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希望实验学校幼儿园项目设施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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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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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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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Y2 项目名称:贵州希望实验学校幼儿园项目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Y2001 品目名称:贵州希望实验学校幼儿园项目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滁州市科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康泰路565号赏湖苑)S4号楼商业02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表评审标准中“产品质量保障-幼教交互智能平板”设置的三项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事实依据:1、强制要求 TUV 莱茵低蓝光/无频闪/眼部舒适度认证,属于指定国外认证机构、排斥国内合法认证,构成歧视性条件,低蓝光、无频闪、护眼效果可通过中国 CCC 强制性认证、CQC 节能认证、国内眼科工程中心认证、GB/T 9473 等中国国家标准检测等多种合法途径证明,并非必须采用德国 TUV 莱茵认证。招标文件指定唯一国外认证机构,非法限定认证来源,排斥使用国内认证的合格产品;2、强制要求制造商具备 DCMM(GB/T36073-2018)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认证,与幼教硬件产品无关,属于无关资质门槛DCMM 是企业数据管理体系认证,评估对象是企业的数据治理能力,与幼教交互智能平板的产品质量、显示效果、护眼功能、教学性能无任何关联。该认证极少有幼教设备厂商具备,直接排除绝大多数中小供应商,属于典型的“无关资质设限”。3、强制要求制造商具备 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三级及以上认证,属于捆绑企业服务资质、与产品无关,ITSS 是信息技术服务标准,针对的是信息化运维服务能力,并非教学硬件设备的强制性或必要性资质。幼儿园教学触控设备无需以制造商运维服务资质作为评分条件,属于强行捆绑无关企业资质,抬高准入门槛。三项评分项均强制要求 “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属于变相强制制造商授权、锁定品牌供应商所有认证、证书的法律效力与制造商是否逐项目盖章无关。招标文件将“制造商公章”作为得分前提,实质是强制要求供应商获得制造商项目授权,合法经销商、代理商无法提供盖章材料即不得分,构成以商务授权关系替代技术与服务评价。将与产品无关的企业体系认证作为评分依据,直接导致评分机制不公,排斥中小企业,本项目为幼儿园教学设备采购,却将企业数据管理、IT 运维服务等与硬件产品无关的证书作为核心评分项,违背评分因素应与采购需求相关的法定原则,对中小微企业制造明显歧视,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采购人不得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也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的资质、业绩、技术、商务等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对多功能室智慧主机设置的▲参数条款,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构成差别待遇、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强制性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同一设备设置 4 项▲参数,均强制要求 “CNAS+CMA 双认证检测报告 + 制造商鲜章”中间显示屏参数、前掀式维护结构、应用锁 / 触摸锁功能、项目授权函,均属于行业通用功能与出厂标配指标,可通过产品说明书、出厂检验、3C 认证等合法材料证明符合性,国家及行业标准均无要求针对单个政府采购项目重复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更无要求必须逐项目加盖制造商公章,属于重复设限、过度证明、人为抬高投标壁垒。▲强制将“制造商公章”作为检测报告生效条件,属于变相捆绑厂家授权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仅取决于检测机构资质与报告真实性,与制造商是否盖章无任何关联。招标文件要求报告必须加盖制造商鲜章,实质是将厂商商务授权关系作为技术符合性判定前提,直接剥夺合法经销商、代理商、贸易商的投标资格,与产品质量、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无关,仅用于锁定供应商、排除竞争。▲强制要求提供《项目授权函》《参数确认函》《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属于典型的指定厂家、限定品牌、货源锁定条款,未获得制造商专项授权的潜在投标人,无论产品优劣、价格高低、服务强弱,均无条件丧失投标资格,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采购性价比与公共利益。▲前掀式维护≥45°、应用锁 / 触摸锁等常规功能,强制要求第三方双认证报告前维护结构、应用锁、触摸锁均为可视化、可验证、可操作的常规功能,无需第三方机构检测即可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强制要求提供 CNAS+CMA 检测报告,属于与履约无关的冗余要求,显著增加投标成本与准入门槛,仅少数特定品牌可满足,具有强烈排他性与指向性。多项▲参数将 “通用功能” 抬高为 “特殊认证功能”,形成系统性技术壁垒显示屏亮度、对比度、色域、分辨率、触摸、护眼、锁功能等均为行业标配,招标文件通过强制检测、强制认证、强制盖章、强制授权,将普通产品标准转化为高门槛投标条件,实现对中小供应商、非授权经销商的系统性排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资质、业绩、技术、商务等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对会议室 LED 显示屏处理器设置的▲参数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事实依据:▲USB2.0 级联、60Mb/s 速率、16 台同步、超大带载像素等指标,属于专业大型演出 / 指挥中心设备规格,与幼儿园会议室用途严重不匹配本项目为幼儿园普通会议室使用,无需支持16 台级联、26 万像素超宽带载、大型高标准活动低延时等专业广电 / 舞台控制功能,上述参数远超实际使用需求,属于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 ▲RTC 加密管理、授权日期控制显示功能,属于商用广告机 / 租赁屏专用加密管控功能,幼儿园会议室无此使用需求,该功能用于商业广告屏、租赁屏、收费显示场景,普通会议室 LED 屏无需对显示时间进行加密授权限制,属于非必要、定向化技术要求,明显指向特定产品。两项▲参数均强制要求 CMA+CNAS+ilac MRA 三重认证检测报告,属于过度设置资质门槛,限制竞争,我国法定检测效力以CMA 为核心依据,CNAS 为实验室认可、ilac MRA 为国际互认标识,均非强制要求。同时叠加三重认证,显著缩小合格产品范围,增加供应商不必要成本。强制要求检测报告 “加盖供应商公章”,变相将厂家授权作为投标准入条件,排斥合法经销商合格供应商可通过正规渠道供货并履约,无需制造商逐项目提供盖章报告。该条款将商务授权关系作为技术合格判定依据,直接排除无专项授权的供应商,破坏公平竞争。强制将 USB 级联速率、带载像素、加密管控等非常规指标作为符合性条件,具有明显指向性与排他性上述功能并非 LED 处理器通用标配,仅少数特定品牌具备,属于定制化技术壁垒,构成以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HDCP1.4 防录制加密、双机冗余备份等功能,属于专业演播室 / 涉密场所配置,与幼儿园场景无关幼儿园会议室无高清信号防非法录制、双机冗余备份的需求,属于额外增设非必要技术条件,进一步强化排他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对会议室 LED 显示屏设置的▲参数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事实依据:▲节能参数指标超出常规会议室使用需求,属于非必要、超规格技术壁垒;招标文件强制要求 LED 显示屏能源效率值 3.5cd/W、能效一级、智能节电 80% 以上、单模组纯功耗≤27W、休眠黑屏功耗≤18W/m²。上述指标属于小间距高密度高端指挥中心 / 监控中心专用屏的特殊能效设计,普通幼儿园会议室无需达到该级别的节能精度,属于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电源冗余备份要求属于专业指挥中心配置,与幼儿园会议室用途严重不匹配招标文件强制要求双电网供电、电源热备份、一路断电另一路无缝不间断供电,该功能为数据中心、公安指挥、交通调度、广电演播等对供电连续性有极高要求的专业场景设计,幼儿园会议室无 7×24 小时不间断显示强制需求,该要求属于刻意设置超出现场使用需求的技术门槛,明显指向特定品牌、特定产品。强制要求 ilac MRA/CNAS/CMA 三重认证叠加,属于抬高资质门槛、限制竞争依据我国检验检测法律法规,具备 CMA 认证的报告已具备法定效力,CNAS 为实验室认可、ilac MRA 为国际互认标识,均非强制性要求。招标文件同时要求三重认证,显著缩小合格产品范围、增加供应商合规成本,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差别待遇与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检测报告网络查询截图”,属于增设法定以外的证明义务,不具备普遍性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 LED 显示行业规范均未要求检测报告必须提供网络查询功能及截图。大量具备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仅提供纸质/电子版报告,不提供公开网络查询服务,该要求仅少数品牌或特定送检产品可满足,具有明显排他性与指向性。强制要求“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属于变相强制厂家授权、锁定供应商两项▲参数均要求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将厂商商务授权关系作为技术符合性判定依据。合法经销商、代理商可通过正规渠道提供合格产品并承担质保,无需制造商逐项目盖章,该要求直接排除非制造商直属供应商,破坏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对幼教交互智能平板设置的多项▲参数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事实依据:同一设备设置 6 项▲参数,均强制要求 “第三方检测报告 + 制造商公章”,包括:双 WiFi6、蓝牙 5.4、1300 万内置摄像头、独立显卡、电脑模块快拆结构、项目授权。上述功能均为行业通用标配技术指标,国家及行业标准未要求针对单一政府采购项目另行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属于重复、冗余、非必要证明要求。▲条款强制要求提供制造商《项目授权书》《参数确认函》《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属于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投标准入前提条件,直接排除合法经销商、代理商、集成商参与投标,与产品质量、性能、履约能力无关,仅用于锁定品牌与供应商。招标文件强制要求检测报告 “加盖制造商公章”,实质是将厂商商务授权关系作为技术符合性判定依据,供应商即便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检测报告,若无制造商盖章即被判无效,构成以非技术理由排除潜在投标人。 WiFi6、蓝牙 5.4、摄像头像素、独立显卡、快拆结构均属于产品出厂参数与规格,可通过产品说明书、3C 认证、型式检验报告佐证,无需为单个政府采购项目额外委托第三方检测并逐项目盖章,该要求大幅增加投标成本与壁垒。 本项目为幼儿园幼教教学场景,所设检测要求远超教学使用的必要需求,属于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技术条件,明显缩小合格产品范围,具有强烈指向性与排他性。上述要求不考虑供应商合法供货渠道,仅认可制造商直接授权,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使具备同等质量、服务、价格优势的中小供应商无法参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对商业厨房风机专用控制器设置的▲参数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事实依据:▲要求提供控制板 GB/T5169.16-2017 垂直燃烧 V-0 级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家公章,属于变相强制要求制造商授权,合法经销商、代理商无需厂家逐项目盖章即可提供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该要求将商务授权关系作为技术准入条件,排斥非制造商直属供应商。强制要求提供市级及以上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属于限定检测机构级别与范围,提高投标门槛,与产品实际功能、安全性能及项目使用需求无关。GB/T5169.16-2017 为电工产品着火危险试验方法标准,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且风机控制器满足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即可满足使用要求,额外设定非强制性试验要求并提供专项报告,属于过度设置技术壁垒。要求报告必须加盖厂家公章,将制造商授权作为投标前提,限定或指向特定品牌、特定供应商,排除合法合规的经销商、代理商参与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对高温热风循环消毒柜设置的▲参数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事实依据:▲要求提供 GB4806.9-2023 检测证书并加盖公章,属于变相要求制造商授权,合法经销商、代理商可提供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无需制造商项目盖章,该要求将商务授权作为技术准入条件,排斥非制造商直属供应商。要求产品同时满足大肠杆菌杀灭对数值≥6.4、脊髓灰质炎病毒 I 型疫苗株杀灭对数值≥6.1、金黄色葡萄球菌杀灭对数值≥6.3,已远超 GB17988-2008 标准中二星级消毒柜的法定最低要求,属于过高、非必要技术指标,与幼儿园常规食具消毒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显著缩小合格产品范围,排斥大量满足国标及使用要求的产品。将针对特定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 I 型疫苗株)的极高杀灭数值作为强制条件,超出幼儿园餐饮具消毒的实际使用场景与卫生规范要求,属于定向定制化指标,具有明显倾向性和排他性。强制性要求提供食品接触安全认证证书及报告,但 GB4806.9-2023 为产品材质标准,合法合规产品均已符合,额外要求提供专项证书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属于重复设限、抬高门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毛巾蒸汽消毒柜设置的▲参数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事实依据:要求检测报告必须同时具备CNAS 和 CMA 双标志,而根据我国检验检测相关管理规定,具备 CMA 资质的检测报告已具备法定效力,可作为产品合格依据,CNAS 为实验室自愿认可资质,并非法定强制要求,该双认证要求与本项目幼儿园食具消毒的实际使用需求无关,显著提高投标门槛,缩小合格产品范围,排斥大量合法合规产品。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网络查询截图,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 GB17988-2008 标准均未规定检测报告必须提供网络查询截图,且大量具备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仅提供纸质或电子版报告,不提供公开网络查询服务,该要求不具备普遍性,仅少数特定品牌可满足,具有明显排他性。要求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等于变相强制供应商取得制造商项目授权,合法经销商、代理商无需制造商项目授权即可提供合格产品并承担质保责任,该要求将商务授权关系作为技术准入条件,排斥非制造商直属供应商。强制限定清载状态、125℃、90min条件下大肠杆菌杀灭对数值>3.00,该测试条件和指标组合超出 GB17988-2008 标准的强制要求,属于定制化技术指标,具有指向特定产品的倾向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事项9:油烟净化一体机带新风 ▲盐雾试验要求不合理。 事实依据:参数叠加严苛,远超行业通用与国家标准,招标文件对油烟净化一体机带新风设置双重强制性盐雾要求:依据GB/T6461-2002标准,要求盐雾试验≥36 小时,保护等级≥10 级,并强制提供CMA 检测报告;依据GB/T6461-2002与GB/T2423.17-2008标准,要求不锈钢高低压电场连续中性盐雾测试 150 小时,盐雾沉积量、溶液浓度、喷雾模式均为固定非标化条件。上述指标为工业防腐、海洋环境、户外长期暴露设备的技术要求,并非商用厨房油烟净化设备的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通用合格标准。与幼儿园使用场景严重不匹配,本项目为贵州希望实验学校幼儿园室内厨房使用,设备安装于室内通风、干燥、无盐雾、无腐蚀性环境,正常使用环境不存在盐雾腐蚀条件,设置36 小时 + 150 小时双重盐雾属于过度技术壁垒、冗余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使用环境、功能实现无任何关联性与必要性。构成指向性与排他性,排除绝大多数合法供应商,双重盐雾指标、固定间隙、固定极板厚度、固定净化效率、强制 CMA 报告多项限制性条件捆绑,仅有极少数特定品牌厂商能够提供对应检测报告与匹配参数,客观上剥夺了其他符合质量、环保、安全标准的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权利,限制公平竞争。将非强制性检测指标设定为实质性门槛盐雾时长、保护等级、喷雾方式等均为产品选型或厂家特色技术指标,并非国家强制性安全、环保、卫生要求,将其设定为 ▲技术参数,属于以技术参数变相指定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九)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质疑事项10: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电磁灶产品责任险累计保额 5500 万元以上,属于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对电磁灶产品提出要求:“电磁灶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单保单累计金额 5500 万或以上。”该条款属于商务附加条件,与设备的技术参数、功能性能、质量标准、安全合规及项目实际使用需求均无关联,并非产品合法上市、满足使用的必要条件;5500 万元保额属于远高于行业常规水平的不合理要求,大幅提高供应商准入门槛,并非采购项目必需;该条件不具备普遍性、公平性,将导致大量具备合格供货能力的潜在供应商因该项无关要求被排除,限制充分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十九条采购需求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无关的商务、技术、资质、认证、保险、奖项等要求,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11:▲强制要求“省级以上/国家级指定检测机构报告”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供应商 事实依据:▲所投电磁产品具有 GB/T5169.11-2017(电子电工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 11 部分灼热丝,热丝基本试验法成品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方法)检验标准,灼热丝试验检验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检验报告)▲所投电磁产品具有 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的安全第 1 部分:通用要求)检验标准,耐潮湿试验,48 小时潮湿处理国家级检验报告。(国家电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 检测中心报告);上述条款直接指定检测机构级别、具体检测机构名称;只要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如 3C 认证),即可证明质量合格,无任何必要限定检测机构的级别、名称、地域、出具单位。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不得设定指定检验、指定检测机构、指定认证机构等条件,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十九条技术参数不得指定检测机构、不得指定检测报告形式、不得限定出具部门。财政部 87 号令第三十二条不得将特定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投标资格或实质性响应条件。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地方财政部门投诉处理结论均明确:招标文件不得指定检测机构级别(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各级合法资质机构出具的报告具有同等效力;不得指定具体检测机构名称,否则直接认定为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责令整改或重新采购;仅可要求提供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得限定级别、不得点名机构。

请求:1、撤销招标文件中所有违法、违规、歧视性、排他性▲技术参数及评分条款; 2、修改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技术要求、检测要求、授权要求、认证要求; 3、保证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公开,保障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权。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详见附件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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