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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BZ 项目名称: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项目
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BZ001 品目名称:品目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建设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江苏富深协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创意产业园C栋16、18楼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评审专家王胜雷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评标委员会组成违法,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 事实依据:1、评审专家王胜雷参与本项目前期方案编制服务(包含本次项目招标文件制定、提供重要参数信息等),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本次项目的前期项目方案编制服务工作由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标实施(后附:“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实施方案编制服务项目(二次)中标成交公告”、“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购工作小组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公告”),前期项目方案编制服务包含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制定、提供重要参数信息等内容。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接其他同类项目(后附:“阿坝州小金县智慧医疗信息化建设项目第1标段”项目,详见“阿坝州小金县智慧医疗信息化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公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即为本项目评审专家“王胜雷”。另外我公司在全国同类项目中搜索“王胜雷”发现其在该领域长期活跃在各类项目中,结合公司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发现,品目一的评审专家亦包含“王胜雷”。综合以上网页信息可以确认“王胜雷”作为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技术负责人,以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省级评标专家身份参与“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实施方案编制服务项目”,编制完本项目实施方案并全流程负责招标文件的制定后又以本次项目评审专家的身份参与项目评审,根据《贵州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评审专家“王胜雷”应当主动回避。 2、即便“王胜雷”不是前期方案编制的技术负责人,但其是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核心骨干技术人员,且其长期活跃在同类项目中,系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业务骨干,对该公司在承接项目方案编制中存在重要影响作用,直接影响到了本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王胜雷所在的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与前期方案编制后,若再由王胜雷担任同一项目的评审专家,实际上同时参与了项目的“前端制定”和“后端评审”,而且前期方案编制至本项目评审期间跨度久、项目要求复杂、专家无疑会产生倾向性意见,并且影响本次项目评审的公正性。 以上因素均直接影响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进行,因此专家“王胜雷”存在《贵州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黔发改法规〔2026〕10 号)第十条第(四)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应当回避。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项目评审专家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法律依据:1、《贵州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黔发改法规〔2026〕10 号)第十条:评标专家在评标评审前应签署相关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四)参与过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编制以及意见征询、审核的。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设置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事实依据:1、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表”中“价格分”对应的“评审标准”明确“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价格权值×100注:本项目对中小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服务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该评分标准将中型企业纳入价格优惠政策,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规定的小微企业享受价格扣除政策要求,招标文件给予的价格优惠政策扩大至中型企业,直接影响其他小微企业在投标中的价格优势以至于影响潜在小微企业投标人,违反公平竞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2、本项目招标文件还存在其他以不合理条件设置评分标准的情况,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与排斥,依据该招标文件评审的中标结果无效。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一款: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3:评标委员会严重违反政府采购程序,发现招标文件中的评分办法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规定后,未停止评标工作,而是违反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采购公正,应予废标。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表”中“价格分”对应的“评审标准”明确“本项目对中小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服务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我公司已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确认我公司属于中型企业并通过审查,符合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价格分给予10%的价格扣除的条件,但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给予我公司10%价格扣除,直接以我公司原投标报价19884498元参与计算,导致我公司价格分仅得4.57分,价格分计算错误。因该招标文件中的价格优惠条件直接影响我公司在投标报价中的整体价格,若评标委员会认为该评分标准违反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应当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停止评标工作,后续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在招标文件没有修改的情况下,擅自违反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直接完成评审程序,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程序,严重违反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评标委员会在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质疑事项4: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数据移植方案”和“系统迁移方案”评审流于形式,存在重大遗漏,评分存在错误,影响本项目中标结果。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中对“数据移植方案”和“系统迁移方案”的评分标准中对于“数据移植方案”和“系统迁移方案”具有严格的双重硬性标准,一是数量方面:核心内容必须完整无缺失,二是质量方面:每项核心内容无任何招标文件列明的具体缺陷,并非“包含相关内容即可”,但所有投标单位的“数据移植方案”和“系统迁移方案”均为满分,评标委员会对该两项客观分的评审存在重大遗漏,评分存在错误。本次项目投标的10家供应商中,存在多家客观分仅31分—33分的主体,其企业资质、公积金相关软著、行业业绩等核心指标严重缺失,无任何公积金系统建设实操经验,技术实力与具备相关业绩的供应商差距显著。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给予所有投标人“数据移植方案”和“系统迁移方案”满分与项目专业性、供应商实力差异的客观情况矛盾。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节“客观分评分标准”对“数据移植方案”(5分)和“系统迁移方案”(5分)均作出明确、细化的刚性量化约定,评审标准可直接对照核查。数据移植方案:需包含“历史数据结构分析、数据迁移策略、数据迁移的重点难点及应对措施”3项核心内容,每缺1项扣2分(最多扣5分);同时针对每项核心内容列明具体可判定的缺陷情形(如历史数据完整性说明缺失、数据清洗转换规则不贴合业务等),每出现1处缺陷扣0.5分(单项最多扣2分);系统迁移方案:需包含“既有接口解析、独立对接、联调验证、不间断保障、方案可行性”5项核心内容,每缺1项扣1分(最多扣5分);针对每项核心内容同样列明缺陷情形(如对接步骤不具体、联调测试无计划等),每出现1处缺陷扣0.5分(单项最多扣1分)。上述标准明确了“依标核查、有违即扣”的评审原则,评审专家仅需对照投标文件逐点核验,即可得出客观分值。两项评分全员满分的结果与项目专业性、供应商实力差异严重矛盾,也违背客观逻辑。评审未开展实质性审查,扣分机制形同虚设。评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逐点核查投标文件的缺陷从而实现差异化赋分。评标委员会未按要求开展实质性审查,未执行“逐点核查”义务,未深入核查内容的完整性、缺陷情形,未识别任何缺项;对本应触发扣分的情形未作任何处理,导致招标文件设定的扣分机制完全失效,评审过程流于形式;违背“独立客观评审”原则,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独立开展评审,属于典型的“形式化评审”,违反评审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直接导致评审结果失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影响本项目中标结果。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质疑事项5: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分有畸高畸低的情形。 事实依据:根据本项目评审结果公示内容,北京安泰伟奥、华信永道、浙大网新、江苏富深协通四家供应商总分基本都在80分以上,其它供应商总分都在56分以下(企业软著、业绩案例两项大都是0分)。根据评标结果公示(详见表一评审客观分),共有10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并且全部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江苏富深协通、华信永道、北京安泰伟奥三家的“业务案例”客观分得满分(14分),浙大网新得10分,云南按扭得4分,其它5家得0分。但从三项主观分公示结果看(详见表二评审总表):002号评委对华信永道、贵州时空打了13分,江苏富深协通、北京安泰伟奥、浙大网新打了8分;003号评委对7家行业内和行业外的软件供应商都打了高分,其中浙大网新打了15分;004号评委对中国电信打了12分、中移系统集成打了10分,其它全部打了8分或6分。“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项目”是同时具备类金融和电子政务双重特性的重要业务系统,评审结果公示出现了对一个没有行业经验并且客观分(包括企业资质、企业软著、实施团队和业绩案例等)很低的公司打高分、对公积金行业软件经验丰富的供应商赋分差距较大、对有经验和没有经验的软件供应商都给了高分等情况,说明部分专家对不同供应商打分存在逻辑矛盾;根据评审结果公示信息(参见表三),单个评委打分与所有评委平均分的偏离情况:20%-29.9%,16次;30%-49.9%,11次;>50%,9次,其中最高达到106.68%。这种偏离分差远超合理范围,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审慎评审,构成畸高畸低。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68号)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质疑事项6:评标委员会存在对有竞争力的北京安泰伟奥、浙大网新、江苏富深协通三家供应商主观分打分畸低、对中标单位打分畸高的情形。 事实依据:对于“项目整体理解、技术解决方案和业务解决方案”三个主观分评分项,我司在投标文件中按评分标准第一档要求提供了详细、准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方案,有5位评委给了12分及以上的高分。但002号评委对我公司只打了8分,同时给具有竞争力的北京安泰伟奥、浙大网新均仅打了8分,这意味着三项主观分评分项有两项仅打了第三档或以下(2分或以下),其赋分与投标文件内容和常理明显不符,存在对与中标单位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打分畸低的情况。但002号评委给了中标单位13分的高分,存在对中标单位打分畸高的情况。另外,根据本项目中标公告显示,专家王胜雷排序为第2,我公司合理推断该002号评委即为王胜雷,结合质疑事项1的内容,王胜雷存在应回避未回避的情形,该专家与中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影响本项目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质疑事项7:抽取的评审专家专业与本项目要求不符。 事实依据:经电话咨询代理机构,了解到当时仅要求从以下三个专业抽取专家,(1)工程类/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信信息;(2)货物类/机电产品类/计算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3)工程类/工程造价/概预算/电子。显然,专业(1)、专业(3)跟本项目无关。代理机构应根据本次项目需求,抽取的专家专业应与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建设的核心需求(包括公积金行业业务逻辑、数据移植、系统迁移、信创适配等)匹配。但从本次评标情况看,抽取评审专家时未从与本项目相匹配的专业领域抽取,评标委员会评分存在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导致本项目的评审缺乏专业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2、《贵州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专家抽取程序如下: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登录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按照抽取要求提供和填报招标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抽取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抽取登记表、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和抽取条件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抽取条件合规性进行核实确定。抽取过程应当全程保密。 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将ISO38505证书作为得分项,具有特别指向性。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明确将 ISO38505 证书列为得分项:“投标人具有 ISO38505 数据治理安全管理认证证书的,得 1 分,本项最高得 1 分”。该条款直接将 ISO38505 证书作为得分依据,未提供任何替代资质选项,人为设置了针对性的资质门槛。本项目核心需求是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的建设、数据移植及系统迁移,关键能力体现在技术方案适配性、数据处理实操经验、跨平台对接能力等方面,与 ISO38505 证书所对应的“特定框架下的数据治理安全管理” 无直接关联,即便未取得该证书,供应商通过其他资质及过往项目业绩,完全可证明其数据治理安全能力,该证书并非项目履约的必要条件,该证书仅少数特定供应商持有,具有明显指向性,变相排除潜在供应商。招标文件强行将 ISO38505 证书作为得分依据,既未说明该证书与项目需求的直接关联,也未论证其相较于通用资质的优越性,属于 “为资质而设资质”的不合理要求,违背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 “不得设置与项目无关的资质条件” 的规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6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或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资质证书等方面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请求:1、(1)复核评审专家组成及抽取的合法性,确认评审专家王胜雷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部分评审专家所属专业与本项目要求不符;(2)复核评审程序,确认评标委员会严重违反政府采购程序,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后未停止评标工作,而是违反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3)逐点复核每家供应商的“数据移植方案”和“系统迁移方案”,确认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存在重大遗漏,评分存在错误;(4)复核评分结果,确认专家评分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形。依法确认评标委员会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本项目予以废标。 2、确认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设置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3、依法责令终止本次采购活动,撤销原中标结果,重新组织采购。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关于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项目(品目一)的《质疑函》收悉,鉴于此,我公司邀请该项目原评审专家针对该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协助回复。 质疑事项1:评审专家王胜雷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评标委员会组成违法,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 专家回复:因暂无法核实专家是否参与过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编制以及意见征询、审核,待核实清楚并请示上级监督单位后,按照监督单位要求执行。 具体内容: (一)引用政府采购专家回避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关系的,应当回避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五条: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参与编制的专家,不得再参与评标。 《贵州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条:参与过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编制以及意见征询、审核的专家应当回避。 (二)核查与答复 专家王胜雷作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实施方案编制的拟投入团队成员,并参与了实施方案的论证工作,但无法确认专家是否参与过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编制以及意见征询、审核。 本次评标专家抽取程序合法,严格按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执行,由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推送至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抽取与评审全程录音录像、可追溯。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设置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专家回复: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执行的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故只有小微企业进行价格扣除。 具体内容: (一)引用政府采购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仅小微企业享受 6%—10% 价格扣除,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 (二)核查与答复 经核查,招标文件关于价格扣除的条款仅存在文字表述歧义,不属于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亦不构成重大缺陷。招标文件通篇明确仅小微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相关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清晰、一致。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真实含义与完整条款执行评审。该表述瑕疵不影响评标工作正常开展,未对评审程序、评审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未损害投标人公平竞争权利。 质疑事项3:评标委员会严重违反政府采购程序,发现招标文件中的评分办法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规定后,未停止评标工作,而是违反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采购公正,应予废标。 专家回复: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进行评审,并无严重影响采购公正行为。 具体内容: (一)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招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并沟通纠正。 (二)核查与答复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价格扣除条款违规后,已依法履行纠正义务,严格按国家中小企业政策执行评审,不存在 “擅自违反评分办法评审”。 贵司为中型企业,依法不享受价格扣除,评标委员会以原报价计算价格分符合国家规定,价格分计算无误。 本次评标程序合法,不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废标条件。 质疑事项4: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数据移植方案”和“系统迁移方案”评审流于形式,存在重大遗漏,评分存在错误,影响本项目中标结果。 专家回复:因为本项为客观分,专家按照客观分评审条件进行评审,不存在流于形式,重大遗漏等情况。 具体内容: (一)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按采购文件客观、公正、审慎独立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核查与答复 评标委员会严格对照招标文件量化标准,对所有投标人的数据移植方案、系统迁移方案进行逐点核查。 经复核,所有得分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满足核心内容要求,给予评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存在重大遗漏、评分错误。 质疑事项5: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分有畸高畸低的情形。 专家回复:本次评分主要依据统一标准执行,因涉及主观判断维度,不同专家理解存在差异,故存在分差。 具体内容: (一)法规依据 本次评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委均独立、客观、公正评审,无倾向性、无串通、无刻意打压,全程由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录音录像可追溯。评审专家依法享有独立评审权,主观分在合理区间内的差异,不属于 “畸高畸低”。 (二)核查与答复 1.本次评审主观分、客观分均在招标文件设定分值区间内,不存在超出评分标准的异常打分。 2.评委独立打分存在合理差异,符合政府采购评审惯例,无证据证明存在违规打分、倾向性评分。 3.贵司所称 “偏离度超范围”,无法律、规章明确标准支撑,不能认定为违法违规。 质疑事项6:评标委员会存在对有竞争力的北京安泰伟奥、浙大网新、江苏富深协通三家供应商主观分打分畸低、对中标单位打分畸高的情形。 专家回复:本次评分主要依据统一标准执行,因涉及主观判断维度,不同专家理解存在差异,故存在分差。 具体内容: 核查与答复 1.本次评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委均独立、客观、公正评审,无倾向性、无串通、无刻意打压,全程由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录音录像可追溯。 2.评分差异系评委对方案理解、专业判断不同导致,不属于违法违规评分。 质疑事项7:抽取的评审专家专业与本项目要求不符。 回复: (一)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贵州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专家从省级专家库随机抽取。 (二)核查与答复 专家抽取程序严格按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执行,由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推送至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本项目为数字化系统集成服务,包含软件开发、云服务、数据服务、报价清单核算等内容,根据现行专家分类标准《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2018 版)》(发改法规〔2018〕316号),该专业分类目录中,并无“信息化系统建设”等项目相关内容的服务类细分专业。本项目抽取的专家专业类别均与该项目相关,不存在专业错配,并未违反相关法规。 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将ISO38505证书作为得分项,具有特别指向性。 专家回复:投标人具有 ISO38505 数据治理安全管理认证证书。与采购内容“本项目的数据资源建设服务费包括数据资产盘点服务、数据分类分级服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等数据治理服务。1.数据资产盘点服务;2.数据分类分级服务;3.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服务;4.数据安全意识培训服务;5.区块链。”中的要求相关,并无指向性。 具体内容: (一)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设置与项目无关、指向特定供应商的资格、技术条件。 (二)核查与答复 ISO38505 为数据治理安全管理相关认证,与本项目数字化系统、数据迁移、安全管理需求直接相关,不属于与项目无关条件。 该证书为通用认证,并非特定供应商专有,未限定或指向特定供应商,不构成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最后,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的关注和参与。 (联系人:王铭渲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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