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区甲秀小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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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4-24
发布于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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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T5项目名称:南明区甲秀小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T5001品目名称:南明区甲秀小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众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东莞市亚斯特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石井社区工业园鼎好广场C区50栋第二层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评审以产品名称字面差异错误扣分,洗地机与手推式洗地吸干机为同一设备,已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手推式洗地吸干机发票作为评审证明材料,我司投标文件已提供洗地机正规发票,设备功能、用途、参数均满足招标文件对地面清洁、洗吸一体、手推式操作的全部要求。 2.手推式洗地吸干机是行业全称,洗地机是通用简称,二者指向同一设备。行业通用定义:洗地机均自带洗地 + 吸干功能,手推式为其常见操作形式,名称仅为表述繁简差异,无实质区别。 3.评标委员会仅因 “手推式洗地吸干机” 与 “洗地机” 名称不完全一致即扣分,属于机械字面评审,违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扣分无事实依据,直接导致我司得分偏低、未能中标。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评审应以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为标准,不得仅以名称文字差异作为扣分或否决依据。 3. 行业惯例与权威释义:洗地机 = 手推式洗地吸干机,均为洗吸一体清洁设备,无功能差异。 质疑事项2:评审以产品名称字面差异错误扣分,高压清洗机与高压水枪为同一设备,属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高压水枪” 的发票作为评审证明材料。我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 “高压清洗机” 的正规销售发票,产品型号、技术参数、功能用途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对高压冲洗设备的需求。 2.高压水枪是高压清洗机的俗称、简称,二者为完全相同的设备。根据行业通用定义:高压水枪是高压清洗机、高压水射流清洗机的俗称,核心均为通过高压柱塞泵产生高压水进行冲洗的设备。两者仅名称表述不同,无任何实质差异。 3. 采购人 / 评标委员会仅因 “高压水枪” 与 “高压清洗机” 名称字面不一致,即认定我司未响应要求并扣分,属于机械理解、错误评审。该扣分缺乏事实依据,违背政府采购 “实质重于形式” 的评审原则,直接导致我司得分不足、未能中标。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评审应当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为标准,不得单纯以名称、文字表述差异作为否决或扣分依据。 3.行业常识与权威解释:高压清洗机为标准学名,高压水枪为通用俗称,指向同一设备。

请求:1.认定本次评审中 “因产品名称差异扣分” 的行为不当、无效; 2.对我司投标文件该项恢复应得分数,重新核算评审得分。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回复函 东莞市亚斯特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你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提出的关于南明区甲秀小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FCG2*开通会员可解锁*)的质疑函已收悉。我公司作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已依法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你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复核。现将复核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评审以产品名称字面差异错误扣分,高压清洗机与高压水枪为同一设备,属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回复1:采购文件明确要求提供高压水枪发票作为评审证明材料,供应商应严格按要求提供对应证明材料,你司投标文件仅提供高压清洗机发票,未按采购文件载明的产品名称提交对应凭证,未完全响应采购文件明确要求。 专家一致认为:政府采购评审应严格遵循采购文件约定,以投标文件与采购需求的字面对应、材料对应为基本依据;行业俗称不能替代采购文件明确载明的产品名称,名称不一致即不符合评审材料要求,原评审扣分合规合理。 二、关于质疑事项 2:评审以产品名称字面差异错误扣分,洗地机与手推式洗地吸干机为同一设备,已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回复2:采购文件明确要求提供手推式洗地吸干机发票,属于约定清晰的评审要求,供应商应完全响应,你司仅提供洗地机发票,未体现 “手推式、洗吸一体” 明确表述,与采购文件要求名称不对应、材料不匹配。 专家一致认为:采购文件已对设备名称作出明确限定,不得自行简化、替换名称;行业简称不能作为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免责理由,原评审扣分符合采购文件与评审规则,程序合规、依据充分。 三、最终答复意见 你司质疑不成立。原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执行,评审过程客观、公正、准确,维持本项目原评审结果不变。 如你单位对上述回复不满意,请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向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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