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令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关于进一步规范德令哈市住宅物业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7-24
发布于
青海海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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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及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德令哈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德令哈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德政发改〔2018〕4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德令哈市实际情况,德令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住宅物业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德令哈市住宅物业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为期15天,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新源路30号人防培训教育基地4楼402室 邮政编码:817099

电子邮箱:2918623829@qq.com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支持!

德令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关于进一步规范德令哈市住宅物业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和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德令哈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德政发改〔2018〕4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完善了住宅物业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德令哈市住宅物业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小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星级相对应。

(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以及公寓、别墅、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等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星级和收费标准,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三)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成本进行评定后确定收费标准,也可按相应服务星级,参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

二、收费内容

(一)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等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人员费用、共有部位和设施设备运行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及其他费用。

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规则

(一)物业服务原则上实行星级物业服务(共5个等级)。信用等级为A级的,提供一星级服务;信用等级为AA级的,提供二星级及以下服务;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提供四星级及以下服务;信用等级为AAAA级的,提供五星级及以下服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服务星级相对应。

(二)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即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含楼道照明)、绿化、消防、安防、电梯、二次加压设施、跑冒滴漏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所产生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重复收取垃圾处理费、公共区域照明、二次加压等费用。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费,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五星级:每平方米0.90元;

四星级:每平方米0.80元;

三星级:每平方米0.70元;

二星级:每平方米0.60元;

一星级:每平方米0.50元;

高层住宅:

五星级:每平方米1.00元;

四星级:每平方米0.90元;

三星级:每平方米0.80元;

二星级:每平方米0.70元;

一星级:每平方米0.60元;

带电梯的住宅小区,可在相应等级服务标准的基础上浮收费,最高上浮幅度为15%(即不可超过15%,下浮不限)。不带电梯的住宅小区为最高收费,下浮不限,不得上浮。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业主共筹等方式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五)物业服务企业针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的非强制性、个性化服务,由物业服务企业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公开、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六)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有偿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经营所得收益为业主共有,主要用于物业服务费或者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具体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七)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四、住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及规则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机动车提供秩序环境、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小区有标准停车位的每辆车2.00元/昼夜,一个月60.00元。

临时停车位实行计次收费管理:

半小时以内不收费;

超过半小时至4小时按2元/辆/次收费;

超过4小时至12小时按3元/辆/次收费;

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按4元/辆/次收费;

超过24小时按5元/辆/次收费。

(二)已出售、具有独立产权(或使用权)的专属停车位,其业主应当缴纳停车服务费。专属停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照明、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立体机械停车位及其维护费另计)。

(三)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未出售车位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一并约定,也可参照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四)业主、物业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五)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收取的车位租赁费作为全体业主共有资产,收益分配和用途,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车位租赁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在住宅小区停放的,不得收取停车费;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服从物业企业管理,不得占用机动车辆停放位置。

(七)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环卫、邮递、信息通信等特种车辆以及为业主提供配送、搬家、维修等服务的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免缴停车费。因业主需要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免缴停车费。

五、相关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向业主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其他费用。

(一)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质量等级、信用评价等级、服务事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一费制”收费规定,在物业服务费已包含的公共保洁、安保、电梯运行及维保、公共照明、绿化等费用外,严禁物业企业另行收取公摊水电费、电梯维保费、垃圾处理费等额外费用。

(三)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共有道路、场地、电梯广告等产生的公共收益,扣除合理管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物业企业必须每半年公示一次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四)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水电气等经营企业因管理需求为全体业主统一更换表具的,包括在保修期内正常损坏需更换表具的,相关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水电气经营企业承担。因业主使用不当,装修房屋等原因人为损坏需更换表具的,相关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及水电气等经营企业为业主提供更换服务,可收取材料费、工时费等合理成本费用,不得赚取利润。

六、监督管理

(一)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投诉率高、问题反映集中和达不到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可采取限期整改等相关措施,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经营收费行为。

(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1.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2.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对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星级服务标准要求的,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第三方评估、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等机构评定服务质量及相应服务费用,也可向物业行政主管等部门反映。

(四)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在标价之外加收未标明费用,以及未按星级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擅自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质价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关于规范德令哈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德政发改〔2018〕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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