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质疑公示
终止/废流
发布时间:
2026-04-24
发布于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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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TH项目名称:修文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

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TH001品目名称:修文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

采购代理:贵州新山水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深圳中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广培社区高尔夫大道404号3栋208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我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于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我公司经贵单位了解,我方投标文件废标原因为:未响应采购文件将“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的“第二节商务要求:八、其他要求3.3条款”的8项内容单列在报价明细表中,内容为“报价应包括本项目所有服务内容,具体包含①员工基本工资②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大病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③法定节假日加班费④公休日加班费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⑥员工服装费⑦企业管理费⑧税金等所有涉及供应商承担的费用。供应商应将上述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供应商不得以员工、企业、本项目的特殊减免和补贴政策进行核算报价,报价为“0”视为未完全响应,作无效标处理。投标供应商的分项报价异常低于其他供应商的,需提供合理性证明材料,未提供的,作无效标处理。”。 针对本条款,内容并未明确要求将每项单列在报价明细表中,且我公司已作出响应承诺并按要求提供了报价明细表,我方报价非异常低价,也不为“0”,满足了此条款要求,因此我公司不接受此废标理由。请贵单位恢复我公司对本项目的投标资格或者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事实依据:我公司并未违反本项目采购文件“符合性审查”的无效标条款。 法律依据:我公司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

请求:请贵单位恢复我公司对本项目的投标资格或者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资格评审相关质疑事项,我司将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疑,但原评审委员会各位专家均已有既定工作安排,无法在法定质疑答复期限内前往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协助答疑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公司现就质疑事项先行回复,后续将持续协调原评审委员会完成答疑工作,待评标委员会答疑结束后,会及时向贵方书面反馈。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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