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泰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公交车车载视频广告经营权出租(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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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3-17
发布于
四川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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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出租部分广告系广安市广泰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广安城区现运行15条公交线路,115辆公交车,每辆公交车配置21.5寸显示屏和视频播放系统一套。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需对出租经营权中涉及的车辆实际情况进行详尽了解,出租方对本次出租标的所作的介绍和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标的责任和担保,意向承租方一旦参与竞价,即视为承租方已对标的进行了全方位的了解,承认标的瑕疵的客观存在,并愿意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2.本次公交车车载视频广告经营权出租为整体出租。

3.本次出租成交后,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相关证照,办理相关证照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全部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4.本次出租成交后,承租方应严格遵守以下限制性要求:

(1)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主开展广告经营业务,禁止承租方发布影响、损害,或有可能影响城市形象的广告;禁止承租方发布假冒伪劣产品等有可能影响或损害城市形象的广告;

(2)承租方发布广告,不得影响公交车辆的正常营运,不得影响车辆各项设施设备的正常功能;

(3)在经营期内,因公交车辆更新、发生事故、出现故障或其他原因,无法投入正常运营的,承租方不得要求广安市广泰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4)承租方视为已充分了解公交车车况及车载各项设施设备的现状。发布广告所需所有设施、设备和材料均由承租方自行提供,维修、维护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发布广告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办理,费用自行承担,出租方可给予必要协助;

(6)根据《广告法》和《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为落实好公益广告宣传制度化,承租方无偿无条件地制作发布公益宣传广告,并随公益广告宣传内容变化而变化广告内容。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及其他创建活动等。

5.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广告发布,广告发布内容不能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等,否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承租方负责,因此影响承租方经营广告业务,出租方不承担责任且并不减少承租方的租赁费用。

6.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车载视频广告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承租方应该按照出租方提出的安全问题整改措施予以及时整改。

7.现场踏勘有关信息:

(1)现场踏勘地址:广安市广安区站前大道西段1号

(2)现场踏勘联系人:刘世强

(3)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8.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应向交易所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按标的首年首月租金的50%收取),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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