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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3I项目名称: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共体)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3I001品目名称: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共体)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采虹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彩食鲜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景阳街道经济开发区贵州永辉供应链产业园6#1号0101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本项目中标单位“清镇市良实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1.根据开标记录表结果显示,清镇市良实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报价为下浮率4%,根据价格分计算公式,该公司报价得分应为25.63分,但评审公示中,该公司价格分显示为28.47分,且价格分分值计算表中“中小企业给予X%(联合体x%)价格扣除后报价”一项,所有投标人均未加分。请说明28.47的价格分如何计算得出。 2.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业的小型企业范围为从业人员2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2000万元。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清镇市良实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参保人数为111人,营业收入2023年为7298.67万元,合理怀疑清镇市良实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中,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不属于小微企业。 3.本项目采购类别为:货物类。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第一节采购内容,一次性用品类中明确要求:40斤白猫大桶洗洁精(制造商为:上海和黄白猫有限公司),彩虹杀虫剂(制造商为:四川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制造商均人员规模1000人以上,营业收入10亿以上,不属于中小企业。 4.根据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附件: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及附件”内容。 其调料类制造商为:贵阳味莼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其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酱油、食醋、酱腌菜、酱类、豆制品、食杂、农副土特产品、饮食、饮料、料酒、辣椒制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并不生产招标文件采购清单内调料类的食盐、大木耳、小木耳等物品。 其成品牛奶、面包类制造商为: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乳制品生产企业,亦不生产面包。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未包含采购清单全部产品,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综上所述,清镇市良实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不予认可,不能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政策,应当以原本报价下浮率4%进行价格分计算。 法律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请求:要求重新计算清镇市良实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价格分及总分,修改中标结果。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致各投标供应商: 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共体)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FCG2*开通会员可解锁*)项目,经核查,采购文件参数中存在品牌指向的情况,上述情形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构成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报财政监督部门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特此回复。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构成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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