公示未显示系系统展示问题,价格分最终结果准确,不存在计算错误。 质疑事项5: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回复: 1.专家抽取程序合法:严格按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执行,由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推送至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2.专业匹配:本项目为数字化系统集成服务,包含软件开发、云服务、数据服务、报价清单核算等内容,根据现行专家分类标准《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2018 版)》(发改法规〔2018〕316号),该专业分类目录中,并无与“信息化系统建设”等项目相关内容的服务类细分专业。本项目抽取的专家专业类别均与该项目相关,不存在专业错配,并未违反相关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最后,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的关注和参与。 (联系人:王铭渲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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