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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DKI项目名称: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园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DKI001品目名称: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园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深圳市邦捷智慧城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921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符合性审查1:技术响应审查“不通过”。 事实依据:1.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五节“实质性要求明细表”中“技术实质性要求”为:“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采购清单、技术参数中的条款”。 2.采购文件P84页“政府采购投标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符合审查表”中“投标人注意事项:1.本表采购文件具体要求对应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五节《实质性要求明细表》内容,供应商必需如实填写”。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我司严格按照上述采购文件要求如实填写,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为何将我司“技术响应审查”审查为“不通过”。 4.综上所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将我司“技术响应审查”审查为“不通过”不符合采购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质疑事项2:符合性审查2:报价审查“不通过”。 事实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 1.1评标委员会如认为我司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并未要求我司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2评标委员会如对我司作出上述要求后,我司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将我司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而非评标委员会既未要求,我司亦非不能证明的情况就将我司作为无效标处理; 2.综上所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将我司“报价审查”审查为“不通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条。
请求:1.上述两项针对我司的无效标审查理由已严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希望贵方能保证项目采购过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将本项目作废标处理,及时发布废标公告,重新招标,终止违法行为! 2.我司保留向贵州省财政厅、贵阳市财政局、贵州省纪委、贵阳市纪委、巡视组等相关纪检监管部门举报的权利。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我单位已根据要求向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请协助答复质疑。请贵公司耐心等待,最终质疑答复形成后将及时函复贵公司。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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