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场乡兴家田村农业灌溉设施提升改造项目质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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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4-21
发布于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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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RZ项目名称:牛场乡兴家田村农业灌溉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RZ001品目名称:牛场乡兴家田村农业灌溉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品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乾浩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西航路中瑞国际1号楼1层3号商铺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 3:相关供应商评审业绩及人员信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无备案公示,评分依据不合法,客观分计分错误;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经我司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 官方渠道实名查询,排名第一的供应商贵州海棠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用于本项目评审的企业业绩、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等评审资料,无任何有效入库备案信息,无公开公示记录,无法核验其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业绩与人员信息核验规定,对无法在官方平台查询、无合法备案依据的资料予以满分计分,导致评审得分严重失真,直接改变项目排名,违背公平公正评审原则,损害我司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要求:企业业绩、从业人员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数据为唯一有效评审依据,无平台备案信息不得作为计分依据。 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磋商小组应当严格审查响应文件真实性,无法核验、虚假无效的资料不得纳入评审计分。 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 2:项目复审未履行法定告知、公示程序,剥夺我司知情权、陈述权与申辩权,程序严重违规;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启动复审前,未书面告知我司复审理由、复审时间、复审范围,未给予我司到场陈述、申辩的权利,全程暗箱操作。复审评标公示未载明评分调整的具体依据、计算错误明细及修正过程,仅直接公示变更后的排名,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要求。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启动评审复核应当书面通知相关供应商,公开复核依据与结果,保障供应商合法异议权利。 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 1:本次项目复审评分调整无合法事实与法律依据,擅自变更主观 评分推翻原合法评标结果,评标程序严重违法。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本项目于 2026 年 04 月 13 日完成首次评标并公示,我司贵州乾浩建设有限公司综合得分 87.47 分,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该评标结果经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全项通过,评分流程合规、结果合法有效。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以 “计算错误” 为由启动复审,未向我司出具任何书面计算错误说明、复核依据及评分修正凭证;复审仅擅自调整各供应商主观分分值(我司主观分由 28.23 分变更为 28.33 分,贵州海棠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主观分由 28.90 分违规上调至 31.00 分),无任何客观计算错误修正内容,直接导致我司排名降至第二,属于无依据重新评分、滥用复审权。本项目价格分、客观分、信用分、政策性加分在两次评审中均无变动,不存 在代理机构所称 “计算错误” 情形,复审调整主观分的行为超出法定复核范围,严重违背评标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擅自改变评审结果;仅可对算术性计算错误进行修正,不得调整主观评审分值。《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评审结果一经确认,非法定情形不得变更;复审仅限核对计算错误,不得重新进行主观打分。

请求:质疑函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乾浩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西航路中瑞国际1号楼1层3号商铺 邮编:561000 联系人:赵益福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授权代表:赵益福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西航路中瑞国际1号楼1层3号商铺 邮编:561000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牛场乡兴家田村农业灌溉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RZ 采购人名称:贵阳市白云区牛场布依族乡人民政府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本次项目复审评分调整无合法事实与法律依据,擅自变更主观评分推翻原合法评标结果,评标程序严重违法。 事实依据:本项目于 2026 年 04 月 13 日完成首次评标并公示,我司贵州乾浩建设有限公司综合得分 87.47 分,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该评标结果经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全项通过,评分流程合规、结果合法有效。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以 “计算错误” 为由启动复审,未向我司出具任何书面计算错误说明、复核依据及评分修正凭证;复审仅擅自调整各供应商主观分分值(我司主观分由 28.23 分变更为 28.33 分,贵州海棠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观分由 28.90 分违规上调至 31.00 分),无任何客观计算错误修正内容,直接导致我司排名降至第二,属于无依据重新评分、滥用复审权。 本项目价格分、客观分、信用分、政策性加分在两次评审中均无变动,不存在代理机构所称 “计算错误” 情形,复审调整主观分的行为超出法定复核范围,严重违背评标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擅自改变评审结果;仅可对算术性计算错误进行修正,不得调整主观评审分值。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评审结果一经确认,非法定情形不得变更;复审仅限核对计算错误,不得重新进行主观打分。 质疑事项2:项目复审未履行法定告知、公示程序,剥夺我司知情权、陈述权与申辩权,程序严重违规; 事实依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启动复审前,未书面告知我司复审理由、复审时间、复审范围,未给予我司到场陈述、申辩的权利,全程暗箱操作。 复审评标公示未载明评分调整的具体依据、计算错误明细及修正过程,仅直接公示变更后的排名,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启动评审复核应当书面通知相关供应商,公开复核依据与结果,保障供应商合法异议权利。 质疑事项3:相关供应商评审业绩及人员信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无备案公示,评分依据不合法,客观分计分错误; 事实依据:经我司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 官方渠道实名查询,排名第一的供应商贵州海棠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用于本项目评审的企业业绩、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等评审资料,无任何有效入库备案信息,无公开公示记录,无法核验其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业绩与人员信息核验规定,对无法在官方平台查询、无合法备案依据的资料予以满分计分,导致评审得分严重失真,直接改变项目排名,违背公平公正评审原则,损害我司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要求:企业业绩、从业人员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数据为唯一有效评审依据,无平台备案信息不得作为计分依据。 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磋商小组应当严格审查响应文件真实性,无法核验、虚假无效的资料不得纳入评审计分。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牛场乡兴家田村农业灌溉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第 1 次复审)评标公示,认定该复审结果无效; 恢复本项目2026 年 04 月 13 日首次合法评标结果,确认我司贵州乾浩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本次违规复审行为作出书面说明,并依法依规纠正评标违规问题; 自收到本质疑函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我司出具书面质疑答复,逾期未答复将依法提起投诉。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一)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 1.核查情况:针对该质疑事项1,经核查,本项目首次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资料复核过程中,发现评审过程存在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法定情形,且该情形未纳入采购文件主观分计分依据,直接影响评审结果公正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依法依规申请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开展重新评审,该行为属于法定履职行为,并非“擅自变更主观评分、推翻原合法评标结果”。重新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既定评分标准,对原评审分值进行逐项核验,仅对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异常分值予以依法纠正,其余价格分、客观分等各项分值均保持原核定结果,未无依据调整主观分,亦未擅自变更评审流程。重新评审改变结果的情况,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已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法律及政策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若发现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情形,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评审委员会应按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独立评审,该条款并未排除法定情形下重新评审的权利,恰恰规范了评审行为的合法性与严谨性。本项目重新评审严格遵循上述法定程序,仅对违规评分项予以纠正,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答复结论:贵单位以“复审无合法依据、擅自变更主观评分、滥用复审权”为由提出的质疑,系对法定重新评审程序的不当理解。本项目重新评审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是对违规评审行为的依法纠正,旨在维护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与合法有效,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 1.核查情况:针对该质疑事项2,经核查,本项目因首次评审存在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法定情形,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开展内部重新评审,该程序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内部纠错程序。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启动此类内部重新评审前,需书面告知供应商并给予供应商到场陈述、申辩的权利,不存在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的情形。同时,本项目首次评审结果及重新评审后的结果均已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依法公示,充分保障了各供应商的评审结果知情权。 2.法律及政策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该条款并未设定重新评审事前告知供应商、听取供应商陈述申辩的法定程序要求;贵单位援引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系规范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的相关权利义务,并非约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法定重新评审的程序要求,不能作为认定本次复审程序违规的依据。 3.答复结论:经核查,贵单位该项质疑缺乏对应的法律依据,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存在理解偏差,本项目复审程序合法合规,评审结果公示及时规范,未剥夺供应商的合法权利,质疑不成立。 (三)针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 1.核查情况:针对该质疑事项3,我单位经全面核查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标准及磋商小组评审记录,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未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企业业绩、人员信息备案公示设置为资格审查条件、评分标准或资料核验要求;磋商小组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既定评审标准,对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资料进行审查、计分,未擅自增设任何文件外的评审要求及评判标准,不存在违规计分、得分失真情形。 2.法律及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得改变评审标准”。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管理要求,仅适用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批、行业监管范畴,并非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定强制评审依据,该类要求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后方可作为评审标准,本项目未作相关约定,不能作为评审及质疑评判依据 3.答复结论:贵单位该项质疑缺乏采购文件约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过程合规、评审结果公正,未损害各供应商合法权益。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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