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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FLK项目名称:贵阳奥体中心(一期)主体育场运行维护
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FLK001品目名称:品目一:照明维护提升
采购代理:贵州新阳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佑昌专业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金融城MAX.B座7层706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核心质疑事项三、人员配备要求与项目核心技术需求脱节,未能响应本次招标“满足国际国内高等级比赛的需求,并满足演唱会等体育场的多元化运营需求”这一核心目标 事实依据:核心需求的专业特殊性: 本项目采购需求明确指出,改造是为了满足国际国内高等级比赛及电视转播需求,必须严格符合《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153-2016)等一系列专业规范。这些规范对水平照度、垂直照度、均匀度、眩光值(GR)、显色指数(Ra)、色温一致性等光电参数有极为严苛的量化要求。实现这些指标,绝非简单的灯具安装与通电,其核心环节在于 “照明设计与系统调试” ,具体包括: 光学设计验证: 根据现场马道位置、灯具选型的配光曲线,进行建模计算,确保理论设计满足标准。 精准瞄准(描点)调试: 每个灯具都需要由专业人员使用专业测光设备进行现场精细化的角度调整(描点),以精确控制光线投射区域,实现计算目标,并最大限度控制眩光。 系统化调试与测量: 对整套照明系统进行场景化(如比赛模式、训练模式、电视转播模式等)调试、检测与验收,确保所有指标动态达标。 现行要求的不足与错位: 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员、质量员等人员,其职责主要围绕施工工艺、工程质量和通用安全管理,属于通用建筑工程管理范畴。他们普遍不具备上述体育照明光学设计、专业调试和光电测量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将项目团队配置等同于普通建筑安装工程,表明采购文件未能充分识别和响应本项目独特、专业的“体育照明性能实现”这一核心采购需求。 法律依据:违反法律法规对评审因素设置的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技术、服务等标准应当客观、量化。” 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核心是获得一套“符合国内国际标准的高性能体育照明系统”,而实现此目标的关键人力资源保障是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照明设计调试团队。当前人员配置要求与这一核心需求严重脱节,未能将“保障照明效果实现的专业能力”这一关键需求,转化为客观、可评审的供应商团队配置要求,导致评审因素无法准确评估供应商履行核心合同义务的能力。 构成不合理的条件: 这种人员配置要求的缺失,可能导致仅具备常规电气安装能力、但缺乏体育照明专项设计与调试实力的供应商中标。此类供应商即便能完成“安装”,也极大概率无法实现“达标的照明效果”,最终损害项目核心功能,造成财政资金浪费。这实质上放任了不具备完全履行合同核心义务能力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对注重并配备专业照明设计团队的供应商构成了不公正竞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质疑事项2:核心质疑事项四、评分标准中“类似业绩”要求表述模糊,存在评审歧义与不公 质疑点: 招标文件正文“第三章 第二节 评分标准”中,客观分“类似业绩”要求为:“供应商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承接同本项目背景的类似业绩”。 事实依据:事实与依据: “同本项目背景”这一表述极为模糊,未明确界定具体所指。是指“体育场项目”?“大型场馆照明项目”?还是特指“贵阳奥体中心或同等级别体育场的照明改造项目”? 模糊的表述将导致不同评审专家在评审时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使得评审标准无法统一,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的“明确性”和“一致性”原则。供应商在准备业绩材料时亦无所适从,无法准确判断何种业绩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诉求: 建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明确“类似业绩”的具体定义,例如明确为“合同金额在与本次招标金额接近的大型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专业照明系统新建或改造项目业绩”,使所有潜在供应商能够准确理解并据此准备材料,确保评审公平。 质疑事项3:核心质疑事项二、关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专业要求设定不合理,项目人员配置要求不合理,不能准确反映本项目核心技术需求 质疑点: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具备“电力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事实依据:本项目并非简单的电力线路敷设或供配电系统改造。其核心在于 “照明工程” ,特别是达到高清电视转播级别的体育照明。这要求对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153-2016)、《LED体育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8539-2020) 等专业规范有深刻理解和实践经验。 本项目对水平照度和垂直照度及眩光等一系列指标都有严格的要求,需要匹配专业的照明设计师调试每一个灯具的描点。这项工作属于 “照明设计” 范畴,涉及配光曲线、眩光控制、照明均匀度计算、色温一致性等专业知识,其核心是 “光” 的设计与控制,而非单纯的 “电” 的输送与分配。 本项目将专业要求严格限定为“电力工程”,可能排除了大量具备 “机电工程”、“电气工程”、“照明工程” 或 “建筑电气” 等专业背景,且同样具备电气知识和项目管理能力,甚至更熟悉照明专项技术的优秀人才。 法律依据:此举可能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所指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了具备更对口专业技术人才的供应商的竞争力。 诉求: 为使人员要求与项目核心技术需求精准匹配,确保项目管理团队具备实现高等级体育照明效果的专业能力,建议将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职称专业要求修改为:“电力工程、电气工程、机电工程、建筑电气、照明工程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质疑事项4:核心质疑事项一:未设置与项目风险相匹配的准入资质与安全生产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无法保障工程专业性与施工安全 事实依据:1. 事实: 本项目“品目一:照明维护提升”涉及高额预算(*开通会员可解锁*余万元),工作内容包括高空马道上392套大功率灯具的更换、线缆敷设、配电系统改造及旧设备拆除,属于技术复杂、安全风险高的专业工程。招标文件未对供应商提出任何施工资质(如“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要求。 法律依据:依据与风险分析: 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对于本项目的专业施工、高空作业与安全管理,施工资质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是证明供应商具备该“专业技术能力”与基本安全保障体系的最核心、最客观的法定凭证。 风险分析:资质要求的缺失,意味着任何不具备专业照明工程施工经验与安全保障能力的公司均可投标,这为项目带来了巨大的质量与安全风险。一旦由不专业的中标方实施,极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或最终无法通过专业验收。
请求:一、为保障项目安全与质量,确保供应商具备基本履约能力,招标文件必须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明确增加: 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 安全要求: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 为使人员要求与项目核心技术需求精准匹配,确保项目管理团队具备实现高等级体育照明效果的专业能力,建议将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职称专业要求修改为:“电力工程、电气工程、机电工程、建筑电气、照明工程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为确保采购结果能够真正满足项目核心功能要求,建议在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及评分标准中,明确增加对项目团队中照明设计及调试专业人员的配置要求。例如,可在评分标准“项目人员”项下增设评分点:“供应商配备至少1名及以上具有照明设计相关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员,并提供其学历/职称证书及业绩证明、社保证明,得X分。” 以此评审和引导供应商是否具备完成本项目核心技术工作的专业人才保障。 四、建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明确“类似业绩”的具体定义,例如明确为“合同金额在与本次招标金额接近的大型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专业照明系统新建或改造项目业绩”,使所有潜在供应商能够准确理解并据此准备材料,确保评审公平。 总结: 本次采购是关乎贵州省最高等级体育场赛事功能提升的重大项目,技术要求极高,施工安全风险不容忽视。招标文件作为采购活动的准则,其要求的设定应紧密围绕并充分保障项目核心目标的实现。 当前招标文件缺乏必要的施工资质与安全许可门槛,以及对项目管理核心人员专业背景的要求,未能精准匹配“高等级体育照明工程”的特殊技术内涵,可能导致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的供应商参与甚至中标,严重威胁项目质量、安全及最终使用效果,损害采购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也对我公司等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供应商构成了不公正竞争环境。 恳请贵方高度重视上述质疑,在法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与修改,增加合理的资质要求,并修正人员专业要求,以确保采购活动能真正选拔出有能力、有经验、有保障的供应商,圆满完成本次重要的体育场照明升级改造任务。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详见质疑回复函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回复函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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